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现代刑法理论反对同态复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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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的论坛用户   2021-1-6 23:25   7625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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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6 23:25:20
由于学生学识所限,所持观点有偏颇之嫌,这里仅供知友们参考。以下所引述的学者观点,只是学生所读(学生认为还算权威),学界中的一种观点,可能存在争议,请知友们注意。另关于「刑法宽松化」的观点, @袁若涵 先生在评论中指出这也许是战后和平与民粹抬头的结果,趋势与具体原因仍有待考察,文中断然的说辞可能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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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态报复」源于氏族社会时期的「血亲复仇」。随着国家的建立,为了威慑犯罪与消除受害人的复仇心理,国家开始替受害人及家属实施刑罚。此时同态报复就已经不再必要。
近代以降,刑法理论认为即使不是重刑,仍然能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施用酷刑本身就存在种种弊端,因而血腥的「同态报复」就更不可能被接受。
到了现代,刑法理论由「报复理论」与「威慑理论」转向「保障理论」与「改良理论」。刑罚的目的也不再是报复与惩戒犯罪,而是预防犯罪与教育罪犯。这时的刑罚不再针对罪行,而是针对行为人本身。在预防犯罪的目的下,尽可能采取较轻的刑罚。「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种朴素的报复理论显然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

一言以蔽之,同态报复已经不再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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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现代刑法理论反对同态报复?」这个问题很大,之前看书的时候稍微注意过,这里简要的写一些。作为半个还未入门的法科生,可能观点有诸多错误与不足,还请前辈们予以批评指教。

1.

「同态复仇」作为一项成文法律至少能追溯到《汉莫拉比法典》,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Ex.Law #196. "If a man destroy the eye of another man, they shall destroy his
eye. If one break a man's bone, they shall break his bone. If one destroy the
eye of a freeman or break the bone of a freeman he shall pay one mana of
silver. If one destroy the eye of a man's slave or break a bone of a man's
slave he shall pay one-half his price."[1]

它的渊源大致来自于氏族社会中的「血亲复仇」即当一个部族成员受到其他部族侵害或杀死时,同部族的其他成员必须为其复仇。这时的「血亲复仇」程度并不止于「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而对象也并不局限在加害者本身。
同态复仇同它的前身相比,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通过限定对象和手段,同态复仇安抚了受伤害部族的同时,更好的维护了这一时期的社会秩序,或者说朴素的正义。
尽管如此,随着文明的进步,同态复仇仍显得过于血腥了,因此也渐渐也有了松动。[2] 于是在《十二铜表法》中,罗马人对于其做了自己的改良:

『二、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
 三、折断自由人一骨的,处 300 阿司的罚金;如被害人为奴隶,处 150 阿司罚金。
 四、对人实行其他暴行的,处 25 阿司的罚金。
 五、对他人的偶然侵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八表  私犯』[3]

请注意,这里「毁损肢体」直译为「折断四肢」或「毁损四肢」,即认为只有损及四肢才能采取和解与同态复仇。尽管这点存有争议,但十二铜表法将同态复仇的范围进一步降低这是不争的事实。同时,铜表法这里也引入了罚金,可以说为近代以降以罚金刑部分取代自由刑埋下伏笔。
当然,铜表法也有宽严失当、定额罚金不合理的缺陷。后来对旧法进行改进时,先是取消同态复仇,改为罚金制裁。之后取消罚金定额制,改为按具体情况,比如损害大小、情节轻重等等具体确定。[4]

可以说,在古代,「同态复仇」由于其血腥的本质在部分地区已被抛弃。

2.

