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助理应当如何学习审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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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侨律师   2018-9-24 00:14   26655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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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Icaman lawyer  1级新秀 | 2018-9-24 00:14:14

凑巧上个周末与同事一起讨论这个问题,几个简单体会如下:

1、 重要合同的审定,首先要关注交易结构的选择,关注合同是否有效,或是否能真正达到商业目的。

举例:为转让采矿权,采取股东转让矿业公司100%股权的方式,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文本再细致,也很有可能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被认定为无效。再如,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人,可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不同的选择,用人单位承担的义务差别很大(后者单位要承担很多劳动法意义上的义务和风险),但实际上证券经纪人干的事情可能并无差别。

2、 合同审查的基础是对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和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了解。

举例:合同法方面,有效、可撤销、效力待定、成立未生效、无效的区分,尤其是在实践案件中(往往比教科书上说的复杂具体的多)的判断,需要对法理、法条有较深刻的理解,有时候后生效的法律在事实上改变了之前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尤其值得注意。行业方面,如果不了解建筑行业中的各法律、法规,一份复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仅凭合同法的知识,很难搞定。

3、 要对相关领域的商业判断有所了解。在审定合同前考虑,该次交易中主要风险点在哪里。

举例:从他人手中转包一块农村土地的合同,很大的风险点之一是原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该作为转包合同的附件,是否应该把转包合同到农村集体组织去备案。

4、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反向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的设定。不仅考虑权利义务的分配,也要考虑在发生争议时,相关方尤其是审查者所代表的合同方的举证难易。在可能涉及何方违约的关键节点上,尤其要重视。

举例:一个装修设计合同,设计方案是否经过对方的确认,站在设计方立场上,可以约定具体哪个时间前,对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诉讼时,若需求方主张设计不合格,那么举证责任在对方,即对方应该举证何时如何提出的异议。

这种安排应该结合工作实际,比如设计方案如果都是电子邮件互相传送,没有正式纸质文件,更没有对方签章,那么合同可能还有必要约定向相应邮箱发送邮件,即视为已经送交设计方案。

5、 关注世态人情,从“对方怎么想”的角度来观察文本,避免误解,避免不当的用语。

举例:讲师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同,若约定课酬为5万元,通常讲师会认为这是净得,是税后。再比如房屋租赁,通常出租方认为租金是税后。
6、讲点技巧,别把合同搞得又鸡贼又愚蠢。
举例:不是所有的违约风险都需要违约责任条款来控制。以某份广告发布合同为例,若已经约定需求方支付全款后,再发布广告,那么作为发布媒体一方,无须再用很大篇幅来约定对方的违约责任。因为对方最主要的义务就是付款,而你已经收到了款。再约定太多违约责任,显得臃肿又鸡贼。

最后,审查合同是技术,更是艺术。同一份合同,给一百个律师审查,可能有一百个版本出现。审查合同的水平需要慢慢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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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写的这个答案,有知友私信我问是否可以转载,说明有一些朋友认为写的有些启发。

今天,让我的一个实习助理向一家顾问单位提供几份合同,她初步审查合同后发给我,我给她写了几个特别基础的要求,补充到这里。

以下的确是一些特别基本的的要求,但是,就是有已经是法硕毕业生的律师助理做不到。



1、一次提供多份合同的,尽量采用统一的排版格式,尤其不要用差别特别大的排版格式。


2、排版要好(至少不能太差)。比如,协议首部甲、乙方的信息,如果统一加下划线的话,要排列整齐,不要有长有短(你以为是写宋词?)。


3、在写合同首部信息的时候要注意,做到简洁必要(不必要的就不要)。

比如,现在写合同,一般要提供电子邮件。因为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人们非常常用的送达方式。

再比如:凡是公司作为合同一方的,都以住所地和送达地址区分两个地址(而不是经营地、实际办公地、住所、地址等等),住所地就是工商资料的地址,送达地址就是实际可以送达的地址。

