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遗嘱将房屋赠'小三'违反公序良俗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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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1024   2021-5-21 22:30   10462   5
4月5日,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的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处理好他的身后事后,“小三”雷女士拿着遗嘱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争夺房屋继承权。6月11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未支持雷女士的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遗赠人欧先生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雷女士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雷女士依据《抵押证据》主张其与欧共同出资购买讼争房屋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具体的支付房款的票据凭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陈女士及其女儿要求确认该遗嘱无效,并由其依法继承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对雷女士与欧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抵押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之规定,驳回原告雷女士的诉讼请求。
男子遗嘱将房屋赠“小三” 违反公序良俗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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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1 22:30:01
作为曾经的公证员,办了很多遗嘱公证,另外接受的相关咨询也很多,来说说公证的一些观点吧。
首先,遗嘱是一个宽泛的称呼,公证内部其实也分的不是太仔细。因为都是用书面或其他合法的形式做的,区别无非受益人有没有继承人资格而已。
来公证处申请办遗嘱的,分两大类情况:一种是家庭内部没有太多纠纷,主要是子女继承人的经济能力也不差,老人为了避免死后在财产的处理问题上麻烦后人,选择办公证遗嘱。第二种情况就比较复杂和纠结,往往家庭内部有纠纷,有些内部矛盾在老人健在时也许没有爆发,但老人心知肚明,因此想再生前留个明确的话儿,以免将来子女为了财产打的头破血流。
而公证在办遗嘱业务时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题主提出来的“公序良俗”。
公证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但也受制于很多因素,公证处、公证员都会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对这些顾忌这些因素。比如死后给小三财产的问题,公证的尺度是不宜办理。
为什么,表面的理由是容易引起矛盾,违背公证预防纠纷的价值定位,也容易给公证处带来纠纷。但我认为,根本原因还是继承法的问题。
法国历史上曾有过否认私生子继承权的时期,但同时期仍不乏通过遗嘱形式分得财产的案例,这其实就是国家法律对个人行为约束的程度如何确定的问题。
中国现在面临的就是这样的问题。
在办继承公证时,公证处和公证员最头痛的就是出现私生子或离异子女的情况,因为户籍制度的不完备,想在一个人死后确认他的继承人是非常为难的事情。如果一个人的婚姻情况特别复杂,又像美国人那样频繁迁徙住所的话,更是无从着手。
而一个国家的法律导向是很容易让这个国家的道德水准上升或下降的。
秩序还是自由?
如果小三成功依靠遗嘱分得财产,那么婚姻制度将受到严酷的考验,并将社会秩序彻底打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尤其为甚。在一个没有信任和法律保障的婚姻制度下,人们只会热衷于聘请私人侦探和离婚,社会如何高效发展。
也许题主提到的法官在作出判决时并没有考虑到那么多,也许只是畏惧强大的社会主流舆论,但,总算是有些人文关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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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1 22:30:02
@罗博文 邀,(终于能说谢邀了,qwq)

我们把这个案例简化成 2 个问题分析:
  • 遗赠是否应该遵守公序良俗原则?
  • 本案中的遗赠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首先看公序良俗的条文: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 第七条 )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活动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其目的在于限制民事主体意思自治和权利滥用。若一个民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那么,判定其无效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可以说公序良俗原则是先于意思自治原则的。

同为大陆法系的日本,规定更直白一点:
公の秩序又は善良の風俗に反する事項を目的とする法律行為は、無効とする。(《民法》第九十条)
第二个问题,本案中的遗赠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典型的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就包括“违反婚姻家庭伦理观念的行为,如已婚者与第三者的情人合同、约定断绝亲自关系的协议等。”

虽然本案中对公序良俗的判断一定程度上是依靠法官进行价值判断,但有“泸州遗赠案”的判例在先,广西法院作出本案中的判决我认为是能够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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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兴趣之一在于比较中日两国法律,这里分享两个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例,希望多多少少能够对解决这个问题有点帮助。

