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胡丽芬:原告他们当时觉得,这个孩子还在肚子里面,遗腹子妈妈(被告)不一定会把她生下来,所以原告他们就考虑这份额不应该分给肚子里的小孩。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杨旭:《民法典》有相应的规定,胎儿在娩出时,如果是死体的话,她的继承权就视为自始不存在;如果娩出来是活体的话,就要保留他相应的继承份额。
芦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胡丽芬:如果她生出来是活的,但过了不久她死亡了,那就按照胎儿自己的继承人来分割份额,胎儿的继承人就是胎儿的父母。
芦溪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杨旭:胎儿现在已经出生了,而且当时的原被告之间也在尽力弥补婆媳间之前的破裂关系,这样可以更好地生活在一起。
一是胎儿出生以后健康成长,相应份额就归他(实际谁拿着?); 二是胎儿出生时为死胎或发生流产等情况,则其相应份额女方、男方父母三人再作分割; 三是胎儿出生时存活,但一段时间之后死亡,其相应份额由女方全部继承。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在法律上不被视为民事主体,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胎儿虽然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却是公民和自然人生命孕育的初始阶段,民法典支持对其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将形成以民法典总则编为核心的胎儿权益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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