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2021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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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投教   2021-5-3 13:51   6241   0


【新规速递】《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2021年修订)》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2021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会〔2021〕282号
各期权经营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管理,满足市场流动性需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所2019年12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深证会〔2019〕47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2021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4月16日

来源: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原文链接:http://www.szse.cn/lawrules/service/option/t20210416_585555.html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2021年修订)
第一章总体要求
一、概述
本所采用竞争性做市商制度。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本指南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包括下列类型:
(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
(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
(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主做市商应提供前款规定的全部做市服务,一般做市商应提供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做市服务。
二、组织架构与岗位设置
做市商需指定专门的业务部门作为做市业务负责部门(以下简称做市业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做市业务方案并组织实施。
做市商需配置专门的期权做市业务团队开展做市业务,不得把做市业务外包,或交由第三方机构开展。
做市商开展期权做市业务需设立交易、风险控制、技术运维等岗位,并建立备岗机制。交易岗应安排专人专职负责,不得由自营或其他期权业务线人员兼任。
期权做市业务涉及风控、合规、清算、信息技术等多个业务和功能支持部门。上述支持部门需设立专门的岗位并建立备岗机制,负责与期权做市业务相关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权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内控与合规管理、清算、资金管理、技术支持等。
做市业务应和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三、制度与流程
做市商需制定健全的业务制度和完备的业务流程,涵盖做市业务管理、交易管理、结算、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应急等各个业务环节,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岗位设置。
做市商需制定做市业务管理办法,保障业务规范开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实施机制、决策流程、授权体系、风险管理、合规与内部控制、考评及问责机制等。
做市商需制定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做市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做市业务风险管理基本原则、风险指标设计、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与处置、风险定期报告机制、压力测试的情景设置和分析等。
做市商需制定做市业务应急预案,以应对做市业务中的突发事件,保障做市业务平稳开展。
第二章业务申请与受理
一、做市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一)参与本所期权模拟交易做市业务超过3个月,且在本所要求的模拟交易期间做市表现符合本所相关做市指标要求。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本所规定的报价义务同时为至少2个模拟交易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且至少1个完整自然月内,有2个品种的做市绩效均满足本所股票期权主做市商合格要求;
2.参与模拟交易期间做市业务技术系统运行稳定,未发生过影响其提供做市服务的技术故障;
(二)通过本所组织的做市业务专项测试;
(三)通过本所组织的做市业务准备情况专项检查。检查重点包括: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基本交易做市功能实现、安全运行状况,以及与做市业务相关的组织人员配备情况、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等。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准备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底稿》(附件1);
(四)过去1年内未因做市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被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所现有合约品种的做市商(以下简称本所期权做市商),
申请为本所其他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视同满足第(一)至(三)项条件。
二、做市申请材料
(一)机构首次申请为本所期权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申请书中须包含申请做市的品种、做市业务资金规模和已参与期权做市业务的市场、品种、类别等情况;
2.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做市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必备参考要点见附件2);
4.负责做市业务的部门、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做市业务人员情况表见附件3),若负责做市业务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出现调整,应及时向本所报备;
