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各州是否可以脱离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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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1024   2021-5-28 11:11   11707   5
《晓说》里说:美国各州可以脱离联邦(只要州民同意) 袁腾飞讲美国南北战争时又说:《反脱离联邦法》保证了美国的统一,各州不能脱离联邦。 现实的情况到底怎样?各州是否有权依法脱离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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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8 11:11:24
简单的回答是不行。不过要仔细说这个事的话得从南北战争以及之后的德州诉怀特案(Texas v. White)谈起,正如现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卡利亚曾说过的:
If there was any constitutional issue resolved by the Civil War, it is that there is no right to secede.[1]
在南北战争之前,关于各州是否有脱离联邦的权利虽有很多争议但一直没有定论,因为在联邦宪法中并没有提到这一问题。虽然宪法中有新州加入联邦的条款(第四条第三款),但却没有承认或禁止各州脱离联邦的权利。不过联邦宪法的前身《邦联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曾提到联邦是「永久的联合」(perpetual union),很多人就以此来否认各州有权脱离联邦(例如前最高法院大法官 Joseph Story 在其1833年出版的《美国宪法评注》一书中就持此说)。另一方面,有人根据宪法第十修正案
The powers not delega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the Constitution, nor prohibited by it to the States, are reserved to the States respectively, or to the people.(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认为,该权利既然没有被宪法明确地禁止,也就自然应由各州享有。

事实上关于这一权利的争论从独立战争之后就一直持续着。宪法修订过程中就有反联邦主义者提出要加入各州有权单方面退出联邦的条款,但没有为联邦主义者所同意。到了建国初,类似争论更是时不时地浮出水面。像是在1798年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亚州反对联邦通过的客籍法和惩治叛乱法(Alien and Sedition Acts)[2]的争议中,以及后来新英格兰地区为反对1812年战争而召开的哈特福德会议(Hartford Convention)[3]上,都有人提出了脱离联邦的可能性。到了1832年,在安德鲁·杰克逊总统执政期间发生了联邦法规废止危机(Nullification Crisis)[4],这样的争论再度进入公众视野,当时分裂倾向明显的南卡罗莱纳州就威胁要退出联邦。而另一方面,除了时任总统杰克逊外,前总统、「宪法之父」麦迪逊当时也认为宪法并没有授予其脱离联邦的权利。

当然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次脱离联邦的运动就是接下来的南北战争了。1860年林肯当选总统后,以南卡罗莱纳州为首的多个南方州通过《分离法令》(Ordinance of Secession),宣布脱离联邦。他们认为自己有权脱离的依据与之前一些争论中的说法没什么不同,不外乎是说联邦的权力来自各州相互之间的契约,各州自然也就有权在认为被侵犯时中止这一契约。这样的说法自然无法被中央政府所接受。林肯在1861年3月的就职演说中便声明,认为各州的联合从最初起就是永久的:
I hold that, in contemplation of universal law and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Union of these States is perpetual. Perpetuity is implied, if not expressed, in the fundamental law of all national governments...[5]
南方各州的脱离最终引发了南北战争。战争的结果在这里用不着多说了,这里要提到的是战争结束之后1869年联邦最高法院的德州诉怀特案(Texas v. White)[6]。战后的德州政府认为战时南方邦联议会出售德州所拥有的联邦债券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于是起诉购买债券的债券商怀特。在此判例中,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明确表示,各州的联合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
The union between Texas and the other States was as complete, as perpetual, and as indissoluble as the union between the original States.

The Constitution, in all its provisions, looks to an indestructible Union composed of indestructible States.[7]
这也就是斯卡利亚所说的「constitutional issue resolved by the Civil War」。

当然,这一判决自发布之日起就充满着争议。像有些人就认为该判决论据不足,只是重复了林肯在此问题上的立场。事实上,时任首席大法官蔡斯(Salmon Chase)原先就是林肯政府的财政部长,他在判决书中提到的许多论点其实与林肯的说法十分接近,包括其引用的《邦联条例》中「永久联合」(perpetual union)的提法,以及他提到的宪法序言中「为了建立一个更完美的联合」(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的表述,都能在林肯的就职演说中看到。但不管怎么说,该判例仍然是迄今为止最高法院关于脱离联邦问题的唯一判例。

另外补充一句,判决书倒并没有把脱离联邦的可能性说死,其中还提到了句
There was no place for reconsideration or revocation, except through revolution or through consent of the States.[7]
也就是说通过革命或者在所有州都同意的情况下,脱离联邦还是可能的。(所以我开头简单地回答「不行」其实并不是很严谨)