自然人对应的是户籍地和送达地址。两个地址不同的,送达地址可以要求写邮编,住所地就不用写邮编了,因为之所以区分两者,在送达的时候,势必是要往送达地址发快递的。

再者,邮编就写成“邮编”,不要写成“邮政编码”,否则就不简洁,且有种直接回到上个世纪的傻里傻气感。

再再比如:身份证号,不用写成“居民身份证号码”,因为不存在其他类型的身份证号。

顺便说,标点符号要尽量准确使用,不要出现多个段落一会儿分号结尾一会儿句号结尾的情况。不要出现不区分大小写的情况。


4、所有提供给客户的合同,必须插入页码!而且优先采用合同底部中央部分显示为第几页/共几页的那种格式。(原因?不会不知道吧?)提供一份合同,连页码都没有,极其非常十分不能接受。


5、必要情况下,附上使用说明。比如哪些部分需要注意,哪些内容可以参考使用等等。


6、凡是能帮客户填写的内容,都要填写好。

比如客户方的信息,如果可以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或其他方式(客户网站?名片?)获得的,就不要留成空白让客户填写。再比如:确切知道这个合同的签订时间必然是2014年,那么日期就可以写成2014年空格月空格日。


7、一个核心的要求:要站在客户需求的角度去做事。这是“专业“这个词的含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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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几个我的回答,有兴趣可以浏览~


1、有人问,你是什么情况,怎么会提供文本呢?这里凑巧有个回答:作为律师,你是如何渐渐确定自己职业细分发展方向的? - Icaman lawyer 的回答 这是一个我做的叫做“法天使”的项目。

2、又有一部分创业的朋友,问到商标注册的问题,凑巧,又有一个回答:如何进行商标注册? - Icaman lawyer 的回答

3、又有创业的朋友问,想注册个公司,怎么弄,这个最好找代理做,但自己想了解的,凑巧又有一篇文章:初创团队,注册公司怎么操作? - Icaman lawyer 的回答


实习律师怎样找师父带?律师助理应当如何学习审查合同?Icaman lawyer:36 正经介绍一下“法天使律师助手”,有点小激动呢法天使,发现合同之美在北京,无背景的年轻人在律师行业打拼能走多远?
3#
Raymond Wang  5级知名 | 2018-9-24 00:14:15
谢邀。

下面是以前我师傅常和我讲的,我现在也常和助手讲:

(1)去做几个诉讼。很多律师尤其是“高大上”的非诉律师都不喜欢做诉讼,但诉讼业务对合同审查技能的提高是立竿见影的。法庭上的真刀真枪才能让年轻律师理解真正的法律风险,理解什么叫“证据链”,理解为什么有些“废话”也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律师助理不能单独出庭,但也要争取机会准备和旁听诉讼。

(2)一旦从事律师职业,就需要永远保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心态,同时要有轻重缓急的判断。在靠经验培养出后者前,对所有的合约一视同仁的高度重视。

(3)审查合同,最需要的是对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的想象力。前者需要和客户多交流,弄清他的商业模式(很可惜,国内大部分律师在这一点都存在知识结构的问题);后者需要多研究实际案例,比较快的方法是读《人民法院案例选》。

(4)根据所里已有的合同模板去套,是最容易的事情,但对能力提高有限。我现在用的所有合同模板都是我自己根据范本改写过的,遇到具体问题如何变化,心中有数。搜集合同模板要注意来源,遇到复杂、详尽的模板要先拆解,再把其中有特色的条款专门整理出来,而不要整体去套。

