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某公司员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将违约。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赔偿12万元。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两人被判赔1.8万。法官: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你还敢拒绝加班吗?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常学红、石纪美系群发公司单位检验科工作人员。2014年5月20日,群发公司与石纪美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2015年6月1日,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群发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依法安排劳动者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上述劳动合同同时约定,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常学红、石纪美提供的出勤记录表,常学红、石纪美在双方发生争议前均存在调休情况。2016年4月15日、2016年4月26日,群发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优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萌公司)分别签订两份《购货合同》,约定群发公司应在2016年5月15日将所购货物运交指定码头。在2016年5月14日上午已完成大部分产品检验的情况下,因常学红、石纪美拒绝下午继续进行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优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群发公司索赔,后经协商优萌公司同意最终扣除货款12万元作为违约金。 2017年8月28日,群发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8月29日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首先给结论:典型的枉法判决,劳动法领域的彭宇案。我们记住这个法盲法官的名字:瞿森斌。 他在多年之后,会和当年彭宇案的法官王浩一样,被钉在耻辱柱之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南京老妪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时,被撞倒摔成骨折。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表示无辜,有目击证人为其作证。 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双方徐寿兰和彭宇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彭宇对受害人徐寿兰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主审法官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损失的 40% ,共人民币45876.6元。 判决结束后,彭宇表示不服判决。 当时这起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后引起极大争议,有人对主审法官王浩的判决表现出了极度不满。 2008年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披露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 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至此,为时1年多的彭宇案画上了结案句号。
彭宇案对于王浩人生和社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江苏省某法院一名法官事后曾表示:“不管如何,彭宇案本身对法官王浩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 之前,有记者联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谈及彭宇案时,一名法官向记者称,“(王浩)人调走了,我不清楚这事”。 2011年9月25日,该法院一法官者证实,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确实是调走了,而调走之前王浩在该院的知识产权庭任职。 调离法院后,王浩被安排在了离法院10公里之遥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有人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彭宇案,王浩不可能被调走。事实上,调到街道办的王浩并没有坐在街道办的办公室里。街道办的一名负责人称,王浩到街道办后被安排在了挹江门司法所。 司法所位于南京市镇江路4号的斜对面,这里离街道办的办公场所还有3公里之遥,司法所在一个破旧的居民生活区的弄堂里,看上去有些破落,以至于连一些住在这里的居民都不知道还有个司法所存在。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原告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常学红支付2016年5月份工资148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0元及加班工资2432元,合计45312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学红、石纪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18000元;二、驳回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常学红、石纪美负担。
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2018年12月24日,省法院在南京召开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扬州两级法院喜获佳绩。 扬州中院民四庭获评全省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先进单位;江都大桥法庭、高邮三垛法庭获评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广陵法院倪红梅、邗江法院瞿森斌、仪征法院孙晓芳获评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 瞿森斌,公道法庭庭长,自其任职以来,紧紧围绕司法为民主题,带领全庭干警,锐意进取,不断探索工作新思路、新方法,迎难而上,积极配合落实司法改革,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抓好法庭审判管理,提升各项质效指标,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超额完成员额法官工作任务,连续四年名列全市前列。2015、2016年连续两年被扬州中院评为“优秀人民法庭庭长”,被邗江区委、区政府评为“法治邗江建设先进个人”。在他的带领下,公道法庭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全省法庭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被扬州市政法委定为“民意法治示范单位”。
二审承认一审的错误,然后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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