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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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1024   2021-5-14 21:16   554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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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某公司员工王某和李某,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将违约。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赔偿12万元。公司将其告上法庭,两人被判赔1.8万。法官: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要求加班必须服从。你还敢拒绝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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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21:16:51 发帖IP地址来自
这两个员工拒绝加班,是为了“要挟”公司给他们续约。因为这两个人拒绝加班,公司的项目就违约了,说明这两个人很重要。既然这两个人很重要,公司为啥不给人家续约?
还有啊,假如公司这个月疯狂接了30多个项目,每天都要交货,每天都是“紧急情况”,那是不是就可以每天都以“紧急情况”为名强迫加班,谁不加班告谁赔钱呢?
我不禁替资本家想到一种骚操作:我为了节约成本,大量裁员,让公司人手紧张,只要员工不加班,公司项目就会违约。然后强迫每个员工加班,谁不加班导致公司项目违约,就构成本案所述的“紧急情况”,然后让他赔钱,妙啊。
3#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21:16:52 发帖IP地址来自
你好
因公司紧急任务,要求你献出生命。
如果拒绝,请赔偿公司20万。
[h1]瞿森斌,你身为法律者,可能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为资本家开辟了一条新的康庄大道。[/h1]

这个案子有很多问号,而且瞿森斌在被采访过程中的微笑让人感到恐怖,心寒。
法律工作者的严肃哪去了?
你在笑什么?
在嘲笑那两个拒绝加班的工作者吗?


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
[h1]请问说这个和案件中不去加班有龟毛的关系?[/h1]法律案件被你说的跟宫斗剧似的,劳动者要给公司一个下马威,看你还敢不敢听我的。
这是什么?你是在说案件吗?


紧急情况要求加班?
[h1]请问资方有没有提前设定所谓的紧急情况?[/h1]

公司和员工有矛盾?
[h1]请问公司为何不指派其他人进行工作?[/h1]

[h1]未来是不是只要公司定义他们的损失因为员工工作不足,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h1]讲完法律范围内的,咱讲讲法律范围外的。


众所周知,天朝的劳动法是世界闻名的扎(mei)实(ren)牢(zun)靠(shou)!
大公司不是我们每个人都能进入的,斗争胜利也得看情况和对象。
这种情况一旦发生。
以后每一家公司都可以去设定紧急情况。
资本发动团队的力量,你总有破绽会被攻克。
[h1]真心不要太高估劳动者的个人力量。[/h1]

不要拿你的维权成功案例,洋洋自得的跟其他劳动者说,XX不敢的。
如果做个调研,全国上下有多少百分比的人拿过加班工资?
疫情期间劳动局几乎挤破头皮。


搞法律的也到处都是人面禽兽。
我每次咨询法律从业者,总有某些舔着脸告诉我发个律师函呗,2000块钱解决问题。
你明知这玩意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反而激化矛盾,就为了赚钱瞎BB。
我们又如何制裁这种人?


在2020年劳动节当天,我们的底线再次被一个名为瞿森斌的法律从业者打破。
劳动节
又名
[h1]“国际示威游行日”[/h1][h1]瞿森斌,你火了。[/h1]
4#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21:16:53 发帖IP地址来自
其实,这公司的行为真击穿底线了。
就算996的福报公司,也是有个不成文的惯例:即将离职的员工不用加班。
这公司已经确定了不给两员工续签合同,也就是说这两员工都是即将离职的员工,就算按照996黑心工厂的惯例 ,他们也是不需要加班的。
--
原理也很简单:你不续签说明你不需要这样的员工,既然你不需要人家,那么为什么还要安排人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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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更奇葩的是法官的判决理由,不过其它答主已经讨论过了。。。我想说有人居然认为劳资双方表现很正常,仅仅法官表现很奇怪。
但我觉得吧,劳资双方,资方这个表现一点也不正常,因为996的公司真的不会要求即将离职的员工加班。
加班一般被认为是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已而为之。加班这事大家见得多了,但已经决定给员工解约然后还有脸让员工继续加班的,我是真的头次见到。
5#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21:16:54 发帖IP地址来自
我刚刚在刷抖音的时候发现,有一个叫广州普法的账号,里面已经有老板开始问律师,自己公司的九零后一下班就联系不上,项目失败能不能找九零后赔偿了,太可怕了。
脑洞一下。我找个熟人,开一家公司,给我的公司下个10个人加班10天才能做完的订单。我安排九个人去做。
订单成功,我用九个人的劳动力完成了十个人的单子,我赚了。
订单失败,我把员工告上法庭,白拿赔偿。
这员工就和韭菜一样,可以一波一波割呀,刺激。
大家都觉得我不是个好农夫,割不了有机韭菜,可能是因为我还没有背叛工人组织吧。
6#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21:16:55 发帖IP地址来自