5.开展做市业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
6. 做市业务实施方案;
7.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需通过本所期权网上业务专区或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其中,第1、2项还需以书面形式提交至本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在业务申请书上签字,并做出如下承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本所期权做市商申请为本所其他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仅需以电子和书面形式向本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
三、做市申请受理
本所将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核验。
(一)机构首次申请为本所期权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核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参与本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做市业务专项测试及做市业务准备情况专项检查的情况;
2.申请人过去1年内在其他市场开展做市业务的相关情况;
3.申请人的做市资金规模。
(二)本所期权做市商申请为其他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核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人的做市情况,包括对负责做市的合约品种的绩效是否满足本所要求,做市业务技术系统是否运行稳定,是否因做市业务出现过风险事件或违法违规行为等;
2.申请人的做市资金规模。
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本所将根据申请人的专业水平、做市业务准备或开展情况、做市资金规模等,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申请人的合约品种做市申请,并于受理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通知申请人。
四、主做市商增补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启动指定合约品种的主做市商增补工作,并向市场公布相关信息。指定合约品种的一般做市商做市满6个月,最近6个月内每月做市表现均达到主做市商绩效评价合格标准,且至少2个月达到A及以上评价标准的,可按本所要求申请成为该合约品种的主做市商。
五、拟上市品种主做市商招募
对于拟上市的期权合约品种,本所至少于品种上市前5个交易日启动主做市商招募工作,并向市场公布相关信息。本所期权做市商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所要求申请成为该合约品种的主做市商:
(一)担任本所指定合约品种的主做市商;
(二)在其担任主做市商满6个月的全部指定合约品种上,最近6个月内每月做市绩效均达到A及以上评价。
六、合约品种与持仓限额的同步申请
机构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时,需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持仓限额指引》)要求,一并提交持仓额度的申请。本所根据做市类型、做市资金规模等确定其持仓限额,并通过与做市商签订的做市协议进行约定。
七、指定合约做市
对于合约品种中交易不活跃、缺乏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的合约,本所可以根据各做市商业务开展情况,指定做市商为特定期权合约提供持续报价做市服务,优先选择该合约所属合约品种的做市商。
八、做市专用交易单元设立及权限开通
机构首次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获得同意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设立做市专用交易单元,并申请开通期权交易权限。
机构设立专用交易单元可通过会员业务专区“自用交易单元开通”栏目提交交易单元设立申请(类型为“期权做市商专用交易单元”,参照《会员网上业务专区用户手册V8.0》6.2.3.1,以下简称《手册》,可在“会员业务专区-业务指引”下载),本所在5个交易日内予以办理。
已在中国结算完成股票期权自营业务结算参与人申请、期权账户开立等工作后,机构可以登录会员业务专区,通过会员业务专区“期权交易权限开通”栏目(参照《手册》6.2.3.17),选择拟开通期权交易权限的交易单元(类型为“期权做市商专用交易单元”),填写期权结算账号,完成后提交。
机构如需关闭交易单元的期权交易权限,可通过会员业务专区“期权交易权限关闭”栏目(参照《手册》6.2.3.18)予以关闭;在交易单元中止时,也可一并关闭交易单元的期权交易权限。
九、做市业务账户报备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使用指定的交易单元和衍生品合约账户。做市商应在开展做市业务前10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做市业务使用的专用交易单元和衍生品合约账户,报备可以通过本所做市商业务专区进行。
做市商变更上述指定交易单元和账户的,应通过做市商业务专区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未经本所允许,不得变更上述账户信息。原账户自新账户启用之日起调整为普通自营账户持仓限额标准。
做市商不得利用指定从事做市业务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开展方向性交易、投机炒作等非做市业务。
十、签订做市协议
做市商应在收到本所通知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模板见附件4)。未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业务。若对协议内容有补充或变更,须签订补充协议。
做市商变更或调整指定做市合约、做市业务账户等经本所同意的,本所批复同意的通知即视作对原协议的补充调整。
十一、主动申请终止合约品种做市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其做市的全部或者部分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应提前15个交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取消做市业务申请书,须注明申请终止的原因和生效时间,经本所确认后终止,做市协议同时终止。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
第三章报价义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符合《指引》规定的做市报价指标要求,并使用双边报价(Quote)指令,非报价指令提交的申报不视为义务履行。
一、最大买卖价差
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均有最大买卖价差要求。根据期权合约到期日不同,设定不同的买卖价差:近月合约的最大买卖价差为max(买价的10%,0.0025元);远月合约最大买卖价差为max(买价的20%,0.0025元)。
