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把手教你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知行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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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寒律师   2019-6-9 22:22   1669   0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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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实践中,通常在民事判决书的末尾都会载明,若债务人未按照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向债权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当前“审判易、执行难”的环境下,如何正确理解和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才能让大家历经艰辛胜诉的生效判决得以正确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问题引出
关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笔者办案过程中了解到,大家的疑问主要集中在下几个方面: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按照约定利率的2倍计算?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也不支持“利滚利”之后、超出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与年利率24%计算的的利息部分,那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总额能否超过适用年利率24%的利息?


以法释疑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07月07发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劳动争议、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各算各的,互不影响”。


计算公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总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总额×0.0175%/天×迟延履行期间
迟延履行期间的确定:自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实践中,一般计算至法院划扣执行款至法院账户之日止。
执行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案例演练
正确理解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后,我们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演练一下具体如何计算:

案例1

上述案件系笔者办理的一个民间借贷案件,该判决于2018年11月27日生效,判决确定债被上诉人10日内履行债务,则迟延履行期间应当自2018年12月7日起算,被上诉人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上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于2019年2月1日从被上诉人处划扣全部款项至法院账户。

首先,选取关键时间节点绘制如下时间轴:



然后,套用上面的计算公式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1895216元×24%/年×(56天/365天)年=69785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895216元×0.0175%/天×56天=18573元;
因此,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9785元+18573元=88358元。

实践中,为了计算出债务本息合计金额(即执行款总金额),还需要计算出迟延履行前的一般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前的一般债务利息=1895216元×24%/年×(1036天/365天)年=1291031元。

最后,计算出本息合计金额:本金189521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8358元+迟延履行前的一般债务利息1291031元=3274605元。即,本案执行款总金额为3274605元。

案例2


该判决于2016年12月15日生效,判决被告三日内偿还所有欠款及利息,则迟延履行期间自2016年12月19日起算。被告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拍卖了被告名下的房产,所得拍卖款于2019年4月22日汇入法院账户。

计算过程如下:
1.对于本金200000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200000元×24%/年×(854天/365天)年=112306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200000元×0.0175%/天×854天=29890元;
因此,对于本金20000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112306元+29890元=142196元。

迟延履行前的一般债务利息=200000元×24%/年×(1673天/365天)年=220010元。

本息合计:本金20000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142196元+迟延履行前的一般债务利息220010元=562206元。

2.对于本金150000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150000元×24%/年×(854天/365天)年=84230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50000元×0.0175%/天×854天=22417元;
因此,对于本金150000元,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84230元+22417元=106647元。

迟延履行前的一般债务利息=150000元×24%/年×(1156天/365天)年=114016元。

本息合计:本金150000元+延期间的债务利息106647元+迟延履行前的一般债务利息114016元=370663元。

本案两笔债务执行款总金额=562206元+370663元=932869元。


特别提示
对于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其他判决未确定履行期间需要支付利息的案件(如劳动争议、人身损害案件),在计算执行款总金额时,无须计算迟延履行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只需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再加上债务本金即可。


您清楚怎么计算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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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寒律师毕业于东北大学,现执业于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任第五届管委会委员,擅长经济纠纷与知识产权。
电话:15813895305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东路2号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23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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