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专访法巴中国CEO:利率期权已就绪,允许ISDA协议将加速金融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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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亭   2020-2-23 21:01   5376   0
  2月14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政府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从积极推进临港新片区金融先行先试、更高水平加快上海金融业对外开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方面提出30条具体措施,进一步支持金融开放举措率先在上海落地。
  对于外资机构,最关键的部分包括,《意见》提及研究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国际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对接效率,允许境外机构自主选择签署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中国证券期货市场(SAC)或国际掉期与衍生工具协会(ISDA)衍生品主协议;《意见》也多次突出了“合作”这个概念,例如,支持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外资机构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等;还提及丰富债券、利率、外汇、期货期权等上海金融市场的业务和产品,促进人民币金融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中心建设。对此,第一财经记者独家专访了法国巴黎银行(下称“法巴”)中国区CEO兼行长赖长庚。他表示,允许选择国际通行的ISDA主协议将使外资更便利地进入中国衍生品市场,此前真正愿意接受NAFMII主协议的外资并不多,这也导致其无法有效对冲风险;中外合作将是未来的大势,尤其是在资产管理方面,前景仍有待时间检验。但在华开展业务的外资行更将以独资方式运营,这也因外、中资对风险管理的把握差异较大。未来,外资行的对公业务将更聚焦长三角、大湾区、北京等重点区域。
  过去一年来,法巴在金融开放的新举措中先行先试,包括2019年9月成为首批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资质(Type A)的外资行,并在同年12月率先联合主承了第一单超短期融资券;为首批参与LPR IRS(贷款报价利率的利率互换);在债券通、股票互联互通等业务方面扮演托管行等中介角色;同时,利率期权业务推出在即,该行也已准备就绪。
  尝鲜各项金融创新举措
  第一财经:法巴在获得Type A资质后,在债券主承销业务方面有何计划?
  赖长庚:去年9月,法巴获得了这一资质,此后在12月和中信银行联合主承中国环球租赁发行的超短融(发行规模为5亿元,期限为16天)。
  由于在中国内地“吸储”难、信用卡等零售业务难大规模推进,因此外资行始终无法大幅扩表,而固定收益业务则是必不可缺的增量。对外资行开放A类主承销牌照,将使外资行能作为主承销商资质参与中国信用债市场。目前,境外投资者在中国国债市场的比重已近10%,这部分归功于外资行对全球机构投资人的推介,但外资在信用债的占比微乎其微。如今,当外资行能够主承销中国信用债时,就会花更多的时间在我们承销的债券上做更多的推介,同时也将加深对中国信用债市场的研究。
  但最大的挑战在于,中资行目前将发债额度作为贷款的某种替代,即将某一企业的发债和贷款额度等归在企业的整体授信额中,同时中资行也往往负责包销一大部分的企业债券。然而,外资行在承销债券时的普遍做法是将债券尽可能多的出售给机构,并将自营的敞口降到最低,而这些敞口也主要用于做市。这一差异所导致的问题在于,外资行是否能找到足够多的买家?若不能,企业会否愿意让外资行来承销?因此,外资行展开主承销业务之初,仍会聚焦较为熟悉的优质企业客户。对中国债市而言,最重大的变革则是银行要把自营敞口降到最低,使债券承销不再是贷款的替代,令债市真正发挥直接融资的功能。
  第一财经:新LPR和LPR的利率互换已运行近半年,你对于LPR有何观察?外资行参与LPR利率互换交易的情况如何?
  赖长庚:法巴已与客户展开与LPR挂钩的浮息贷款,以及以LPR为基准的代客利率互换业务(获得一笔固定利率贷款,通过一年期的利率互换业务,将贷款的固定利率转换成LPR加固定点差的浮动利率),鉴于LPR持续小幅下行,目前客户都有所受益(截至目前,1年和5年LPR总计分别下调20bp和5bp)。
  通过一段时间对LPR的观察,银行对该机制的运行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最初LPR的计算公式明确为在MLF(中期借贷便利)上加减点数,这个加点幅度主要取决于银行整体负债成本、增值税成本、银行对其最优质信贷客户的贷款风险溢价、市场的流动性以及供需关系。但是,早前银行的担心在于,MLF是否为影响LPR的主要因素?这个加减点数(可看作“信用利差”)是否可能影响更大?因为若这个信用利差不稳定,对冲时就会出现基差风险(basis risk)。但目前观察下来,MLF已经成了LPR的“锚”,基本上LPR利率与MLF利率的联动性已经得到确认。
  纵观整个中国市场,大部分债券、存款的存量都是固定利率。在利率下行趋势下,海外公司的业务习惯就是会灵活的调节资产负债表,开展一定的利率互换业务。但这在中国刚刚启动,企业和个人的调节意识还不强,若MLF再下行几次,意愿可能就会提升。
  第一财经:此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称,将于2020年2月24日起试运行利率期权交易及相关服务。目前准备情况如何?