(5)书籍资料方面,推荐君合所编写的《律师之道:新律师的必修课》第五章“如何起草、审阅及修改合同”,以及中国移动法务部编写的《合同审查的结构与方法:企业合同审查指引(修订版)》,全国律协《律师执业基本技能(下)》第六编“合同基本技能”也值得翻一下。
4#
吴棋棋  2级吧友 | 2018-9-24 00:14:16
五步法还是七步法我和同事吵了好久。
第一步,确定法律关系,承揽还是买卖?合作还是代理?法律关系理顺了合同的方向就不会偏。
第二步,核实主体信息,大部分行业是需要资质的,比如建筑业,广告发布等,然后确定法定代表人和住所信息,万一起了诉讼好确定管辖与当事人。
第三步,立框架,这个问题大部分律师都没概念,反倒是部分工程人员很有心得,其实多看几份合同,多数律师都知道一份合同需要的内容有哪些,但是这些内容怎么编排就不清楚了。以租赁合同为例,我的行文顺序是鉴于条款,租赁物,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保证金,交付,装修,维护维修,交还,双方权利义务,保密,反商业贿赂,违约责任,合同终止,通知送达,争议解决,其他,签章页,附件。
第四步,打磨内容,合同条款是否违法,如不约定适用法律规定是否对我方有利,商业条款或法律条款的区分,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应的违约责任?这个点没有其他要求,就是全面。
第五步,重新核实合同内容,审错别字,格式与序号,如果这些点出问题了赶紧回家睡觉,别做律师了。
第六步,由本小组成员审议二稿,这个看各所的模式,我们所是二级三审制,当初作为一个实习律师就经常要和主任一起过文件,真心是痛苦中成长。
同事非说还有个确定合同背景的步骤,不过我以为这是任何律师都会自发去做的事,就没写在步骤里。
以上。
5#
明仁  2级吧友 | 2018-9-24 00:14:17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的经济。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显其重要了。

律师作为法律专业工作人员,在民事活动中,起草和审查合同是诉讼律师和非诉讼律师均要掌握的一项基本业务。要使合同合法、完备、可行,律师就必须从合同的原则,合同的法律关系,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等多方面,全方位地进行审查。合同审查是律师特别是公司法律顾问的常规任务之一。合同审查的过程,其实是法律知识与经营业务知识的碰撞与融合,合同审查最大的忌讳是埋头审查书面合同文件,不顾其他。拿到一份送审合同,一般是按如下三步进行:

第一步形式审查

一、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和鉴于条款)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签署部分(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

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二、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第二步实质审查

审查合同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审查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有效性原则。审查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应当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以及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能得到保障。

(二)公平性原则。所谓合同的公平性是指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不存在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三)可操作性原则。实践中,大量的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虽对各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规定但却没有具体操作程序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却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实现合同可操作性是合同得以有效利用、完成交易和实现利益均衡的具体保证,尤其如建设工程、合作开发房地产此类履行周期长、影响因素多、风险大的合同,切实地贯彻可操作性原则,尤显重要。

二、合同审查的具体要点:

(一)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合同主体是否合同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

1、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

2、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

4、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5、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很多情况下,不可能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二)合同内容的审查

1、从订立合同的原则来分析审查合同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贯串于合同始终,并具有克服合同法的局限性的根本性的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第四条自愿原则、第五条的公平原则、第六条的诚信原则、第七条的合法原则、第八条的法律约束力原同。这些基本原则是审查合同时的准绳。合同总体上应不违反这些规定原则。对于涉外合同还要看合同是否符合结等原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2、从合同的法律关系来审查合同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因合同的订立、变更或消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组成。

审查合同主体。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他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作为公民特殊形态而纳入到自然人中。但个体工商户具有依法登记核准的字号,并以该字号对外交往,宜可归到其他组织中更为妥当。

在审查合同时,自然人做为合同主体的,就要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适当。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订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民法通则》第九至十三条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七条又近一步规定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问题。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除了审查他们具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要审查他或他们是否具备农村承包经营的能力和合伙人的资格。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要根据其所属国或居住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行为地国的法律规定,审查其行为能力的效力。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又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企业法人订立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

下面仅以企业法人为例来说明。

企业法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所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着重予以审查:

企业法人超营业范围的合同效力问题。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取决于其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就是无权利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行为,由此订立的合同是否当然地无效呢?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而认定无效。。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审查超营业范围的合同要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事人在合同中不违反法律规定,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超职权范围订立的合同问题。

企业法人在对外订立总领事同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民法通则》第63条至第68条对代理行为作出规定。《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第50条对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越权代理的效力作出了具体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超越代理权范围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越权的事实外,仍然由个业法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除企业法人追认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外,由代理人自负其责。

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以该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他法人的连带责任。

确定法人的条件,原则上应依工商登记为准。但虽经登记确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其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不足的,且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在审理案件中,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避免责任的,应依法追回。明确了上述问题在起诉时有利于明确被告及其诉讼请求范围。

