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融资政策调整,需考虑投融资两端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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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tom   2019-4-4 15:13   3922   0
原标题:再融资政策调整,需考虑投融资两端利益平衡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相关部门正在就再融资政策改革征求意见,内容涉及恢复锁价发行、新增股东是否受减持新规限制等市场关注的核心内容。笔者认为,再融资政策的调整,既要考虑上市公司需求,更要考虑投资者利益诉求,要争取实现投融资两端利益平衡。

  证监会于2017年2月发布的再融资新政主要内容包括:1.定价基准日只能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取消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等作为定价基准日的锁价规定,也即应市价发行;2.非公开发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3.距前次募资不得少于18个月(可转债等不受此约束)。
  应该说这些改革对当时市场都有极强的针对性,投资者普遍表示支持。比如若允许锁价发行,定增对象等于无偿获得大量期权,将来若市价远高于锁定的发行价、就参与定增,反之就不参与,定增对象立于不败之地、没有丝毫风险;废弃锁价发行,意味着定增对象就得随行就市参与定增,与普通投资者处于同一起跑线。拉长两次募资之间的时间,压缩每次募资的盘子,可以防止上市公司在股市无休止地圈钱。
  2017年5月,减持新规还将特定股东的减持纳入规定。特定股东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了与大股东等遵守通过集中交易减持每3个月不得超1%等规定外,还得遵守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等规定。如此可防止特定股东大量抛售对市场冲击,延长其持股期还可起到引导长期投资的目的。
  2018年11月,证监会适当放松再融资政策,规定特殊情形下可不受18个月融资时间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应该说这些政策微调,并没有改变再融资新政总体从严的格局。
  本次盛传再融资政策修改方向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三年期定增,允许董事会前锁定发行价格;二是发行股本由20%提升到50%;三是删除特定股东锁定期满12个月内减持不超过50%的规定;四是定增投资者放宽到35人。如果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考量,这些修改方向值得斟酌。
  近两年来,在再融资新政引导下,定增市场受到较大挤压,一些上市公司开始采取可转债渠道融资,而发行可转债又需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等条件,垃圾公司就连发行可转债的权利都没有,失去了内部造血机能,外部融资渠道又基本被封堵,生存艰难。对于垃圾公司来说,上述的再融资政策几乎断了他们的生路。
  若站在投资者角度,对于经营不善、又无核心技术、离开外部融资难以存活的上市公司,本就应该尽早淘汰,免得祸害资本市场的宝贵资源。为此,笔者认为,再融资政策还应坚持“从严”的大方向,坚持定增市价发行等政策;但可以进行微调,比如发行人数可以适当增加等,以实现总体上投融资两端利益的平衡。
  此外,笔者再补充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应完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资格制度。一些定增对象之所以愿意参与亏损公司的定增,是因为定增机制的“非公开”特点,由此带来上市公司与定增对象的“私下勾兑”问题。目前定向增发门槛极低,应参照公开发行条件,对定向增发也设定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门槛等较高门槛,对业绩持续亏损、甚至亏损有放大趋势的上市公司不得定增。
  其次,应引导上市公司进行债券融资。在成熟市场,当公司要为自己的新项目进行融资时,将优先考虑使用内部的盈余,其次是采用债券融资,最后才考虑股权融资。自1984年起,很多美国公司已经停止股票融资,反而大量回购,股票市场已经成为负融资场所。而A股上市公司与此不同,股权再融资占较大比例,这与股权融资不用还本付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滞后等具有较大关系。为此应重点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债券融资需要还本付息,这有利于让上市公司明白融资的真正内涵。
  其三,加强对再融资项目的监管和追踪。美国上市公司私募发行虽然豁免注册,但投资者是否可获得足够有效的信息是发行得以豁免的关键因素,发行人事后还需向SEC电子申报D表格以履行报备义务;另外,中介机构对融资主体和项目的评估、评级大大帮助了投资者对风险的评判。建议A股上市公司定增(相当于私募发行)等也应由评估机构对融资主体和项目进行评估、评级,以供投资者决策参考;同时监管部门可设定一些统计表格模式,由承销商等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统计,监管部门据此强化监管,并以此作为今后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的一个重要参考。
  熊锦秋(财经评论人) 编辑 汪世军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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