近世之前,「刑罚的目的在于威慑」可以算作一句真理。因而取消同态复仇带来的疑问是「罪犯与犯罪能否继续得到威慑」。换一种更宽泛的说法是「怎样能使犯罪受到威慑」。

孟德斯鸠认为在宽和的国家里,敦化民风胜于施用刑罚:

「在宽和的国家里,爱国、知耻、害怕受责备都是能够防止许多罪行的震威因素。对劣迹的最大惩罚就是认识到自己确有劣迹。民法因而比较容易加以纠正,无须动用很多强制手段。」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瓦雷烈法》与《鲍尔西安法》使得昔日的铜表法几乎被废除,然而治安却并未因此恶化,可以说是孟氏观点的佐证。[5]
除此之外,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刑罚的威慑力在于其确定性与及时性,而不在于严峻程度。」 不仅如此,残酷的刑罚更可能会带来种种弊端。一是残酷的刑罚可能会引发更可怕的犯罪,比如如果偷一块钱同杀人一样会被处死,那不为何为了逃避偷钱被追究,铤而走险杀人呢?二是残酷的刑罚违背了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再严酷也有顶点,因而无法预防更可怕的犯罪。
基于同样的目的,刑罚要求与犯罪相对称。

「刑罚的对象正是它自己造成的犯罪。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6]

因此,在近世威慑理论之下,不仅同态复仇本身,过于残酷的刑罚都被认为是没有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
(这里的「残酷的刑罚」主要指肉刑。罪罚相称,指所处刑罚与预防该罪行所需必要刑罚相称。「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仍过于残酷了。

3.

可以说随着时代的进步,刑罚越来越温和与人道了。
20 世纪以来,刑法由「威慑-报复刑」渐渐转向「教育-保安刑」。刑法不再为了维护权威与报复犯罪,而是在预防其他人的犯罪同时,教育罪犯。抛弃了「维护国家权威」的目的,重刑的施用进一步被限制,在能达到预防与教育目的的前提下,更人道、更合理、更多样化的刑罚被采用。当然其中也有类似法西斯国家与苏联式的恐怖主义刑法这样的反动,这可以佐证「施用更重的刑罚是为了维护国家权威」。[7]
基于现代「教育-保安」理论,「罪行-责任-刑罚相一致」的原则被确定,即刑罚的轻重不单单考虑犯罪的事实,还需要考察罪犯所负的刑事责任。即使是同样的犯罪结果,由于行为人的年龄、目的、认知甚至所处的情形不同所面临的刑罚可能有天壤之别。刑法「不针对行为,而是针对行为人」,甚至「不针对行为人,而是针对人」。

我国现代刑罚理论中,采取预防说,即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主义),包括消除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而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所主张的威吓主义、神意报复主义,以及为体现报复、实现威吓所采取的酷刑被抛弃。[8]

此外,为了避免自由刑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并且使得罪犯在受到教育之后能够更好的融入社会,刑罚改革也出现了以下的趋势:

1. 轻罪除罪化;
2. 以罚金取代短期自由刑;
3. 更多的缓刑。

这里可以看出,「同态复仇」被抛弃,因为它已经远落后于时代了。

「自从有刑法以来,自从国家代替受害人实施报复以来,国家就承担着双重使命:国家的任何行动不仅要保护共同体更好的对抗犯罪,而且还要保护犯罪人不受受害人的报复。所以直到今天,刑罚不仅用来对抗犯罪人,而且用来照顾犯罪人。」[9]

这段话可以为本文做一个小小的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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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Wikipedia:Code of Hammurabi
[2] 王龙飞,刘志. 试析同态复仇[J]. 《政治与法律》,2011(10);
[3] 周枏. 罗马法原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p1013;
[4] 同上书,p863 以下;
[5] 孟德斯鸠 著. 徐明龙 译. 论法的精神[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p100 以下;
[6] 贝卡里亚 著. 黄风 译. 论犯罪与刑罚[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p65~70,p75~80;
[7] 拉德布鲁赫 著. 王朴 译. 法哲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 p127 以下;
[8] 张明楷. 刑法学[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p452 以下;