如何看待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在之前我的这个答案的基础上继续更新。
@vczh
首先,厘清一下事实。
2020年4月29日,扬州市邗江法院发布了2019年劳动争议五起典型案例,这起案例是其中之一。[sup][1][/sup]
再补充一些背景。这个案例是扬州市人大会期间,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宣传下的,区级基层法院的工作报告宣传内容之一。扬州市提出了10大劳动争议案件,邗江区就搞了五大典型劳动争议。
发布之后,网友炸锅。
那么劳动争取是何时发生的呢?看报道是在2018年5月。
Updated 4:
案件的事实可以从二审(即终审)得到很有说服力的还原: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常学红、石纪美系群发公司单位检验科工作人员。2014年5月20日,群发公司与石纪美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2015年6月1日,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群发公司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依法安排劳动者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上述劳动合同同时约定,当事人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常学红、石纪美提供的出勤记录表,常学红、石纪美在双方发生争议前均存在调休情况。2016年4月15日、2016年4月26日,群发公司与案外人深圳市优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萌公司)分别签订两份《购货合同》,约定群发公司应在2016年5月15日将所购货物运交指定码头。在2016年5月14日上午已完成大部分产品检验的情况下,因常学红、石纪美拒绝下午继续进行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优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群发公司索赔,后经协商优萌公司同意最终扣除货款12万元作为违约金。
2017年8月28日,群发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7年8月29日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可以看到有个细节,是群发公司上诉至法院前,先到劳动仲裁告两位员工,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其实就是很支持劳动者了。
下面是大家的一些分析。这个答案从法理上分析得很全面了。
如何看待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
首先给结论:典型的枉法判决,劳动法领域的彭宇案。我们记住这个法盲法官的名字:瞿森斌。 他在多年之后,会和当年彭宇案的法官王浩一样,被钉在耻辱柱之上。
我这里的结论和上面的答案相对保守一些:
目前信息还不能判断是否合法理以及不合法理。
关键信息如企业性质、企业加班是否申报、企业安排的加班是否属于劳动法所说的【紧急任务】等均没有详细说明。
那么劳动法说的「紧急情况」指的是什么呢?
我国的《劳动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四十一条是什么呢?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虽然还有很小概率并非错案的可能,但我们假设基于目前的证据来看,此案为错案。
那么我们就不得不了解一下对此次判决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了。
首先先注意一下瞿森斌的任职:江苏省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
再次情况,我们暂且假设此案的法官瞿森斌是真的业务水平差到一定程度。那么是否有机制来惩处这种可以堪称渎职的行为。
我们了解一下当年的彭宇案吧
南京“彭宇”案的案件过程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南京老妪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时,被撞倒摔成骨折。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表示无辜,有目击证人为其作证。
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双方徐寿兰和彭宇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彭宇对受害人徐寿兰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主审法官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损失的 40% ,共人民币45876.6元。
判决结束后,彭宇表示不服判决。 当时这起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一审判决后引起极大争议,有人对主审法官王浩的判决表现出了极度不满。
2008年3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全国“两会”新闻中心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首度披露该案双方已庭外和解。
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至此,为时1年多的彭宇案画上了结案句号。
那我们看看当年王浩是什么结局吧。
案件对于王浩个人的影响
彭宇案对于王浩人生和社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江苏省某法院一名法官事后曾表示:“不管如何,彭宇案本身对法官王浩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
之前,有记者联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谈及彭宇案时,一名法官向记者称,“(王浩)人调走了,我不清楚这事”。
2011年9月25日,该法院一法官者证实,彭宇案的主审法官王浩确实是调走了,而调走之前王浩在该院的知识产权庭任职。
调离法院后,王浩被安排在了离法院10公里之遥的鼓楼区挹江门街道办。有人认为,如果不是因为彭宇案,王浩不可能被调走。事实上,调到街道办的王浩并没有坐在街道办的办公室里。街道办的一名负责人称,王浩到街道办后被安排在了挹江门司法所。 司法所位于南京市镇江路4号的斜对面,这里离街道办的办公场所还有3公里之遥,司法所在一个破旧的居民生活区的弄堂里,看上去有些破落,以至于连一些住在这里的居民都不知道还有个司法所存在。
希望此案能够给所有法官一个训诫。
我觉得我们还应该关注此案的判决公告是否已经发布给公众以及两位原告是否有上诉。如果上诉之后的结果是什么样子,或者为什么不上诉。
我们不苛责每个人都一点错误不犯,但如果人出错,如何在制度上做到更加完善,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更值得我们思考。
真心希望不要开司法进步的倒车。
最后我也觉得不必太过惊慌。即使是错判,现行的制度也有两点可供告慰。
1. 法官的错案终身责任制,约束法官的主观故意错判。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早在1995年的《法官法》中就可以找到依据,
2001年修订后的《法官法》(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本〕)》)规定,对于玩忽职守造成错案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1日印发实施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也将错案列入违反办案纪律的情形。
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15〕13号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25.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故意违反法律法规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法官有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17修正)】
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国为大陆法系,并非英美法系。即并不包括由判例判案。所以即使错判,也不会影响其他案件判决。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行文有一些乱,望见谅。本人并发法律专业人士。欢迎大家讨论。
Updated 1:
没找到对应的判决文书,但是找到了一个类似的。
不是新闻报道中的王某和李某,而是常某和石某。发生也不是在新闻报道中的2018年5月,而是2016年5月。
首先,这个加班的事实发生在 2016年5月14日是星期六,所以,不用讨论是不是疫情导致的紧急状态了。
其次,当事人三方,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常学红、石纪美
第三,员工没有告公司,员工去劳动仲裁了,并且劳动仲裁支持了员工的诉求,公司被判决支付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第四,所有的起诉都是公司起诉员工。显示分别对两个员工分别起诉,结果初审和二审都被法院驳回,二审终审后,公司有对两个员工一起提起诉讼,又被立案,这次员工被判要承担部分责任。结果,员工没上诉,公司又上诉了。为什么呢,因为公司不满意,觉得12万损失都应该员工赔偿,结果,二审又被法院驳回了,而且二审法院也认为一审判的不对,员工应该一分钱都不要赔。但是,员工没上诉,所以就没有改判,还是维持一审的员工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  


