本所根据买卖价差、参与率等指标,定期评价做市商的做市情况。本所每月对做市商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情况进行评价;每年定期对做市商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情况以及整体做市服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
市场公布。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提供做市服务风险可测、可控。对本所指定其做市的特定期权合约,连续6个月未达到本所及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要求;期权合约存续期不足6个月的,在其承担做市义务的存续期内均未达到本所及做市协议约定的做市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