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通商律师事务所 李阿敏
中国证监会采取专项行动与常态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始终将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为稽查执法重点打击对象,调查和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其中,2017年全年新增内幕交易立案101件,占新增立案案件的32%,内幕交易平均案值超过3,000万元,超过25%的案件涉案主体在3人以上,最多7人同时被查。
最近几年,中国证监会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越来越详细,不仅包括做出处罚的事实依据,还会明确其适用的法律规定,并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予以回应。通过研究该等处罚决定,我们可以知悉证监会认定内幕交易的主要思路。
为此,本文将结合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具体案例对前述问题简介如下,供各位参考:
一、内幕交易法定的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以下称“《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一)行为主体为内幕人;(二)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三)行为人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关于行为人是否知悉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交易的问题,中国证监会通常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通过三项要素做出判断:(1)行为人是否属于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的人员或者是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过联络、接触;(2)行为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是否从事了交易行为;(3)相关交易行为是否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二、中国证监会认定内幕交易的主要思路
内幕交易处罚决定书一般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1)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行为人知悉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况;(3)行为人交易相关股票及违法所得的情况;(4)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回应。
具体而言:
(一) 内幕信息形成和公开过程
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常首先介绍案涉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详细阐述内幕信息从形成到公开的各个环节,包括内部动议、尽职调查、邮件沟通、合作意向、通知开会、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会议、审计评估和签订合同、公告等。在该部分,中国证监会一般会援引《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说明内幕信息的具体类型,确定内幕信息的敏感期,阐述内幕信息重大性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例如,在王文内幕交易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连港”)股票一案中,中国证监会认定,2016年2月末3月初,大连港时任董事长惠某指示董事会秘书王某璐研究大连港2015年利润分配事项,并由王某璐安排证券事务代表初某科具体研究2015年利润分配事宜。
2016年3月11日,王某璐将利润方案修订完毕后将《关于实施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建议》发给公司财务总监李某,由财务部对方案可行性进行分析。
2016年3月24日,大连港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上述议案,并于3月24日晚发布《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3月25日公开。
证监会认定,大连港于2016年3月24日晚发布的《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为法定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至2016年3月24日。
(二) 行为人知悉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还会陈述内幕交易行为人的身份,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两类,对于前者,中国证监会根据当事人的身份、职务和参与程度做出认定,对于后者,通常会根据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关系、联络情况及交易异常程度做出认定。
例如,在王国祥内幕交易恒康医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康医疗”)股票案中,中国证监会认为,王某忠为恒康医疗收购的资阳医院等三家医院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知悉恒康医疗收购资阳医院等三家医院事宜,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3年3月。王国祥作为王某忠的亲妹妹,两人关系密切且存在密切的资金往来。
在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时,中国证监会还会对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间的联络情况做出说明,联络方式包括电话、邮件、见面或微信等等。
例如,在徐晓光内幕交易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方电缆”)股票案中,时任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北仑支行营业部主任李某明在听说东方电缆有“高送转”的消息后,于2015年4月9日中午到时任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北仑支行的副行长徐晓光办公室向徐晓光咨询“东方电缆”的购买建议。之后,徐晓光使用手机于12时33分58秒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柯某通话。
内幕交易行为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类,在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中国证监会还会特别阐述其认定为个人行为或单位行为的具体依据。
(三) 行为人交易相关股票及违法所得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会详细介绍当事人交易相关股票及违法所得的情况,包括当事人的账户名称、账户开立时间和地点,账户内资金调入和来源,交易下单地址和工具,交易决策主体,交易时间和金额,盈利亏损和利润分配等情况。如果当事人是利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的,那么证监会还会对账户的资金来源、管理、控制和使用情况做出分析,以确定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例如,在叶仁敏内幕交易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案件中,中国证监会认定,“江某”账户于2009年3月18日在招商证券深圳笋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011****57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49****52,深圳股东账户0131****8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招商银行深圳分行62258878****0069账户。
自开户以来,该账户共转入交易资金378,000元,其中来自叶仁敏及相关银行账户共计129,000元,另有现金存入239,000元。该账户系由叶仁敏实际控制使用,资金也来源于叶仁敏。
2015年5月11日,叶仁敏与余某通话后,随即使用“江某”账户买入“亿阳信通”12,900股,成交金额309,600元,6月1日,将前述“亿阳信通”12,900股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07,587元,获利共计96,836.43元。
(四) 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及回应
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出了申辩意见,特别是申请听证的,那么中国证监会还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概述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并做出有针对性的反驳。
申辩意见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对事实的异议,对中国证监会定性的反驳,还有对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不同看法。例如,在马祥峰内幕交易“宝莫股份”案件中,马祥峰提出:其一,其本人未作为监事履行职责,也未依靠监事身份打听、刺探内幕信息;其二,其交易“宝莫股份”与涉案内幕信息无关、交易系依据已公开的利好信息及个人综合分析判断,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频繁反向交易。
中国证监会则认为:其一,马祥峰是长安集团的监事,利用自己长安集团监事、股东的身份及与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熟悉的优势,通过电话联络等方式打听、刺探内幕信息,该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长安集团出具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其二,马祥峰关于其交易“宝莫股份”与涉案内幕信息无关、交易系依据已公开的利好信息及个人综合分析判断、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频繁反向交易等辩解事由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亦不足以推翻事先告知书认定的基础事实,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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