[9] 拉德布鲁赫 著. 米键 译. 法学导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p184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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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6 23:25:21
PS.补充一下,同态复仇在某种程度上是和罪刑适应原则(或者说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相背的。所谓罪刑适应最早是见诸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在现代这个原则可以解释为犯下多大的罪刑,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同时根据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并判处相应的刑罚。
   表面上看,同态复仇确实很符合这个原则,但是注意看上面的表述,罪责刑相适应不是单纯看犯罪人对社会造成的损害,还要考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来确定犯罪人应受的刑罚。
   而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的主观原因比如犯罪动机、是犯罪故意还是犯罪过失是认定行为人有罪或无罪,此罪或彼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的重要因素。
   但是,在同态复仇中,在它所遵循的“造成各种损害就要受到何种惩罚(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中,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是主要的考量因素。而一旦缺少了对上述两者和的考量,不考虑犯罪的主观原因而机械地给予犯罪人处罚,实际上是对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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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题主是知道什么叫同态复仇的就此不赘述了。
   同时我也相信很多人会说同态复仇何等野蛮暴力,所以下面也不说了。
   首先题主要知道一点,在刑法理论里犯罪是行为人对国家负有刑事责任,注意不是对受害人,同时刑罚权是由国家掌握的。但是,同态复仇的逻辑是你对我/我的近亲造成了伤害,你要对受害人负责,因而作为受害人本人或者近亲有权对你施以惩罚。可见,同态复仇是不可能被刑法理论接受的。
   其次,同态复仇的成本太高了。刑法有三个任务,惩罚犯罪,保护国家与民众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确同态复仇对于受害者而言是一种完美的惩罚犯罪的方式,但是它的成本是牺牲了社会的稳定性和劳动力,要知道犯罪人的群体是很庞大的,对于社会而言,大部分罪犯在接受惩罚改造以后是可以融入社会发挥作用的。可是如果是采用同态复仇的话,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复仇之风愈演愈烈,二是出现大量因为犯罪而缺胳膊少腿的人 。如此一来还谈什么“保护国家与民众和维护社会秩序”?
   最后,在现代刑法理论里,刑罚要起到教育的功能,既要教育犯罪人不再危害社会又要教育其他人不要犯罪。但是同态复仇的苦痛与其说是教育犯罪人不如说是激起他更大的愤怒。而且尽管同态复仇的残酷能威慑犯罪,但是让一个人伤害另一个人,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还会激起人内心残忍的一面,还谈什么教育他人不要犯罪呢?
   而且,刑罚的执行还要遵循人道主义和再社会化的原则(再社会化一是指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改造罪犯,二是只让罪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能适应社会生活)。同态复仇谈何人道呢?又谈何再社会化呢?
4#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6 23:25:22
为什么反对同态复仇?因为一旦法律允许同态复仇、血亲复仇就等于这个国家一下子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跌落到原始部族社会。
复仇的本质就等于是把一桩纠纷完全交由私人去裁决,好比去县衙门状告县太爷一样,社会完全沦为弱肉强食的世界,丛林法则将统治一切,这真是个美好的社会?
发现网上很多人特别支持复仇,认为当自己遇到不公时,法律不能令自己满意,自己就应该行动起来伸张正义,把法律当成碍手碍脚的限制,主张法律应该允许复仇存在,这样社会不公现象就会减少。这主张听起来似乎有点道理,但是仔细一想存在问题颇多。
