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谈谈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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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   2018-12-25 00:05   4112   0
最近东哥的新闻,有无良媒体编辑带节奏,标题《请注意,刘强东并非“无罪”,而是“没有被起诉”。》(见X乎日报12月22日头条)。无罪与有罪之间不存在灰色地带——你要么有罪要么无罪—— 所以该媒体的“并非无罪”,实际上就是代表《X乎日报》这个民间法庭给东哥定了个罪。《X乎日报》瞬间膨胀成了司法机关。而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思路 —— 就算检方不起诉你,就算法庭不审判你,我代表吃瓜群众也要给你按一个罪名。除非你能证明你自己没有QJ。

东哥有没有罪不是我谈论的主题,毕竟利益相关。而我只想谈谈“无罪推定”这个简单的法律常识。在进入金融圈这个大染缸之前,我其实本科读的是法律,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资格证,所以本小段不能完全算是外行在扯淡,基本上算是持证谈问题。

无罪推定,英文叫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或者展开就叫 innocent until proven guilty,即“未得证明,即为无罪”。大陆法上也有相应的无罪推定概念—— 也就是在一切之前,作为国家司法机关,你必须先推定我没有犯罪;然后你要做的就是努力证明我有罪,我可以沉默、我可以冷漠、哪怕我自认自招自供了,都不能消除你的举证责任。(仅有被告人口供的刑事案件一般都不应定罪。)

这与品格无关、与背景无关、与我的过去、与我曾经是否杀人如麻无关,哪怕我是再出淤泥的小人渣,你也必须先入为主地推定我是一朵洁白无瑕的小百合。

大家不要看无罪推定好像离自己很远,这不仅是一项司法原则,更是一项基本任泉,就如同你的自由、生存、言论等等这些权利一样。很多国家将之写入了他们的任泉法案,比如1789年法国的《任泉和公民权宣言》,以及《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等等。所以说为什么在其他人的无罪推定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任何公民应该施以援手。道理很简单,因为下一个被干的或许会是你。

那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基本权利?任泉无非就是获益权与保障权,而在这里无罪推定是一种保障机制,给了你一面抵抗威权的盾牌。在刑事诉讼里被告人天然是弱势者,对方有所谓国家机器、有杀威棒有老虎凳、甚至还有铺天盖地的口诛笔伐,但是你有啥?或许仅仅是一两个法律援助指派来打酱油的律师,他们或许刚从法学院毕业,仅仅是为了完成当年被指派的五次法援任务。

当一些冤假错案最后沉冤得雪之时,我们才发现雪崩的时候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当雪崩扑面当前,谁来为私权振臂一呼?

说无罪推定好,其实应该先说说为什么有罪推定不好。很简单,我不想自己被抓上公堂,啪啪啪几下杀威棒,然后官老爷说:你已犯莫须有之罪,来吧,你来证明一下你没有犯这个罪。那我不就当场傻X了。自证清白从来都是千古难题,不要说刑事诉讼,就算是扶老太太站起来那么单纯洁白圣洁的事,我也最怕听到:来吧,证明一下这个老太太不是你撞倒的。

之前全美大动员的MeToo运动(女性纷纷发声说自己受到了性骚扰),就是对无罪推定的一种摧残。一时间无论事实如何,反正我先#MeToo,我就是吹哨人,被我吹的就是罪犯,人人得而唾弃之。我贴个井号,对方就被我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当然出于呵护女性的角度、作为妇女之友,我并不反对#MeToo运动,确实逮住了很多无耻的禽兽;但是你要让渣男自证清白,确实有点勉为其难。

简单地说,无罪推定有以下两个要求:

一、在刑事诉讼中,也就是被告方有可能被剥夺基本任泉作为罚戒的诉讼,举证责任在原告方。你说我犯罪,你要来证明。这个说法古老的罗马法已经有之,非常具有古典美——“谁主张谁举证,否认的人没有举证的义务。”
二、排除任何合理怀疑 (beyond reasonable doubt)。这个就是刑事诉讼比民事诉讼对于确定性上有更高的要求。“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就是如此,就算看似已经铁证如山,结果辩方提出:一个有种族倾向的警察提供了一些有争议的证据(所谓的毒树之果)。仅仅这一点,就足以让整个案件“无法排除任何合理怀疑”,而最终辛普森被宣判无罪。虽然任何一个智商正常的人都认为他杀妻无疑,但我们也不能说他有罪。

后来辛普森在民事诉讼上败诉,因为民事诉讼没有“排除任何合理怀疑”那么高的证明要求,而仅仅讲究“优势证据”。所以辛普森杀妻案在我们的眼里看起来无比扭曲,但从法理与逻辑上而言,并没毛病。

所以有罪推定并不是一无是处,有罪推定不容易放过坏人。但这里就有价值上的取舍,放过坏人与冤枉好人,我们更愿意承担什么后果。至少在英美法的司法体系中,更倾向于不冤枉好人。1994年初夏,美国有一个华人餐厅被三个歹徒抢劫。餐厅老板两夫妻以及一个在店里打工的留学生,被枪指着喝令趴在地上、面朝地板、不能抬头。结果留学生抬头看了一眼凶犯,被一枪击毙。后来三名歹徒被抓获,但这三人既不承认自己开枪,也不愿意供认到底是谁开枪。审判结果可能会让很多人咂舌:这三个歹徒都仅仅被定了抢劫罪,而非谋杀罪。

有一个著名的布莱克斯通公式(Blackstone’s formulation):让十个人有罪的人逃脱惩罚好过让一个无辜的人遭受惩罚;而富兰克林对此就更加直白:十个?改成一百个吧。我不愿为了所谓的实现正义,让任何人蒙受不白之冤。

所以定罪之事,乃是天大之事。何以一个X乎小编就敢妄行其事?这个世界之诡谲,往往事实真相大为出乎我们意料。虽然我们都受过唯物主义教育,但人看到的世界永远不会是世界的本面目。它一定是想象的共同体、是故事的堆砌。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想象很容易伤害无辜的群体。

所以,请不要随便说一个人是罪犯。

我们假设有一个哥们闯入一家盒马鲜生,拔出一把枪,光天化日之下怼着两个收银妹子就壕抢了两百块钱,一百个人见证了此骇行,摄像头页忠实地记录下这一幕,然后该哥们在众目睽睽之下企图逃跑,结果被两个膀大腰圆且身手敏捷的保安扑倒。随之警察蜀黍拍马赶到,将嫌疑人捉拿归案。

你肯定会说,卧槽都这样了还是嫌疑人?都如此显而易见了还TM是嫌疑人?—— 没错,只要法庭尚未宣判,哪怕有一万个人证,哪怕有罄竹难书的物证,哪怕有无数的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哪怕证据链完美到能让法学院教授动容泪下,证据链闭环严密到闭出自闭症 —— 就是这样一个任何买菜大妈都能来作出英明判决的案件,在审判之前,这个哥们依然是罪犯未满,依然仅仅是个嫌疑人。

因为无论你是谁,在法庭裁判之前,我都将以我的生命,来相信你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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