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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