还有值得一提的是,这一判例也证否了一个很常见的说法:德州是各州中唯一有权脱离联邦独立的州。别人就算了,甚至连身为德州州长的佩里(Rick Perry)都曾说过
When we came into the nation in 1845, we were a republic, we were a stand-alone nation. And one of the deals was, we can leave anytime we want.[8]
可见这一错误说法流传之广。

最后得说一下,关于题主在补充说明中说袁腾飞提到的《反脱离联邦法》,我不知道袁腾飞究竟是怎么说的,但事实上根本就没有这个法律,不知是谁杜撰出来的。

参考
[1] http://www.newyorkpersonalinjuryattorneyblog.com/uploaded_images/Scalia-Turkewitz-Letter-763174.jpg
[2] Alien and Sedition Acts
[3] Hartford Convention
[4] Nullification Crisis
[5] Abraham Lincoln's First Inaugural Address
[6] Texas v. White
[7] Texas v. White
[8] Petition for Texas secession hits White House response mark
3#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8 11:11:25
先抖个机灵。

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各参与实体有退出权的国家是苏联,因为这个原因俄国人被美国法学家们嘲笑了很长一段时间,结局自然大家都是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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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liuyi的答案列出的案例很充分了,有人问到这个机制具体是怎么运行的,最近忙着考试,就只能简单把法的运行逻辑捋一捋:

(声明:我的观点仅来自于阿克曼和波斯纳一派,本人只是研究中借用其工具而已)

阅读者须要注意一个前提:

阿克曼和波斯纳反对美国大法院自“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以来所形成的司法审查传统。

首先必须知道,对于美国而言,包括《独立宣言》、《1787年宪法》在内的一系列开国法律文件,以及撰写它们的开国元勋们被视为一个神圣的存在——这其实也就是任何国家必须神圣化自身的一个必然过程——由此建立了一个合法性的最终基础,就是 @stevenliuyi答案中提到的“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并为美国提供了一套一切问题的终极解决方案:宪法文本。

在这样的大环境里,国家生活中所有问题的讨论都不得违背开国先贤的宗旨,并以宪法为基本解决思路,承认宪法的法统是进行讨论的必要基础。用波斯纳的话说:“一个本质上是欺骗性的,有关法律往昔的概念,如果可以年复一年、十年复十年、百年复百年地得到维护,这是很值得尊重的。大多数美国人继续理所应当地认为,最高法院的宪法性判决,即使最新的判决也是植根于宪法本身的,都是1787年的国父们们早就已经想好的。甚至大多数法律职业者也相信这一点。

那么,如果国家分裂思想可以作为一种“言论自由”加以宣扬呢?大法官们依据宪法给出的答案是可以,作为一种思想它和它的持有者是无罪的。因为任何一种主张、思想,都可视为现实矛盾的反应,思想既然可以产生、也就可以被放弃,那么可以通过具体矛盾的解决化解主张存在的基础,从而证明思想终究是无害的。宪法默认,任何没有进入行动阶段的思想上的分裂分子,其实都承认宪法对解决其诉求存在效力。


但是、但是、但是,也正因为如此,分裂思想是不允许被转化为实质性的行动的。因为进入实质性行动阶段的分裂行动就是对宪法法统的背叛,即行动的发生者做出的是破坏整个共同体存续基础的选择,因此是制裁是正义的、是必要的。在这一逻辑之下,言论自由和维护统一可能产生的张力被法律定义下思想与行动的鸿沟所消解了。

从根本上而言,这也是“煽动颠覆”在美国非罪得以实现的“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的原因。也正是在这一逻辑下,一个国家通过宪法为自己的死亡预留空间在美国人看来也是愚蠢而不可想象的,因为这样做的逻辑等同于宣布宪法不具备解决终极问题的效能,国家的建立这一事件本身也就毫无意义。当然苏联的做法本就源自不同的逻辑——在马克思看来,一切国家的消亡都是必然的。

所以,美国各州可不可以脱离联邦呢?在思想上可以,在行动上不可以——仿佛一个完美的和稀泥之道。

但是别忘记了,这一切的基础都是建立在上面那个加黑体字的神话之上。那么,问题就来了。

其一,1787年的开国先贤们的制宪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反宪政的行为。早在这部宪法之前,美国独立战争后已经制定有第一部宪法《邦联条款》,而所有参加费城制宪会议的人,都是被授权去修改宪法,绝非要他们去废除一部宪法而制定另一部。而且同样,他们的批准程序也是完全背离了原先的宪法——旧有的《邦联条款》要求13个邦同时批准方能生效,这也是“There was no place for reconsideration or revocation, except through revolution or through consent of the States.”的根本由来所在——而实际上这部新宪法只得到了9个邦的同意就宣布生效了。

