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链治链、以链扶链 推动区块链金融包容性监管治理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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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新时代研究资讯   2020-3-28 03:34   2311   0

区块链能够解决制约现代金融普惠、公平、平权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简化烦琐的业务流程,实现资产透明、公平、高效交易流通。特别是分布式架构、数据加密不可篡改、共识信任、去中心化等区块链技术特点,与金融对信息安全、交易溯源等业务发展本质高度契合,可以提升金融运营、盈利、风控能力,降低合规和监管成本,有利于价值金融转型和普惠金融普及发展。
但凡事有两面性,数字资产侵权、传销、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黑客攻击、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与区块链沾边挂钩,加之区块链金融的制度体系、监管治理、行业自律尚未成熟,制约了区块链金融大规模成熟落地。

当前区块链金融高质量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1、扶持区块链金融发展的政策工具“实招”不多
在经济结构性下行压力加大背景下,一些地区把区块链作为新经济增量来培育发展,但是多将区块链纳入新一代数字科技、数字经济政策规划,这类政府文件往往偏向全面整体规划,区块链一般不会被漏掉,客观上也造成了关于区块链金融的专项政策不多,缺乏引导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制度抓手。
2、针对区块链的法律法规不多
目前,我国区块链监管重拳主要集中在治理加密数字货币乱象,依据《刑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禁止传销条例》《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意见,比照非法集资、洗钱、传销、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整治。但是,区块链扶持监管专项法规尚处于空白,尽管2019 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填补了区块链专项政策的空白,但是其覆盖面和效用还是限于部门规章,缺乏上位法。《网络安全法》《知识产权法》《密码法》《电子签名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缺乏涉及区块链的释义,造成相关领域监管整治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3、数字资产、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缺乏统一明确规定

在区块链金融开发应用中,经常会涉及数据、通证Token、加密数字货币、流通代币等数字资产确权、保护和交易,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数字资产、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及其准入退出机制缺乏统一明确规定。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比特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虚拟商品”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对比特币的定义,由于商品属于财产,因此可以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值得关注的是,除了比特币,有关部门并没有对其他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明确界定,对其是否也被纳入网络虚拟财产范畴尚难判断。
在已有司法判例中可以了解到,有法院认定比特币属于持有人合法动产,如遭窃取并被提现,则应按盗窃罪来处理。但是对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鉴定难度较大,如对比特币窃取是按照比特币交易时价还是第三方估值,进行失窃额估值,并无明确规定,这也就为量刑带来不确定性。也有法院认为比特币仅是存在于网络的电子数据,如持有人比特币遭窃取,则应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来处理。当然,受我国司法保护的仅是比特币持有人的财产权益,而非其交易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债务,用户在比特币交易中需“风险自担”。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过,《民法通则》《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网络虚拟财产如何界定、如何交易、如何继承等问题作出明文规定,导致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经常会面临虚拟财产界定难、法律关系认定难、网络信息取证难、财产价格评估难等争议。
4、穿透监管与包容监管难以平衡
一些国家和地区从加速产业化的角度将区块链比照传统高新产业进行宽松监管,但是按照“一切金融行为均要纳入监管”的原则,区块链金融又得纳入强监管态势,技术创新与金融监管如何平衡往往难以拿捏。实际上应用区块链技术的金融新产品和新服务层出不穷,监管总体上滞后于技术创新。虽然区块链公开、透明、时间戳、不可篡改等特性有利于监管,但是监管部门、监管行为如何上链还需要成熟方案。
5、行业自律难度大
数字货币乱象证明在利益诱惑下,实现区块链金融自我约束、自我规范难度颇大。区块链技术在金融大范围应用未达到生产级别大范围推广,技术发展应用的出错概率较大。基于区块链分布式特性,对中心化数据库架构的安全控制措施已无法照抄照搬,必须研发新的风险管控技术和应急措施。例如,以太坊自治组织The DAO众筹资金被劫持、MT.GOX比特币被盗等事件暴露了智能合约、交易系统、记账系统等区块链现有技术缺陷。