涉及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犯罪的合同责任承担问题。

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的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企业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而与之来往的除外。

(3)、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也叫非法组织),是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它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做为法律主体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具有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交往举债时,如其自身拥有的财产经费足以偿债时,则由其自身偿还债务,如其拥有的财产不足以偿付责任,则由其创设人进行偿付,创设人为其承担最终的连带责任。确定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责任主体以及法事人的诉讼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分清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3、合同内容的审查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经协商所达成的相互之间应承担的权利(债权)和义务(债务)。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的条款来规定的。《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该条规定了合同应具备地的主要条款。当然合同条款不限于这些条款。

审查合同时,也应针对这几个方面进行。对于合同的内容审查的要求是合法,具体可行,并附合交易习惯,不违反序良俗。

4、合同客体的审查

合同关系的客体是债权和债务所指象的对象。审查合同客体时要区分从事同的客体和客体物,以及二者的合法性要求的区别。合同的客体违法导致合同无效。合同客体物违法并不一定导致合同的无效。

5、从合同的效力上来审查合同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无效,合同的可变更和可撤销几方面。审查合同确认合同的效力,也应从以上几方面来判断,合同是有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生效是指业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合同成立的条件比较容易明确,而对于合同的生效由于可能会涉及到法定的审批,所以当事人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偏差,认为合同一经签署成立就生效了。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法》针对合同生效估出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了须经审批程序生效的条件;《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对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条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合同效力。《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条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合效力;《合同法》第50条代有人越权行为的合效力合同法同第51条无处分权行为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规定在具体审查合同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甄别确定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由于合同存在无效事由,合同虽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做出了规定,分析合同时除了要注重它的法定条件外,还要多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的原因力上来分析导致合同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其内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合同,它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1、2款对可变更和可撤销合同做出了规定。审查此类合同时所观注的焦点是采取何种请求权对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最有利。这就要求律师根据不同当事人的利益取向做出选择。

6、从合同的责任方面来审查合同

违约责任即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除了民事责任外,合同的当事人还有可能承担行政或者刑事的责任。根据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责任,律师审查时可以提出不同的主张。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要求。在选择违约请求时应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当事人的合同性质,合作的关系,未来的交往情况,从多角度分析并跳出合同有合同的利弊,充分考虑到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取向。

如果合同存在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就要考虑到解决纠纷的途径、方式、方法及要求。比如是通过诉讼解决还是仲裁解决,是选一方所在地还是他方所在地进行诉讼(当然指那些可以选择受诉讼地的合同)。总之,多方位的考虑最终为一方当事人谋取利益的最大化。

如果合同涉及到行政或者刑责任的情况,律师应指出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一般情况下律师不宜直接向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举报。

7、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8、设置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主要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这样一个原则。这就说明了虽然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但由于其并不明确具体,因此就需要提示当事人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这些条件,包括解除合同后的条款,如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补偿,比如对于可预期利益的范围的界定,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9、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保护性的条款

合同中除设定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特别是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10、合同解释条款

对于涉外合同或者存在多个补充协议的合同,应当设置合同解释条款,一是设定当合同条款相冲突时以何种语言的文本为准;二是设定不同文本的效力顺序。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往往还包括招投标文件及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因此,设定解释顺序尤其重要。

11、清洁文本条款

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三、其他注意事项

1、签章。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公民个人,则要求其本人签名。对于超过一页的合同,还应当加盖骑缝章。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

2、合同附件。要注意合同有无附件以及附件与主合同的关系,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相当多的合同其附件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按照主合同予以同等对待。