公司首先于2016年起诉了两次,
[h1] 1.(2016)苏1003民初7087号 这个是告常学红 [/h1][h1]2.(2016)苏1003民初7554号 这个是告石纪美 [/h1] 这两次初审,公司都败诉了 。公司反而还得赔偿员工常学红45312元。
原告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常学红支付2016年5月份工资148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1400元及加班工资2432元,合计45312元。
然后,公司又于2017年继续上诉,要求员工赔偿,要求公司不需要赔偿也不需要支付工资
[h1] 3. (2017)苏10民终1256号 这个是公司上诉,被上诉人是常学红 [/h1][h1]4. (2017)苏10民终1257号 这个是公司上诉,被上诉人是石纪美 [/h1] 这两次公司的上诉,又被法院驳回了,而且,这是终审!
这四次,法院都认为“群发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你们猜怎么着,公司又告了两位员工,
[h1]5. (2017)苏1003民初8759号 公司上诉,被上诉人是两个员工常学红和石纪美。[/h1]注意到了吗,公司先对于两位员工分别起诉,二审终身都被驳回了以后,又对两个员工同时进行起诉,又告了。但这份民事判决的文书没在网上找到。
但我们可以从终审文书中看到里面引用了此次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常学红、石纪美是否应对群发公司因交货延迟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对此,该院认为,常学红、石纪美对上述损失的产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如下:首先,结合群发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规定,以及出勤记录表中调休的记录,可以确定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已经同意群发公司可以根据生产任务安排加班加点(当然常学红、石纪美有权要求调休或者由群发公司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其次,在加班之后进行调休已经通过双方的实际行为确认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即使群发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加班安排已经与工会协商一致,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此前均同意加班的事实,群发公司有理由期待在生产任务紧迫时常学红、石纪美会同意群发公司的加班要求,而常学红、石纪美在明知生产任务紧迫的情况下依然选择拒绝加班,其对于因此造成的损失即使不是故意所为,至少也存在重大过失。再次,本案群发公司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总体上说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身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到常学红、石纪美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群发公司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常学红、石纪美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后,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常学红、石纪美对群发公司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18000元。
赔偿18000元是按劳动合同法,而不是劳动法
综上所述,群发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常学红、石纪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赔偿款18000元;二、驳回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常学红、石纪美负担。
可以说能和“不是你推的,你干嘛扶她!”齐名的名言了。
这里面有着这样吊诡的逻辑:“你之前某天同意加班了,就得后面就得随时接受我安排的任何加班。我才不管这是不是的权力和义务,你前面同意了,后面就不能拒绝。”
从2016年到2017年,初审法院都是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但是,这次,两个员工就被认为要为公司损失承担责任了。
就这样,公司还不满意,认为员工承担责任还不够,所以公司又上诉了。
[h1] 6. (2019)苏10民终1749号 公司上诉被上诉人是两个员工常学红和石纪美。 [/h1]