去中心化不等于去监管化:构建包容审慎、科学有效的区块链金融监管治理体系

1、架构适用区块链金融特点的系统性监管制度体系
监管部门要更加重视金融业务风险与区块链技术风险叠加后产生的扩散效应,尽快出台区块链金融专项监管政策法规和现有法律法规对区块链开发应用的明确释义,建立针对性、一致性和有效性相结合的区块链金融政策库、法规库和监管工具,建设多层次、全方位、跨部门、跨区域、跨国界的功能监管、动态监管、协调监管、效益监管、底线监管、环境监管等监管治理体系。大力发展监管科技,提升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发挥互联网法院等新型司法平台的有效作用,推动监管上链、监管在线。
2、以链治链、以链扶链:探索新型包容性监管和初创企业孵化培育机制
(1)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
在监管沙盒这个“安全空间”内,监管者在保护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严防风险外溢的前提下,主动合理放宽监管规定,减少区块链金融创新的规则障碍,鼓励更多创新方案由想法变成现实,实现区块链金融创新与风控的双赢。目前,英国、新加坡、加拿大、俄罗斯等多个国家已推出监管沙盒政策。以英国监管沙盒为例,到2018年已开展4轮,不到30%项目(合计200多个项目)申请获批入驻监管沙盒,对行业去伪存真起到立竿见影的自我出清作用。
(2)产业沙盒(Industry Sandbox)
产业沙盒是由某个企业或者联盟成立虚拟测试环境,以验证创新构想与概念。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系列挑战,其中为测试付费成为一大难点。被测试者往往是一些初创公司,不愿意甚至没有能力承担测试费。监管部门付费也缺乏依据,监管部门主要为事关行业发展的重点技术、重大项目开展测试,结果多应用到制定标准、出台政策、财政扶持等领域,以扶优济困为主,不太可能大量投入去测试前景未明的初创企业技术和商业模式。
产业沙盒可以成为区块链金融初创项目和初创企业孵化、合规、成长的新路径。阿里巴巴、腾讯、蚂蚁金服等金融科技头部企业,银行、保险、证券、征信、供应链等区块链应用场景广泛的龙头企业,可以不用直接应用风险型技术和模式,也不用直接投资、收购处于种子期的企业和项目,而是建立产业沙盒先进行测试、验真、验证,其前期投入远小于冒进带来的投资和技术风险。而初创企业对此也会有动力,如果测试成功,会大大提升公司估值和融资话语权,即使与产业沙盒测试方谈崩了后续融资合作,拿着测试结果找其他投资人的成功概率也会提升。同时,一些区块链园区可以在其公共服务中增加产业沙盒选项,作为政策扶持、财政奖补的实证依据。

(3)创新加速器(Innovation Accelerator)

该机制类似于我国的高新企业孵化器、创客基地,由英国央行最早推出,旨在选拔、筛选区块链初创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应用促进英国央行业务创新。企业可以通过公开透明的选拔机制公平竞争获得概念验证资格,概念验证结束,英国央行会出具评估报告,对于评估通过项目,英国央行会考虑成为其第一个客户,支持其产业化。招商银行、浙商银行也做了类似探索,通过成立金融科技子公司,委托区块链初创公司开发创新项目,成功后应用到银行相关业务,而这些初创公司也得以扶持发展。

当前正是区块链从探索应用到规范发展的最佳时期

其一,抢跑领先,区块链技术在国内外总体上处于同一起跑线,中国在互联网用户数、业务场景等应用层面优势明显,应加大扶持区块链金融基础理论研究和原创技术开发,力争尽快形成国家层面创新优势和话语权,让区块链带来的技术红利普惠公众,助力高质量发展。
其二,风控为王,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大范围应用必须做好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认证,成熟一项应用一项,切不可操之过急,揠苗助长。
其三,安全底线,制定完善区块链金融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制度体系,将技术滥用关进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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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洋研究员,消费金融学派发起人,消费新时代与金融科技、产业金融研究专家,广义消费金融、消费新时代、消费区块链等理论提出者,2017十大新金融畅销书作者,畅销书新经济新金融三部曲(《区块链金融:技术变革重塑金融未来》《消费金融论》《互联网消费金融》),《实战理财:让你的财富滚起来》《股民随身宝》《2016浙非产能合作发展报告》等10多部财经畅销书作者,20多家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政府机构、新闻媒体聘任的专家顾问、研究员、兼职教授、研究院(副)院长。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数字经济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近年来承担各类研究咨询智库项目200多项,报刊杂志发表文章100多篇,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光明日报、财经、中华工商时报、经济等几百家媒体转载、采访和报道其学术观点,培训、演讲500多场,学员百万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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