3、签约时间。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其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等问题,不可小视。提醒签署合同领导和授权代表,签字时留下时间这个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步沟通、参照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参照――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也就是寻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无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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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景  1级新秀 | 2018-9-24 00:14:19
1、如各位大par所述,诉讼经验对于合同审查有极大帮助,但对于助理不能苛求太多。尽管这样,助理仍应在一些法律数据库的案例库里查找同类型的合同纠纷,将10个以上的判决扎扎实实看完,对于这类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也就心里有底了。
2、在这提问或到处分享一些公众号的零碎观点,远不如花这个时间,扎扎实实地把1本《完美的合同》看完,其中关于内容模块化的建议,在个人看来,不管是审查合同内在逻辑,还是满足实际使用需要,都是最有用的方法。当然,这本书的好不仅于此。
3、赶紧整理自己的《合同条款分类汇编》吧,虽然这个工作称不上一劳永逸,但越早开始,你就越能早早改完合同,下班!
7#
小生得意  3级会员 | 2018-9-24 00:14:20
我做助理的时候,负责了近40家顾问单位的合同审查工作,分享几点自己的经验。
1、搞清交易的实际情况是首要问题。拿到企业发过来的合同,先看一遍,但不要马上下结论。应该马上打电话给企业法务,详细了解合同双方主体情况、合同背后实际的交易情况是什么样的等情况。实践中,许多企业的合同都是从网上搞过来的,很多时候合同的内容描述和他们实际的交易情况并不一致。如果你不去了解这个情况,合同再怎么审也没意义,因为实际情况和合同内容是两张皮。
2、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考虑一下是否有更好的交易方案。了解清楚合同被告的真实交易背景后,作为律师,不能完全顺着客户的想法走。首先要考虑一下是否有更好的交易模式可以选择,如果有的话,要及时提出建议并重新起草合同,这是给律师加分的地方,企业会为你的建议点赞的。
3、上面两个问题都解决了,就可以考虑着手修改审核合同。审核之前,首先要判断一下合同的性质,如果是有名合同,建议先查阅一下合同法分则的相关条款和司法解释,防止出现法律上的重大疏漏。其次要关注交易细节,根据合同双方的交易流程,整理出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第三,将风险点与合同条款对照起来,逐条审查,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清楚的,进行修改或补充。
4、最后是关于合同措辞的问题。合同中的措辞是严厉的还是温和的,要根据双方的地位来选择。弱势地位的,合同条款的措辞要温和一些,否则,企业是签不下来的。如果是强势方,也要注意照顾对方的感受,措辞可以稍微客气点,有利于达成交易顺利签约。
5、最后,推荐吴江水律师写的《完美的合同》,写的不错,会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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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宁  2级吧友 | 2018-9-24 00:14:21
其实最简单也最基本的办法,就是你看到一个合同,从心里把合同里的执行流程自己走一遍。哪里觉得走不下去或者不知道该怎么做,就是合同的瑕疵。

中国有很多所谓大律师改的合同,美轮美奂,就是无法执行~~~
(比如在同一个协议里有3种违约条款互相是竞合关系;比如跨境的多方合同不写签署条款,以至于大家还要再交换10封邮件来确定签署主体的证明文件、签署方式、签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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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蒙蒙  2级吧友 | 2018-9-24 00:14:22
一、律师在合同审查中的义务及作用

(一)律师在合同审查中的义务

若仅有一份合同而没有其他任何背景资料时,律师审查合同的基本义务就是审查该合同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合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若一个合同是违法的,很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甚至使客户违法犯罪。在只有部分资料时,律师应在掌握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对合同提出审查意见。只有了解清楚了与签订合同有关的所有事实,律师才有可能在审查合法性的基础上去审查该合同的合理性甚至是最优性。

客户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不会考虑该合同的合法性问题的,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律师应该做的事情,他们只要去追求利益,实现签约目的就好了。所以客户评价一个律师在审查合同时最基本的两个标准就是合法性和审慎性。所以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以审慎的态度去发现问题、提示问题和解决问题,这就要求律师在审查相应的合同时,应对该合同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烂熟于心。律师应尽可能的去解决其发现的问题,预防其中的法律风险,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做到提示和警示。

(二)律师在合同审查中的作用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要从形式和实质上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首先,要保证合同的整体完整性,同时要使每一个条款都有其存在的意义,保证合同的清晰简洁;其次,在设定每一具体条款时,要保证每一条款能够发挥其具体作用,可以指引客户进行进行具体操作或实施;最后,律师要保证合同的公平合理,不要去设定不合理的合同条款,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样的条款不仅可能会因为显失公平而成为可撤销条款,而且会使合同相对方产生抵触心理,不利于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审查的目的