首先,那些支持复仇应该被法律允许的人纯粹是以“我”的视角在看世界,以为自己就像玩老滚5一样,只要愿意、只要自己敢玩命,再牛的人,再厉害的势力也能被自己灭掉,法律是限制自己行动的枷锁,若无法律自己意志就能得到伸张。可是自己其实身上没有主角光环,前去复仇可能反而被对方灭掉了,甚至在行动之前就被对方斩草除根。
其次,支持复仇合法的人似乎以为世界是绕着自己在转动,和别人发生矛盾,自己感觉冤屈就可以去复仇,但别人遇到冤屈难道就会老老实实忍耐?不会来复仇?当然有人会说自己问心无愧,从不做坏事,不会有人找自己来复仇的,但事实呢?我们接下来讨论第三条。
第三,复仇所谓的动机,也就是不公与冤屈是谁界定的?还不是由复仇方自行定夺,很多时候民间的争执往往双方都有责任,可能一场闹出人命的争斗,受害方执意坚持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是加害方却认为对方挑衅在先,自己正当防卫而已,应该无罪释放。你站在谁那一边都感觉有理。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加害方有期徒刑12年,受害方或许就会大感不公,认为法律不能为自己伸张正义。
所以说同态复仇、血亲复仇一旦合法,会让民间争斗极端残酷化,加害方变得格外残忍,可能将对方一家老小斩草除根,如果两股势力旗鼓相当便会陷入长期冤冤相报何时了的困局,与他人发生争斗,或许你认为自己的行为完全是在保护自己不受欺负,但是对方的家人却会认为受了你的欺负从而找你复仇,至于你能不能活下来全靠你们之间的力量对比了。
很多人说允许复仇,豪强会为之胆寒,可事实上一旦法律开放复仇,强者显然比弱势群体更容易实施复仇行动,他们对弱者的欺压会堂而皇之。
允许复仇就意味着丛林法则回归,这是对文明秩序的残酷挑战。如果不理解的话不妨看下国际社会,其实国际社会就是一个这样的世界,目前世界上不存在一个全球性的大政府,也没有强有力的国际法约束,当然小国被大国侵略自然可以奋起抵抗,也可以选择报复行动,可是世界因此变得更加公正了吗?没有!
简而言之,即便不从道德只从大多数人普遍利益角度来说,法律允许复仇的后果将是很可怕的,我发现支持复仇的人身上总有种迷之自信,就像很多赌徒也明白赌博很可能会倾家荡产,但他却坚信自己福星高照、是天选之人那样,支持复仇的总感觉如果没有法律束缚,自己就能像开了挂一样,人挡杀人、佛挡杀佛,同样自己也是世界上唯一有情感、有愤怒的人,别人都是AI,活着就为了给自己送人头,自己的善恶对错是非观更是天地宇宙的唯一真理,是真正的天理,天理总站在自己这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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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6 23:25:23
1.有些东西根本没法同态复仇,因为侵犯的是社会法益而非个人法益。
2.犯罪行为本身具有道德可责性,以同样具有道德可责性的手段报复体现不了正义的价值观。
3.同态复仇最早源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是种限制过分报复的无奈手段,不是最优手段。
4.复仇观不利培养善良之心
6#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6 23:25:24
这个问题真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好的,我仅是简单论述,如果题主真的需要一个全面的了解,还是要研读专业的法哲学史,法制史专业书籍和论文。
        同态复仇被抛弃经历了比较长的过程,从中国法制史看,同态复仇的慢慢的消失本质上是法制理念进步所带来的。从周代早期开始,礼和刑的区分就开始引导刑罚的变化。刑罚的执行权很早就被有权机关垄断了,而在礼所调整的范围,有权机关并不插手,由宗族内部协调,你也可以认为这是一种法制的二元化,不过出礼入刑事实上在理念上反对刑罚的个别实施。随着时间进入春秋,新兴的地主们发现礼和刑的解释与实施都由封建贵族掌握,这对于占据主要经济地位的他们是很难接受的,是以在这样的冲突中古代中国的刑法首次在郑国以书简的方式公开,被称为‘’铸刑书‘’。从那时开始,刑罚的确定性开始作为刑罚本身的原则被确立,这一事件或许和同态复仇被抛弃没有直接关系,但刑罚的确定性和刑罚的只能被有权机关执行要求结合在统治者的需要中,被写入法典。
        这时的法典的确有一部分支持同态复仇,但随着秦帝国的统一,帝国较为先进和全面的法律体系开始覆盖其统治区,秦法对于刑法本身的分类应该说已经做到了当时的极致,虽然它严苛到极点,这时,同态复仇会部分的出现在一些肉刑中,但不是主流。再后来汉代肉刑减少的改革,封建法“五刑”的确立,都一步一步的抛弃同态复仇这种野蛮和不文明的刑罚方式。
        同态复仇作为人类发展中一种古老的刑罚理念,其实到今天也没有消失,虽然为现代刑法主流不认同,但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还是同态复仇还是有市场的。我个人的观点是同态复仇其实体现了人对于‘’公平‘’这个观念最原始和最直观感性的认识,这是共性。