第一个判决表明“遗赠第三者的民事行为无效”并不是我国独创。
大審院昭和18.3.19判決は、「妾契約の維持継続を条件」とする遺贈は公序良俗に反し、無効になると判示しました。(以“维持情人关系”作为遗赠条件的(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判决无效。)
另一个判决是判断遗赠第三者是否违法公序良俗原则的。
最高裁判所判所 | 昭和61(オ)946、不倫な関係の維持継続を目的とせず、専ら女性の生活を保全するためのものであり、遺贈により相続人の生活の基盤が脅かされるものとはいえないなどの事情があるときは、右遺贈は公序良俗に反するとはいえない。(若不以维持不伦关系为目的,而是为了保证情人(受遗赠人)的生活,并且遗赠不威胁损害继承人的生活(的话),上文遗赠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本件遺言の内容は、妻である上告人A1、子である上告人A2及び被上告人に全遺産の三分の一ずつを遺贈するものであり、当時の民法上の妻の法定相続分は三分の一であり、上告人A2がすでに嫁いで高校の講師等をしているなど原判示の事実関係のもとにおいては、…(该遗嘱中,被继承人将其遗产各赠与妻子、儿子、情人1/3,由于当时民法规定妻子法定继承份额为1/3,(并且)儿子是已经工作了的大学讲师等原判中表明的事实,…,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其遗赠有效。)
小结一下,保证妻子合法继承份额的前提下,并且法定继承人的生活能够得到保障的话,将一小部分(1/3)财产遗赠情人,在日本该遗赠是不违反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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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案,假如房产确实是遗赠人财产的大部分,法院判决其遗赠无效,我觉得是恰当的。若赠与的遗产只是被遗赠人的一小部分,或者换一种说法,遗赠人仅仅把一小部分财产赠与情人,并没有损害妻子的继承份额的前提下,法院判决无效,在情理之中。但裁判其有效,尊重其选择,可能也是合适的选择之一。
4#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1 22:30:03
这是遗赠,不是遗嘱继承,先搞清楚概念。
遗嘱继承针对继承顺序内的人,只是改变继承顺序。无婚姻关系的小三不在继承顺序内,因此不能成立遗嘱继承,只能认定为遗赠。
遗赠的优先级要低于遗嘱继承,因为受遗赠人原本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取得遗产,完全是按照被继承人意思表示而取得。
然后还需要考察被继承人有没有处分遗嘱中所提及的财产的权利,因为有些被继承人拥有的财产并不能列入遗产范围,或者即使列入遗产范围,处分也受到限制。
继承法里面有这样两条: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房产通常被认为是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先要分割之后,归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才能算作遗产。然后还要给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份额,之后剩下的才能拿出来遗嘱或者遗赠。且不说公序良俗,房产先要一半算作妻子的财产,然后可能还要给女儿保留份额,剩下的恐怕也没多少了。
关于遗赠继承法规定不多,未规定的部分适用民法通则作为补充是适当的,首先适用赠与合同部分,其次适用一般原则部分。
这个判决总体上是适当的,但是公序良俗并不是起主要作用的原则,而只是一个补充原则,只是被媒体炒大了而已,标题党害死人。
如果按照法律,那么最终结果应该是妻子先拿走一半共有财产,然后妻子女儿取得一部分遗产,剩下的作为遗赠给小三。根据一般财产分割原则,妻子占一大半,应当取得财产,并给其他所有人以适当补偿,女儿好说,但是拿出几万块补给小三,这个让法官写在判决书里,多少有点为难,于是这里适用一下公序良俗,认定这部分遗赠无效,即使不太公平也不会太不公平,而且面上好看。
以俺的法律知识反推法官的判案逻辑大体是这样。
不管怎么说,无缘无故给继承顺序以外的人遗赠,一定要小心,即使不是小三,也有一定可能被认定无效,因为继承法的原则是尽可能保持社会经济关系稳定,无缘无故地得利,无缘无故地受损都是法律不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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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这个问题的讨论还挺热闹。说起来中国的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法律制度其实是很现代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没有任何差距,有些地方还领先呢,这个也有后发优势的。但是很多中国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并不那么现代,因为观念是社会形态的产物,中国工业化时间尚短,农业社会的思想习俗还在影响人们。具体到这个案子上,有人认为引用公序良俗是对小三人格上的歧视,但是俺并不认为如此。近二十年,尤其近十年,离婚才逐渐多起来,在我小时候(上世纪80年代),离婚还是很少见的,有些人,特别是上了些年岁的人,对离婚有一种排斥甚至恐惧的心理,都是很正常的。其实离婚是一项很好的制度,也是现代人成熟负责任的表现。婚姻的经济方面类似于合伙协议,承诺男女两个人合伙组建和经营家庭,但是婚姻不仅是桩生意,还有共同生活、彼此相爱的承诺在里面,如果违背了其中任何一项承诺,都可能导致散伙。既然散伙就应该好好处理好善后事宜,结清债权债务,再去开始新的生活,这就是一个负责任的态度。因此在我看来,在外面和小三一起生活,又不肯好好和法定妻子散伙善后的这位欧先生,就是一个不负责任、没有契约精神的渣男,同时坑了妻子和小三,而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让小三承担财产损失是符合契约精神的。但这个公序良俗和有些人理解的并不一致,不是传统社会正室之于小妾的那种俗。
好好结婚,好好离婚都是值得称道的,我有的朋友,敢于净身出户,超额承担应负的责任,更是值得敬佩;相反犹犹豫豫不敢面对,拖着不办,或者靠各种隐瞒欺骗维持现状,都是逃避责任,卑鄙猥琐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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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1 22:30:04
早上起来看手机,社区告诉我上了日报,我牙还没刷呢.....................

其实这个问题一句话可以回答:最高院编写的民事审判指导一书中明确规定了这种情况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所以小三无权继承财产。

此类案件中的“小三”一般被理解为长期以性关系获取男性经济资助的人。虽然不可否认部分小三确实与其金主存在真实的感情,但不能否认两者之间用性换取物质的本质。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自然不能支持和鼓励这种破坏合法婚姻关系的变相的性交易行为。

毕竟法院判决并非单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要考虑判决对社会的指引作用。因为民事法律不外乎特定地域人群的生存智慧与生活方式的规则形式,“其本质为人类生活本身”。民众或者说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之下道德标准当然可以作为解释法律的一种尺度。

小三如果提出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获取的财物远不足以弥补其实际为此的支出的话,我个人会考虑酌情支持一部分她的请求。

--------------------------------听说大家比较喜欢听故事-------------------------------------

我为啥清楚有这个指导意见呢?因为我办过一个原配诉小三和她自己老公请求撤销赠与的案件。

金主泡妞下血本,给小三买车买房,然后刷卡.......刷了还保留了小票。半年后金主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被刑事拘留,原配整理他的物品时发现了刷卡小票,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原配的代理律师翻开那本书,告诉我最高院有这个指导意见(我之前还不知道ORZ)。当然我的这个案子还涉及共有财产处分权的问题,并不是那么简单。

结果是双方不能达成调解,而金主被逮捕在看守所无法开庭,这个案子就一直中止到我把这个案件交给其他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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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1 22:30:05
最怕社区出现法律实体案件的讨论,学过法律的和没学过法律的回答明显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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