1、通过合同审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防控合同法律风险(合同无效甚至导致违法犯罪且、内容不清导致约定不明、无履约能力、合同履约纠纷),实现合同签订的目的。

2、通过合同审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其责任,保证合同质量,为合同的顺利履行及化解合同履行中的纠纷奠定基础,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利益。

三、合同审查的一般要点

1、合同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将合同法52条的规定烂熟于心,否则很可能会审查一个无效的合同,不仅导致客户的签约目的无法实现,而且在客户产生纠纷时无法通过合同解决争议,甚至使客户违法犯罪、身陷囹圄。

2、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资格,主体资格上存在法律缺陷,将是合同无可回避的根本性缺陷。

审查合同主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合同主体资格的有效性,包括对企业法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是否与合同相适应,也包括其经营期限和是否通过了年检。(2)合同主体资质和许可经营的合格性,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要求相关主体应凭资质经营,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没有资质和超越资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而且违反专营、专卖和限制买卖规定的行为还有可能因非法经营而被追究刑事责任。(3)合同主体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合同主体的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直接关乎到合同双方是否能够顺利的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双方的签约目的,也是客户预防法律风险核心和关键。

3、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是一份完整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情况下,可能成为合同性质的判断依据,同时对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影响,甚至可能对确定合同争议的管辖地产生影响。因此,应将合同名称的审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对待。

学理上根据法律是否赋予一类合同特定名称并予以规范,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两类。

在审查合同的名称时,可按如下情况确定合同名称:(1)合同主要内容符合某一有名合同特征的,应以该有名合同名称作为合同名称,名称未体现的次要内容在合同正文中进行特别约定。(2)合同主要内容是无名合同的,分两种情况来处理。若为常见的无名合同,往往已经形成一个约定俗成的名称,这时可参照使用较为通用的名称,比如服务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培训合同、旅游合同、借用合同等;若为特殊或少见的无名合同,可以使用“项目名称+合同”的方式命名。(3)除主要内容为单一法律关系的合同外,还存在大量涉及两种以上复杂法律关系的合同,这类合同如果很难用一个规范的有名或常见无名合同的名称来表述时,建议也使用“项目名称+合同”的方式命名。

总之,合同名称是合同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重视,并将确保合同名称准确合法,且与合同的内容相一致作为审查的基本原则。应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应尽可能避免以有名合同命名无名合同,尤其是当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对己方不利的时候更应避免,力争使合同仅适用《合同法》总则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4、合同目的

在进行合同审查时,应详细了解合同签订的目的,合同审查应始终围绕实现客户的签约目的进行,只有帮助客户实现其签约目的,才是审查合同的终极目标,也是一个律师审查合同最基本和最高的境界。了解整个过程,追溯问题渊源,了解交易背景和己方立场,只有以一致性、连贯性、整体性的历史眼光审查拟订立的合同,才能保证审查后的合同能够完整、准确地体现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避免因孤立、片面地审查合同而与签约人初衷背道而驰。

5、合同标的物

交易的多样性导致合同标的物也是多种多样,只要不违法国家法律规定,任何事物都可能成为合同标的物。在审查合同时,律师首先应详细了解合同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其次要对合同标的物的物理化学性能、技术等级和规范、质量、规格等特征进行详细了解并加以约定,最后应明确合同标的物能够与种类物相区别和特定化的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检验标准、包装、工艺、使用、验收、维护等条款。

6、付款条款

付款条款,主要约定合同的付款方式、条件及进度等内容,通常与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具有密切关系,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质量、实现合同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付款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应一次性付款的合同选择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合同,付款比例不恰当,首付款比例过高,付款条件未与制约对方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相结合等。审查该条款,应依据合同性质及目的,将付款条款与合同各阶段义务的履行结合起来考虑,最大程度发挥付款条款的风险控制作用。

审查付款条款时,可根据具体合同中对方应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最终确定若干个付款时间点,如:合同生效时间;合同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时间(如有);交付时间;验收合格时间;质量保证期届满时间。

付款条款最重要的是如何把价款的支付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防控对方违约风险结合起来,把价款的支付条件和对方在各阶段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密切联系,通过设定价款支付的时间点和付款比例来促使合同对方及时如约履行合同义务。