  赖长庚:法巴已完全准备就绪,一旦上线就可开展交易。鉴于疫情原因,24日的这个时点可能有所推迟,但LPR期权箭在弦上,这也对提升市场活跃度有积极作用。目前,LPR利率互换更是单纯的负债管理工具,有了期权,LPR就可作为客户投资的标的物,市场活跃后也会反过来带动LPR利率互换的交易活跃度。
  中外合作是下一步开放的必然趋势
  第一财经:《意见》多次突出“合作”的概念,例如支持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与外资机构在上海合资设立理财公司等。如何看待外资银行、券商、资管机构未来在华的发展模式?
  赖长庚:外资机构在华的战略主要分三种——设置分支机构、合资以及独资(直接设置法人机构)。目前各大机构也在根据各自的优势权衡这三种方案。
  首先就银行来说,外资行若在中国成立外资子行,合资的可能性很小。原因在于,外资行大部分从事对公业务,而各银行对风险的拿捏不同、政策不同,中资和外资的差异就更大,如果合资可能会出现风险拿捏方面的问题;此外,早年多家外资行投资参股中资行,包括法巴也参股南京银行,但这更多是财务投资。当然有人会说这个特例——去年北京银行拟与ING Bank N.V.设立合资银行(ING持股51%),但事实上这种外资行的合资控股模式实属特殊,ING的特色在于“直销银行”模式(指不以实体网点和物理柜台为基础,通过互联网、电话等远程通信服务渠道为客户提供银行产品和服务),其所需承担的风险是完全不同的。
  就外资券商来说,既有希望100%独资控股的外资,也有当前以51%合资控股的外资券商(如瑞银、野村、摩根大通),但中资合作伙伴仅提供一些帮助,一般外资希望扮演主导角色。
  谈到资管,目前除了正在筹备转型公募基金的“洋私募”(WFOE PFM,外商独资企业私募基金管理人),更新的模式则是外资银行控股的“理财孙公司”。鉴于中国银行系资管规模最大,高达几十万亿元,因此也成了外资不可忽视的资源。但是中国银行理财中非标资产(类信贷)规模占比较大,导致理财子公司缴纳的资本金庞大(从几十亿到上百亿不等),而外资资管机构多为轻资产模式(标准化资产为主),需要计提的资本金很少,这导致外资很难合资入股中国的银行系理财子公司。也正因为如此,理财孙公司的模式孕育而生,即外资与中国的银行系理财子公司再进行合资,并由外资控股(如去年12月,东方汇理资和中银理财在上海合资筹建首家外方控股的资管公司。东方汇理出资占比55%,中银理财占比45%)。这种孙公司的合作模式已是必然趋势,但前景仍需观察,尤其是当外资选择和大型中资行合资时,在产品代销等方面会否有“排他性”安排?鉴于中国也有规模不小的股份行、城商行,外资可能需要考虑是否需要拓展其合作范围。
  法律制度接轨国际是“资管中心”关键
  第一财经:《意见》明确,允许境外机构自主选择签署NAFMII、SAC或ISDA衍生品主协议,这对外资而言意义何在?
  赖长庚:这一提法非常重要。境外机构通过QFII、RQFII和CIBM可以参与银行间IRS、债券远期及外汇等衍生品交易,在签署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时,由于境内衍生品交易需签署NAFMII主协议,但境外市场通行的是ISDA协议,因此通过银行间渠道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还需要重新签署NAFMII协议,十分复杂,且部分外资并不能接受。根据我们观察,实际签署的外资机构有限,若能允许外资使用其更熟悉和接纳的ISDA协议,那么有助于加速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中国制度也能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对于外资行,大多数外资行在中国都是子行,而境外签署ISDA的都是境外的分行,因此今后需要ISDA协议也包括在内地的子行,但这也比重新签署NAFMII简单易行得多,仅需做一个“纳入”的动作即可。
  第一财经:《意见》强调,金融支持临港新片区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产生积极重大的影响。外资行在这一方面有何布局?
  赖长庚:中国一直尝试推特区模式,当特区做起来后,可能中资机构和企业是适应最快的。对于外资而言,研究会花较长时间。比起将临港等作为另一个小离岸,更切实际的还是拓展到以整个上海作为金融市场,推进一些切实的重点项目。
  外资行在中国发展多年,对公业务占主导,外资也注重和客户的沟通以及客户本身的业务体量。因此外资的业务范畴仍将聚焦长三角、大湾区以及北京等重点区域。其中,长三角必是重点,大多外资行的总行也设在上海。简而言之,由于外资的业务开展必须见客户,未来物理距离会变得极为重要,因此最理想的是,距离客人所在地飞机1小时、车程3小时内,所以外资会更聚焦长三角的对公业务。
  第一财经:全球成功的金融中心大多为英美法系,其关键根基在于支持创新、讲究判例,即“法无禁止皆可为”,而大陆法系则更接近于“正面清单”。在中国的特殊情况下,你认为上海应该如何朝着打造资管、金融中心迈进?
  赖长庚:基本上英美法系最注重的是判例,即对创新的支持。对于中国、上海而言,可以提出的建议是,上海的金融法院应该发挥更多创新作用,目前法院做的更多仍是消费者金融保护,未来还是需要把例如对衍生金融产品的内容纳入进来,并尝试使判例可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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