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 投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都是满满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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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经侦   2020-1-3 21:18   594   0


有许多集资诈骗团伙打着投资、高收益、高回报的旗号来蛊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所谓的“投资”,有许多投资者在巨大的诱惑之下便进行了投资,殊不知却落入了“非法集资”的圈套。
非法集资诈骗犯罪具有涉案金额大、受害人数多、作案周期长等特点,案发后资金返还率低,集资群众损失惨重。
本文通过相关案件以案说法,并总结出以下八种有关非法集资中最为典型常见的套路,希望大家都够擦亮眼睛,谨防踏入这些陷阱。







案件一



帅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帅某和高某通过租赁场地招募员工,组建了一家化工公司,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公众向其投资,共向224名投资人吸收资金600万元,约定利息72.68万元,实际仅支付利息7万余元,其余资金并未用于生产经营也无力偿还。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帅某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所吸收的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致使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帅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帮助集资的分公司员工张某等5人,均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二



史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史某以给付高息为诱饵,通过向熟人介绍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5913800元,后将资金存入银行赚取利息差。至案发共退还1516200元,剩余4397600元未能退还。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史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史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件三



张某、段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张某是一家超市的经营者,承担店长责任。张某等人向社会宣传加入超市会员能得到巨额返款,还可以免费领取礼品、免费旅游等,向社会吸收资金共计5百万元,返款不到两百万元,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三百多万元。其中,被告人段某作为超市员工,推荐了48人共吸收资金200万元,已返还70余万元,给集资群众造成损失130余万元。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段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非法集资诈骗常见手段之八





虚构担保型



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

收藏投资型



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

假冒银行型



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假借养老型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网络投资型



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挂靠教育型



以经营教育培训产业为名,推出承诺存满一定期限后即返还本金并赠送高额课时费的变相返息收费方式,引诱社会公众购买其理财产品。

餐饮投资型



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


文末



针对这些集资诈骗,首先要提升自己的风险意识,坚持理性投资,不轻易将钱借给他人,不轻易相信网络上各种金融投资产品,在不断提高自己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去防范这些集资诈骗。转自:经济犯罪侦查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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