中院给的看法是[sup][2][/sup]
“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看到了吗,中级法院也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是
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最后,附上所有的判决书的链接
1. (2019)苏10民终1749号
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47.110.239.193/jsfyssfw/pages/gsggxq.html?lsh=MTI0NzIwMTkwMzAyMDAxNzcw&type=cpws&xh=0027
2.(2017)苏1003民初8759号 (找不到链接和原文 )
(2017)苏1003民初8759号判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北大法宝、威科先行均未检索到。知友 @三次元齐次方程组补充该案的一审庭审直播视频: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2600915?comment=1
3. (2017)苏10民终1257号
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石纪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49894413a4c467980fda8be012b3732


4. (2017)苏10民终1256号
2256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常学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9577bbf3b634cf0a280a8be012b376a




5.(2016)苏1003民初7554号
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石纪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61a853ded224f3488e3a92d0106e73e


6.(2016)苏1003民初7087号
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常学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5a1829f9eb740a3afb6a92d0106e6ce


Updated 2:
  • 这篇分析了公司的相关背景: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2. 这篇分析了法官的相关背景:
暂缺,看到了现在找不到了。

我更新一下这位法官的相关背景吧。
就这样一位业务水平如此之差的法官,竟然在2018年12月24日获评江苏省“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称号。[sup][3][/sup]
2018年12月24日,省法院在南京召开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扬州两级法院喜获佳绩。
扬州中院民四庭获评全省指导人民法庭工作先进单位;江都大桥法庭、高邮三垛法庭获评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广陵法院倪红梅邗江法院瞿森斌、仪征法院孙晓芳获评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庭长。
瞿森斌,公道法庭庭长,自其任职以来,紧紧围绕司法为民主题,带领全庭干警,锐意进取,不断探索工作新思路、新方法,迎难而上,积极配合落实司法改革,圆满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抓好法庭审判管理,提升各项质效指标,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超额完成员额法官工作任务,连续四年名列全市前列。2015、2016年连续两年被扬州中院评为“优秀人民法庭庭长”,被邗江区委、区政府评为“法治邗江建设先进个人”。在他的带领下,公道法庭被省高院评为“全省优秀人民法庭”“全省法庭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被扬州市政法委定为“民意法治示范单位”。
果然求快超额办理案件是会出问题的。
这位法官还写出了这篇论文,可惜言行明显不一致啊。看时间是2016年9月30日,这时间不也久啊,自己写的论文咋这么快都给忘了。
瞿森斌:浅析我国解雇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http://www.laborlawbox.com/archives/5967.html
3. 这篇分析了法官水平不高的深层原因:
如何看待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万?4. 这篇分析了赔偿标准也有问题:(从货物采购合同方面分析同时也排除了国际贸易的可能)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Updated 3: 最后看一下视频:
http://t.cn/A6AbEVKn本来以为瞿森斌是(2017)苏1003民初8759号的审判人,因为其他5份可以找到的判决文书的审判人均不是他。但看视频该次审判人也不像是他。
那么关于新闻有以下几点事实还不是很清楚:
为什么江苏公共·新闻会找他接受采访呢?
他是否知道终审判决呢?
瞿森斌到底是不是案件的法官(审判人)?
如果瞿森斌不是审判人,那他所提供的司法解释也没什么任何意义吧。
Updated 5:
就像 @vczh 在评论区敏锐地发现的问题一样,
二审承认一审的错误,然后维持原判
这里是否有法理支持有待查证,直觉上有一些反常识。很有可能是两位员工受够了原公司这种诉讼流氓,一审后不想折腾了,想妥协。但原公司却还要告以期得到更多的赔偿,结果二审没支持群发公司新诉求,只维持一审赔18000元。
下面是二审的判决赔偿18000元的理由。
一审法院结合常学红、石纪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酌定常学红、石纪美承担15%的赔偿责任,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劳动争议一般只有两次审判裁定的机会,所以二审后被告没有了上诉机会。那么这之后该如何处理,是只能走信访,上诉到最高法吗?
如何上诉到最高法,这个需要非常专业的律师来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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