其二,南北战争的爆发本身就意味着《1787年宪法》的失败——宪法作为终极调和手段却在“斯科特案”中成为了内战推手,而假使通过宪政能够解决一切问题的话,为什么还会爆发战争?南北战争后的13、14条修正案则是彻底毁弃了《1787年宪法》以来的法统:这一法案是在不承认南部选出来的众议员、参议员的情况下通过的。

可以说,自南北战争之后美国就已经进入了第二个宪法时代,而对此美国大法官们的解释是:之前我们对开国先贤们的思想理解不够透彻——具体而言,是通过对司法审查权的利用,将神话变为自己的工具。

我们当然要承认司法审查权在对抗恶法时的意义,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一凭空而生的自赋性权力在解决社会重大问题时存在严重的“全能者悖论”。一方面是对开国元勋们的神圣文本的解读必将存在尽头,不可能从中开发出无限的法统资源,这就造成美国对于修宪的谨慎,所以只好规定一个难度极高的修正程序,使得修正案几乎不可能通过。所以,宪法的重大修订都不是通过正常的修宪程序完成的,也并不难理解;另一方面,美国人会为之辩护说,从南北战争起他们真正重大的社会变革都是在宪政体系以外发生的,是非宪法的,以规避宪法的缓慢。这又引出一个根本性问题——假如重大社会问题并不需要通过宪法、甚至承认宪法的无力性,那么整个法治的意义到底何在?建立在宪法之上的国家神圣性如何保存?

和稀泥,总有一天要和到泥巴干掉的时候。

这就回到了我开头给大家提到过的前提,阿克曼和波斯纳反对美国大法院自“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以来所形成的司法审查传统——司法审查的权力根本上来自开国先贤的文本,每一次司法审查权的使用都是对国家神圣性的压榨。

两个多世纪已经过去了,即使伟大如美国宪法,如今的有些理念是如何扭曲1787年的场景和文本都无法设想、解释和加以规制的,比如互联网中的国家边界、世界恐怖主义与美国国内的个人恐怖主义等等等等……当它们再一次与美国能否分裂的问题相叠加爆发,也就意味着《1787年宪法》中蕴含的神圣性快到了尽头。而那时或许就是美国宪法退回序言,重新开始的时候: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不谈权利与义务、不谈法理与伦理。仅仅阐明宪法的权利来源“We the people”三个字以及制定宪法的目的;这本来也就是以杰弗逊为代表的开国先贤们伟大梦想中最质朴的部分。

---------------------------------------------------------------说点题外话-------------------------------------------------------

我一直相信,美国例外论是毫无疑问正确的。神圣的开国先贤这种法统资源,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是高度稀缺的:伟人雕像被各种革命洗刷过无数遍的老欧洲各个都有分裂的痛脚,孤悬海外的日已落帝国在道义和法理上都有愧于苏格兰,圣雄甘地拉不住一个完整的印度;而伊斯兰世界居然还有一个半人物,一个是凯末尔,半个是霍梅尼,恰好土耳其和伊朗也是最贴近现代文明的中东国家。缺乏这种法统的资源的任何国家,比如菲律宾与利比里亚,哪怕精确地照搬美国宪法的每一个字符、民主也胜利了,法制失败都是一种必然。

刘仲敬看出了这一点,甘阳和刘小枫也看出了这一点。

为宪法培植法统资源,解决办法大体有三条:

第一,像美国宪法那样,寻找神圣性话语、人物,为国家的建立提供一种目标性的解释——这就不难理解,甘阳刘小枫二人之前的“国父论”。

第二,对于中国当今这种已经毫无法统资源可以压榨、即使有也不敢去压榨的国家,就像德国历史学派把欧洲的法律传统推到罗马法的那里一样,学习尼采明目张胆地胡说八道,歪曲更久远历史服务现在,比如自面瘫帝以来的“新儒家运动”,很巧,又有甘阳和刘小枫的影子。

第三种,是放弃对法统资源的搜索,而转到对法统本身的定义上。从“we the people”三个字着手,法统就是对民众的呼吁的回应,和平时通过民调施政,危机时最高领袖身为主权者为了保卫共同体本身的存在而有权摧毁行使上的宪法,而这种和平与危机转化的“宪法时刻",决断的正当性根源于群众的"呼喊"——浓缩起来一句话“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走国家主义的施特劳斯、施密特道路,作为传达群众呼喊的工具的民主制度也并无不妥,反正具备随时被摧毁的可能性与合法性——在这里怎么又看到了甘阳和刘小枫?

