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身亡获赔195万,怕儿媳不生遗腹子婆婆拒分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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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in4   2022-7-3 17:29   7061   5
尚在母亲肚子里的孩子,能否享有民事权利?在普通人的认知里,一直存在一些争议。最近,江西省萍乡市芦溪人民法院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萍乡市芦溪县村民彭某去年在外务工时,不慎从高处坠亡,获得195万元的工伤死亡赔偿款。死者彭某的父母担心儿子离世后,儿媳不会把腹中的孩子生下来,因此认为赔偿金不能分出一份给这个未出生的“遗腹子”。儿媳坚决反对,婆媳争议不断,死者彭某的父母将儿媳告上了法庭。


芦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胡丽芬:原告他们当时觉得,这个孩子还在肚子里面,遗腹子妈妈(被告)不一定会把她生下来,所以原告他们就考虑这份额不应该分给肚子里的小孩。
法官介绍,死亡赔偿款虽不是遗产,但在进行分割处理时,参照遗产继承的相关法条进行分割。《民法典》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杨旭:《民法典》有相应的规定,胎儿在娩出时,如果是死体的话,她的继承权就视为自始不存在;如果娩出来是活体的话,就要保留他相应的继承份额。


芦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胡丽芬:如果她生出来是活的,但过了不久她死亡了,那就按照胎儿自己的继承人来分割份额,胎儿的继承人就是胎儿的父母。
芦溪法院一审判决:此案中,死者彭某的遗腹子可以分得39万余元,并由胎儿母亲代为保管。案件上诉到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已被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芦溪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杨旭:胎儿现在已经出生了,而且当时的原被告之间也在尽力弥补婆媳间之前的破裂关系,这样可以更好地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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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m7e  1级新秀 | 2022-7-3 17:30:36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表述为“视为”,说明胎儿本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仅在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类比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形进行处理。
因此,本条不代表法律承认胎儿是人,而是出于保护可预期出生的人利益的考量,所作出的一项规定。
所以关于胎儿的继承权问题,民法典仅表述为“保留胎儿的份额”,在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分配”,实际上仍然采取了公民出生时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原则。
不过本案其实并非继承权问题,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目的是填平死者近亲属的损失。而死者死亡涉及胎儿将来的抚养问题,因此虽然目前我国民法典尚未明确规定胎儿死亡赔偿金份额问题,但是出于保护胎儿利益考量,各地已有判例支持保留胎儿的死亡赔偿金份额。
将来遗腹子如果出生时为死体或者女方流产,保留的死亡赔偿金份额还是由母亲和公婆三人分配,因为孩子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未存在过。如果胎儿出生后夭折,相应份额为胎儿遗产,由胎儿的唯一继承人也就是他(她)的母亲继承。
但是胎儿继承类案件在事实认定层面往往存在一点难点,即在被继承人为男方时,胎儿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一般情况下,诉讼双方中任一方就该问题提出异议,或者无客观材料如结婚证等能够原则上推定亲子关系的,法院应本着查明事实的角度对胎儿进行无创亲子鉴定。
另外,建议胎儿继承类案件创设资金监管制度,等到胎儿出生后再将其份额交由监护人管理,这样做既符合胎儿暂不具有民事主体权利能力,财产份额相对独立于各方的事实,而且鉴于预留份额实际归属尚不明确,监管资金在确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况下能够快速回转,有利于保护其他参与分配人员的利益。
3#
b9v21p  1级新秀 | 2022-7-3 17:31:32
最好的办法应该是把孩子的部分转移到法院的监管账户
该女子如果分娩了孩子,同时这个孩子是死者的,那么这个孩子理应获得赔偿款。
但是直接把钱划给女子是有问题的
我们的法律有个坑,妇女有生育自由的权利,说人话就是,这个女子有选择堕胎的权利,如果她拿了钱又堕胎,法院是否会把这笔钱追回来?
如果这个孩子不是该男子的,那么这个孩子是不是还有获得赔偿款的权利?
还有个问题,这两个拿结婚证没有,如果没有拿结婚证视为同居关系,这个女子就不能获得任何赔偿款。
4#
4_fis  1级新秀 | 2022-7-3 17:31:57
有些人不仅希望胎儿被她随意处置的时候不算生命,没有人议论也不用丝毫承担道德负担,还要别人把怀有胎儿的她当成一个孕有生命的人来尊重,最后自己还要有权利来用胎儿的生命来获利
既要自由,又要利益,还要尊重,比资本家可狠多了
5#
小姊借个火  1级新秀 | 2022-7-3 17:32:33
文书网上搜不到判决书,很多细节不清不楚,只能根据新闻信息作大致评估。
按民法典第十六条,法院判决结果确实是有法可依的。
只是有几个小问题,大家可以讨论一下。
1.新闻中也提到了,民法典中明确说明,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与其娩出后的状态有关,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但没有说具体是哪三种情况,这里先补充一下:
一是胎儿出生以后健康成长,相应份额就归他(实际谁拿着?);
二是胎儿出生时为死胎或发生流产等情况,则其相应份额女方、男方父母三人再作分割;
三是胎儿出生时存活,但一段时间之后死亡,其相应份额由女方全部继承。
但从新闻中的描述来看,芦溪法院显然是在胎儿出生前就作出了一审判决。虽然目前这方面没有明确规定,法院的操作并不算违规。但在胎儿娩出前就作出判决,是否带有一定的倾向?
而且假如女方拿到自己和胎儿的份额后,在胎儿出生前去做了人工流产,那应该怎么办呢?
目前没有找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案例,但从法条规定来看,上述第二条也应包括人工流产的情况。我国妇女享有绝对生育权自由,人工流产是行使其合法权利。民法典认可胎儿存在即占有了继承份额,人工流产只是消灭了胎儿的继承权,与胎儿已占有继承份额的事实不冲突。这一段纯属个人见解,请谨慎参考。