二、最小报价数量
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均有最小报价数量要求。连续竞价期间的最小报价数量为10张;集合竞价期间的最小报价数量为1张。
有效双边报价(以下简称有效报价)是指满足上述最大买卖价差要求和最小报价数量要求的报价。
三、合约覆盖率
持续报价有合约覆盖率要求。主做市商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有效报价的合约与总合约数量的比率(以下简称合约覆盖率)应不低于50%,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合约覆盖率应不低于80%。例如在一个合约品种有80个合约的情况下,主做市商应至少为40个期权合约提供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报价,至少为64个期权合约提供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报价。
上述持续报价合约覆盖率包括发生调整的合约。
四、最长回应时限
回应报价有最长回应时限要求。做市商应在收到客户询价15秒以内给出回应报价,回应报价应满足上述有效报价要求。如果询价时做市商已经提供了有效报价,则视为即刻开始回应。
五、最短保留时间
回应报价有最短保留时间要求。在没有被成交的情况下,做市商回应报价保留的最短时间为15秒,期间可以更改报价,但更改后的报价仍须为有效报价。
有效回应是指满足上述最长回应时限要求和最短保留时间要求的回应报价。
六、回应报价参与率
回应报价有参与率要求。做市商有效回应的次数与询价总次数的比率应不低于70%。
第四章权利
做市商根据《指引》及做市协议,在承担做市义务的同时享有一定的权利,包括申请提高持仓限额以及做市义务豁免等。
一、申请提高持仓限额
做市商根据《持仓限额指引》有关规定,为满足做市业务需申请提高做市业务持仓限额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加盖做市商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二)持仓限额调整申请表。持仓限额申请表需经分管做市业务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首席风控官(或合规总监)签字,并加盖做市商单位公章;
(三)最近30个交易日做市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期权、现货或期货)、风险管理情况;
(四)最近30个交易日的做市资产证明;
(五)最近30个交易日额度使用情况说明;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本所将在正式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申请后10个交易日予以回复。回复内容包括提高持仓限额的生效日期和调整后的持仓限额。
二、报价义务豁免
根据《指引》,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豁免做市商的做市义务:
(一)期权合约交易价格(即最新成交价,下同)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
(二)当合约标的为股票的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0.005元,或者合约标的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小于0.001元时,做市商可以暂停对该合约提供买入报价。缺乏交易价格的,以前结算价作为判断标准;
(三)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提供做市服务,做市商可以暂停对部分或者全部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并及时向本所提交说明材料,需包括申请豁免原因和需要豁免的时间,由做市业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规定的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立即恢复相应做市服务。
第五章评价
一、评价指标
本所对做市商的持续报价和回应报价分别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如无特别说明,仅限于符合报价义务要求的双边报价(Quote)订单。评价指标如下:
(一)持续报价
做市商持续报价的评价指标为加权平均价差率(以下简称价差率指标)、加权平均参与率(以下简称参与率指标)。
1. 价差率指标
价差率指标是统计期内时间加权平均报价价差率,即做市商报价价差与允许最大买卖价差比值的时间加权平均值,计算时剔除熔断、停牌、双边报价义务豁免时段以及无效报价时段等情形。该指标仅计算有效报价的价差。
价差率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计算单日、单个合约的时间加权平均报价价差率;②对同一品种合约的第1项计算结果进行合约算术平均,得到单日合约品种时间加权平均报价价差率;③对统计期内的第2项计算结果进行每日算术平均。
2.参与率指标
参与率指标=5%×开盘集合竞价参与率+10%×盘中熔断集合竞价参与率+85%×连续竞价与收盘集合竞价综合参与率。其中,
(1)开盘集合竞价参与率=统计期内有效参与开盘集合竞价的次数/交易日天数。有效参与是指开盘集合竞价最后5分钟存在有效报价,且合约覆盖率不低于50%。
(2)盘中熔断集合竞价参与率=统计期内有效参与盘中熔断集合竞价的次数/盘中熔断总次数。有效参与是指盘中熔断集合竞价最后1分钟存在有效报价。
(3)连续竞价与收盘集合竞价综合参与率,是连续竞价参与率和收盘集合竞价合约覆盖率的综合指标。连续竞价参与率指有效报价的报价时长与连续竞价时长的比率,其中连续竞价时长是剔除停牌、涨跌停、盘中熔断集合竞价等情况后的连续竞价时间。
参与率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计算单日、单个合约的连续竞价参与率,选取同一合约品种内参与率最高的前90%的合约,进行算术平均得到单日合约品种连续竞价参与率;②若当天收盘集合竞价合约覆盖率高于80%(含),则单日连续竞价与收盘集合竞价综合参与率=当天第1项计算结果×收盘集合竞价合约覆盖率;否则,单日连续竞价与收盘集合竞价综合参与率为0;③对统计期内第2项计算结果进行每日平均得到连续竞价与收盘集合竞价综合参与率;④将第3项计算结果与统计期内开盘集合竞价参与率和盘中熔断集合竞价参与率进行加权平均。
价差率指标越小,参与率指标越大,做市商的评价越好。
(二)回应报价
回应报价参与率是回应报价的唯一评价指标。回应报价参与率=期间有效回应报价次数/询价次数。
二、评价方法
(一)主做市商
本所对每个合约品种,每个自然月对主做市商提供做市服务的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品种交易不足一个自然月的,不进行公告。
主做市商合格标准为持续报价参与率指标达到70%(含),且回应报价参与率达到70%(含)。
对于合格主做市商,本所按照价差率指标、参与率指标,并进行成交量调整,确定绩效评价结果。主做市商的回应报价做市情况满足合格标准即可,不影响评价。
表1 主做市商绩效月度评价(成交量调整前)
参与率(%)
价差率(%)
≥90
≥80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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