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严肃的话题 婚姻诉讼中股票期权的收益如何分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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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世界   2018-7-30 21:04   4889   0
李永强律师 金学苑婚姻家事尤笑冰律师团队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的财产类型越发多样化,在离婚诉讼实务中,出现越来越多法律特别是《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财产类型,导致在实务中对于某一类型财产是否可分割、如何分割产生了诸多的争议,而股票期权正是其中的一种。本文拟从现行法规、案例进行分析思考,以期对离婚诉讼实务中股票期权分割问题提供些许建议与参考。(本文仅探讨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非上市公司参照适用)


一、何谓期权?

期权,是一种选择权,指是一种能在未来某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它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金融工具,给予买方(或持有者)购买或出售标的资产的权利。期权的持有者可以在该项期权规定的时间内选择买或不买、卖或不卖的权利,可以实施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权利,而期权的出卖者则只负有期权合约规定的义务。

二、股票期权的收益有何特征?




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可得知,股票期权是公司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持有这种权利的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购买本公司股票,这个过程称为行权。在行权以前,股票期权持有人没有任何的现金收益;行权以后,个人收益为行权价与行权日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行决定何时出售行权所得股票。举个例子,符合期权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员工),可以在一定时间以9元的行权价购买1000股股票,当公司经过一段时间后,公司股价超过9元的话,假如涨到12元的话,按照公司激励计划和合同约定,员工行权后,可得到3000元的收益;假如公司股价不涨反跌,跌至行权价9元以下,但员工可选择不行权,也没有受到损失。

三、行权后的股票期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标准取是取得该财产的时间是否是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认定行使股票期权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考虑期权的取得,即授权、等待、行权其中之一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是该期权行使后是否有收益。由于股票期权与公司员工的身份、工作能力、工作年限、业绩等密切相关,实际能行权,也是公司全体员工努力的结果,与全体员工辛勤工作分不开。所以说,股票行权后的收益的时间点、授权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有一定重合和交叉时,所获得的相应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第35号)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证了股票期权的收益具备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四、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收益如何分割?

由于行使股票期权后的收益具有不确定因素,目前法院在处理涉股票期权财产时,基本的处理思路、方式是:如果双方婚前或婚后对于财产归属及债权债务承担进行明确的有效约定,则尊重其意思表示,按约定处理。如果未有约定或约定无效,双方在诉讼中能就该部分财产权益有效协商处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尊重其意思表示。

如诉讼中不能就股票期权以及行权后的收益达成一致的话,那就由法院根据取得的股票期权的各阶段和该行权后的收益与婚姻存续时间的变动具体时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别处理。从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如果定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一般是在取得收益的基础上采取平均分配为原则,仅个别案例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股票期权权益取得中的贡献比例进行分割,可具体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一)婚前取得股票期权,婚前行权

由于股票期权取得发生在婚前,该期权行权后的收益,系一方个人劳动所得,配偶没有劳动付出,该期权行权后的收益系个人婚前财产。

(二)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婚后行权

一方婚前所得的股票期权,在婚后行权的,目前法院多数的法律实践是,虽然股票期权的授予是在婚前,但行权收益的形成时间在夫妻存续期间,员工等够行权获得收益,与配偶方的付出和支持行为分不开,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如果结婚日与期权授予日相差无几的话,收益均分并无不当。

(三)婚前取得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


一方婚前所取得股票期权,婚内尚未行权,在离婚后行权。此种情形稍微复杂一些。婚内尚未行权,可能有多重原因,既有婚内股票价格涨跌因素,又有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等行权限制等多种因素,也可能由于一方故意不行权,待到离婚后再行权。不过,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婚姻期间的股票收益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内取得股票期权,婚内行使后取得收益



这种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不待言。

(五)婚后取得股票期权,婚后行权所取得的收益

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相类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综上,股票期权行权后的收益的期待性、不确定性、人身依附性等特征,只有当股票行权后有收益时,才会行权;只有满足行使股票期权的区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行权后有收益时,方可进行离婚诉讼财产分割。
        



李永强律师

李永强律师毕业于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一直从事仲裁、诉讼民商事争端解决;公司日常业务合规咨询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涉及企业改制、公司重组与并购、尽职调查、合同起草、交易谈判。李永强律师具有证券、基金、期货方面的从业资格,在期货、期权以及衍生品交易的合规与应用方面具有丰富的法律经验;现任多家公司和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在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顾问、期货期权以及衍生品的合规与应用方面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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