2.目前判决的赔偿款分配是:女方份额不知,胎儿分了39万 (由女方代为保管),死亡男方的父母老两口的份额不知。
而假如是双方无法定婚姻关系(没领证)的情况,女方在满足多项条件时才会分到一小部分,大头分配的主体是胎儿(子女)和男方父母,老两口还能相对多分到一些养老钱。请自行理解。
3.“原被告之间也在尽力弥补婆媳间之前的破裂关系,这样可以更好地生活在一起。”
我认为这是那位法官助理对几位当事人的一个美好祝愿,我也非常希望这么一个美好的愿望能够实现。女方不会改嫁,不会移居,还会心甘情愿地带着孩子,和公婆一起其乐融融地共同生活下去,永远是一家人。要是搁古代,过个几十年村里最后可能还会修个好看的建筑。
只是在一方配偶死亡后,另一方与其配偶父母已无任何法律关系和义务,包括赡养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也没有探视权。唯一法律上的联系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孙子女对祖父母有一定的赡养义务。请自行理解。

4.最后还有一个被当事人所忽略的,非常非常重要的问题。
“彭某去年在外务工时,不慎从高处坠亡“。
做亲子鉴定了吗?

别的暂时没想到什么,只另外提出一个浅薄的思考题,源于下面这篇文章。
“典”亮我们的生活丨保护“娘胎”里的继承期待_中国人大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在法律上不被视为民事主体,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原继承法和民法典又规定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民法典又只承认自然人的生命权,而对胎儿的生命权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而我个人认为,生命权才是最根本的权利,是享有其他一切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整个民法典,对于胎儿的生命权和其他任何权利,都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却只针对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与”这两项非常具体的民事权利作出了单独规定。
我有些想不通是为什么?这样的规定,最终的受益者到底是谁?

不过总而言之,我非常同意上面文章中的一段话,作者对此也非常地自豪:
胎儿虽然不具备民事主体的资格,却是公民和自然人生命孕育的初始阶段,民法典支持对其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利益的保护,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将形成以民法典总则编为核心的胎儿权益保护体系。


6#
破晓石qq  1级新秀 | 2022-7-3 17:32:48
《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继承权,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等。
死亡赔偿金等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参照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当然有权利参与死亡赔偿款的分配。但胎儿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胎儿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胎儿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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