7、双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义务不明确是合同中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着交易的安全。作为评判合同质量的重要内容,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应善于发现合同条款中所存在的各类不明确情况,提请委托人注意。

权利义务的不明确与思维方式有关,有的是由于疏忽,有的是由于组织合同条款的方法不当。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打破“条款罗列”的思维方式,树立整个合同的大局观和系统思维,并以合理的秩序组织合同条款。在审查过程中,要细致地通过逻辑分析等手段判断条款中、条款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问题。避免条款之间缺乏配合、条款内容表述不当、条款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形发生。

8、合同解除

《合同法》93条规定了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这些条件的设置往往与一方违约相联系,这是在合同审查时需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应当注意这种解除权是一种单方任意解除权而非法定解除权,对该条的适用仍需当事人的约定。同时,这种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对方,且在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的效力。这也是在合同审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在一方迟延履行时,只有这种迟延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时,另一方才享有单方解除权,否则应给予违约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解除合同。

审查时还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是否约定了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第95条的规定,双方可以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规定的,则在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必须行使,否则会导致该权利的丧失。合同法分则许多条款都有关于法定解除的特别规定,如赠与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货运合同、保险合同等,这要求审查时掌握合同法分则对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较合同终止更为复杂。首先它产生一个向后的效力,即对将来发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其次,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合同法》并没有做一刀切的规定,而是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相互返还);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一点,多数合同在违约责任条款中会约定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实际上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是:解除权人有损失的,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并约定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

9、违约责任

一份有效合同将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当被信守。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则将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应承担责任的规则,一方面可促使当事人主动积极地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在其不履行合同时,也可为守约方提供救济,以补偿其损失。违约责任条款设置应合理、科学,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及违约之后的权利救济。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五种: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责任和定金责任。目前,公司常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通常考虑到违约金责任方式简单明确、可操作性强,故一般约定支付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此外辅以赔偿损失,而较少依据合同的目的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加以细化、区分,易造成日后违约责任承担方面的问题。

实际上,由于五种违约责任追究方式对违约方的制约力度和效果有所不同,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应根据合同的性质和目的选择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尤其是当合同对公司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或利益,而存在对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可能时,建议在违约条款的设计上,采用多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加重对方的违约成本,制约对方的违约行为。合同中不宜直接约定对方违约达到一定程度时合同自动终止,而应在约定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之外,同时明确约定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增加这种违约救济方式更有助于实现守约方的缔约目的。

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选择上来看,为了保护利益不受损失,公司可以就合同具体情况约定多种责任形式,同时还应该注意五种方式之间选择适用的问题。如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可以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责任并用,即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并不妨碍同时主张违约金、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和赔偿金三者是否可以并用的问题,《合同法》第116条明确规定了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只能择其一。对定金和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并用,没有做具体规定,就公司而言,在对方违约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应当尽量做出约定。

此外,从追究违约责任的难易程度上来看,违约金、定金责任两种方式简单明确、可操作性强,且方便举证。但违约金约定过高可能导致对方起诉要求法院予以减少。赔偿损失,如果未事先具体约定损失的计算办法,守约方须举证实际损失的多少,而损失计算通常复杂且争议较多,不利于损失的及时弥补、纠纷的顺利化解。继续履行,尽管是实现签约目的的首要救济手段,但在合作关系破裂、丧失互信的情况下,除非合同对于公司具有特殊的利益,一般不宜采用。采取补救措施,操作简单,在某些合同中是首选的违约救济手段。

最后,审查违约责任条款,还应注意审查责任数额的确定方式是否明确具体。在合同中最好明确约定责任数额,可以直接约定数额,也可以通过约定数额的计算方式确定,如以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或其计收逾期贷款罚息等标准计算每日的违约金。但是该等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在约定定金时,定金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20%。

10、争议解决

诉讼和仲裁是两种常见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至于什么情况下选择诉讼、什么情况下选择仲裁,需要根据合同的不同情况而定。发生合同争议时,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在如下两种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约定其一:

(一)选择诉讼方式

应明确约定诉讼管辖地,并争取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提交己方所在地法院诉讼。协议管辖的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约定,有五个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选择: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但同时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有关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二)选择仲裁方式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选定仲裁机构,并完整、准确地书写其名称,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否则将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时,应避免因表述不完整而致使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从而在纠纷发生后不能达到请求仲裁解决纠纷目的的情况。

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金额大小等不同情况,选择确定。为了节省诉讼或仲裁成本,更好地保护公司的权益,如果约定选择仲裁,建议尽量约定在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如果约定选择诉讼,也应尽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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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  3级会员 | 2018-9-24 00:14:23

转一篇我在另外一个问题下的回答:

如何提高审查和修改合同的技能?

合同的审查和撰写是非常考验法律工作者基本功的工作,我主要总结几点我自己的心得和经验,希望大家多多批评和指教。

1、多问

需要问的地方很多,例如跟合同有关的信息,客户订立该合同的目的,以及希望达成的结果,客户心中的顾虑,客户觉得所需要争取或者舍弃的利益等等,关于这些内容,除非你有非常深厚的实务经验能够凭直觉或者凭经验推测出来,不然最好都不要省去,有的人可能会问,问这么多客户会不会不耐烦或者质疑能力,那这就是“如何与客户沟通”的问题了,不在本题讨论范围之内。

有的答主提到了对陌生领域的了解的问题,这个也是许多律师和法务容易遇到的问题,我的建议是,总结一套适合自己的“陌生领域知识系统了解方法”,有助于在短时间内对该领域进行普及性的了解,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了解跟此次合同内容有关的行业规则等等信息,这个对法律工作者信息收集和信息理解能力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2、注重结构

合同的结构虽然不会直接影响合同的实体性权利义务,但是仍然是合同审查/撰写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一个好的合同必定非常注重结构和层次,因为这个以让客户在他的客户商谈的时候更加得心应手,而这也恰恰是网络上的法律文书模版所给不了你的,如何安排结构和层次,取决于你对客户需求的了解,这又回到了第一点:多问。

同时,本段所言的结构,不仅仅指代的是合同内容的结构,也指的是审查行为的结构,或者说“层次和程序”,吴江水老师在其所著的《完美的合同》一书中,把合同的审查分为两部分,即“法律审查”和“非法律审查:

法律审查:合法性审查、法律漏洞审查、法律陷阱审查;
非法律审查:合同严密性审查、表述质量审查

从以上两个方向共五点进行有效审查,能够起到较好的效果。

3、细节

细节包括的不仅仅是不要出现错别字和病句,更关键的是全文逻辑和意思的一个自洽,没有注重细节的合同不仅可能会出现错别字,让客户在进行他自己的业务时感到难看,更有可能出现行文意思前后矛盾,导致合同不具备操作性,甚至引发法律风险和商业纠纷。所以,在审查或者撰写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细节,一方面而言要逐字逐句把握用词,另一方面要结合前后文和客户的需求去对关键段落和词句进行修改。

4、合规安全和民间惯例

则会个问题我自己的把握不太准确,其实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大多数的大企业对法律问题会非常看重,但是很多中小企业在没有接触律师和企业法务之前,大多时候会凭借着“淳朴的正义观念”和一般性的民间商业规则去从事商事活动,并形成了自己的一套商事活动方法论,甚至有些时候会产生“合同只要简单就好了,复杂了反而会让合作方感觉自己不被信任,被防备”,这种想法是非常不利于商事活动稳定和企业安全的,但是却在民间非常有市场。

如何既能够照顾到商事活动中的一些行业规则,使得双方能够愉快的通过合同建立合作,又能使自己当事人的权益和安全得到保障呢?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关于这一点,不同的律师和法务有他们自己的做法,这个问题留给各位同行和前辈们来发表他们的看法,也希望大家能救这些问题多多交流。



综上所述,就是要做到有责任心,做到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对法律风险的敏感度,而这些,很多时候都需要漫长的实务阅历才能磨练出来的,譬如跟客户沟通的技巧之类的问题,其实都不是法学和法律问题,而是一些工作上的实际操作的问题。

希望各位同行和前辈能够就这个问题多多交流和探讨,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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