而刘仲敬阿姨在干嘛,他在一遍一遍地用德国历史学派的口吻,“自700年前蒙受主的基督教之荣光照耀起,订立神圣契约的使命就不可动摇得、也仅仅只能交由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完成”——通过承认自己是费拉民族,从而与实现与费拉民族的切割,我只能说这背后是极端精致的利己主义,而于解决宪政问题——无论是推翻或坚守——毫无意义。当然,阿姨作为一个历史学博士,让他去思考重建的问题实在是太超出其能力范围了。

在这个层面上,选阿姨当自己的启蒙者,除了把自己洗成历史虚无主义者不会有太多别的可能性,远邪群体变成今天这个样子又有什么奇怪的。而正因为如此我敬重硕帝,硕帝对基督威力的承认是真实的、同时他还抱着一个建构新国家的梦想。

诶,一不小心又写了这么多……真难过……好吧我承认其实只是在 @姬轩亦 的新书在豆瓣上被人刷C型曲线而借这个地方发些私货。

最后,阿克曼爷的镇楼


4#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8 11:11:26
很多年以前,南方一些州也提出了这个问题。
林肯用几十万条人命的代价告诉他们明确的答复:No !




5#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8 11:11:27
理论上可以,操刀子真干请参考南北战争。。。
6#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8 11:11:28
美国宪法在国内事务上 实际是大分裂格局 各州与联邦政府间 各州彼此间的法律关系的规定 既模糊又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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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宪法架构,当年只是13个英国北美殖民地,为了维护自己的商贸利益而联合起来,对抗英国王室政府。美国宪法的构架,根本上还是延续古希腊的雅典城邦模式,如果13个美国各州,在向美国外部外扩张过程中,自然美国各州可以一致对外,协调一致,对抗外来的敌对势力,因此在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美国各州可以紧密的团结一致对外。同样,在苏联与美国的对抗中,美国各州是团结一致的。
但是,美国宪法对于56各州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各州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既是模糊的又是松散的。


美国联邦政府在国内事务上,对于56各州基本上只有建议权,美联邦政府没有指挥权与决定权。
因此,美国在国内事务上,实际上是大分裂的政治格局,因此在美国国民的宗教事务、公共卫生事务、教育事务,民事法律诉讼上面,美国各州基本上也是各说各话,五花八门。


举例子,在同性恋问题上,美国各州的法律就是相差巨大。
因此,如果从具体的美国公民的权力与责任而言,各州相差更是巨大。但是有一点,美国各州之间的关系,美国宪法规定是平等协商的关系,彼此之间要保证美国公民的只有没有触犯联邦法律与州法律条文,就可以来往自由、不受限制。


同样,美国宪法也强调公民之间的雇佣权与劳动权的平等。


雇主可以依据劳动合同与联邦、州的法律条文,自由雇佣、解除与被雇佣员工的劳动关系。
被雇佣员工,也享有依据劳动合同与联邦、州的法律条文,自由辞职、解除与雇主劳动关系。
因此,在新冠病毒的大蔓延的攻击下,每一个雇主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乃是受到美国联邦宪法与各州法律的保护。美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不可能对雇主在合法的劳动合同之外,再提出任何的要求,否则就违背了美国联邦宪法的精神。
同样,在面对疫情的大蔓延,美国联邦政府无权命令各州,实行社会大隔离,如果联邦政府强制各州实行社会大隔离,就彻底违背了美国联邦宪法的条文。同样,美国各州政府也不能强制执行彻底的本州国民的大隔离,只能号召本州国民自愿遵守在家隔离的条文,这种条文只有道德伦理的意义,没有法律的强制效果。


这就是美国总统特朗普的悲哀,也是美国人民的悲哀!比尔盖茨,只能呼吁,但这种呼吁,面对人性的贪婪与欲望,是无效的!
美国国民之中,只要有极少数的人,为了生活,为了生命安全,必然在美国各州到处游荡,新冠病毒也就随之,不断扩散!美国的确诊数,死亡数,也必然要上升,无法停息!
这就是揭露了,美国联邦宪法最大的不合理性,也证明了美国联邦政治制度是极度的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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