        手机打的,不成体系,题主见谅,至于罗马法和其他两大法系的发展我并不像中国法制史这样能了解大概,就不说了,希望对题主有帮助。
7#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6 23:25:25
因为现代刑法理论都是站在“政府”这个社会管理者角度思考的。个人的权利全部沦为社会总体的附庸。
PS:现代刑法反对同态复仇,但是如果一个法学男老师被人奸杀妻女,他自己脑子里几乎百分百会闪过同态复仇的念头。制度和人是不一样的。当为制度工作的时候,他自己已经不是原来的人了,所谓制度的螺丝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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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6 23:25:26
西方刑法的基石是罪刑法定原则,满足的是保障人权与自由的本质需要,就已经暴露了西方刑罚体系的阶级化与虚伪本质,而放弃了正义的追求。

拿限制国家刑罚权说事,把核心的焦点从犯罪者的角度转移到国家机关,好像法官比犯罪分子还要危险。我不能说没有冤案错案的可能,但是这样的氛围之下,必然造成法官不敢过于主持正义,而选择更加保守的偏向犯罪者的立场,以明哲保身。同时有钱人可以雇佣好律师,竭力抠字眼逃避责任。这样一推一拉,结果可想而知。是的,很多国家死刑都他妈废除了。

只是大部分人相信了这套童话,觉得国家会迫害自己,还是法官和政府比犯罪分子更危险一点。老实讲,你一个普通人,是不是有点想太多。

说明一下,我并不是反对限制国家刑罚权,我只是认为惩罚犯罪,正义补偿受害人应该放在比限制国家刑罚权更重要的地位,甚至可以作为 刑法的基石。

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西方现在的统治者资产阶级,在历史上以前是挑战者,王权是统治者,资产阶级贵族有钱了,又怕王权迫害,所以在他们眼里,王权才是他们害怕的核心,所以千方百计通过议会斗争限制国家刑罚权。

现在资本家也上台了,发觉这套模糊焦点的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自身,相当于开了程序后门,自己可以雇佣抠条文的高手律师,帮助脱罪。当然,客观上也让社会上的危险分子搭了便车,胆子大的坏人,浑水摸鱼了。

中国还未阔起来,就已经沾染了资本主义的靡靡之音,权贵都开始给自己留后门了。采取的正是德日派的西方刑法思想。

刑法,作为最具有社会道德与正义导向的部门法,开篇明义的基石是罪刑法定,是温情脉脉的民主人权,是向法官与政府开炮,是保护犯罪分子的人权,真是转移话题、编故事的高手。

难道忘了受害者的哀号,家属撕心裂肺的痛哭,犯罪分子得手又逃脱的肆意狂笑?难道刑法开篇明义的基石,不应该是受害者的痛苦与社会正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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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6 23:25:27
我看都是从西方那边的法律解释的,我来尝试的、简单介绍汉家文化关于这方面的例子吧,大家看完案例和当时的社会状态就明白为什么不鼓励了。
关于这个,我们这边比较早、有系统的学说应该是公羊派的《春秋》。
《春秋公羊传》是公羊派的学说,董仲舒就是公羊派,里面有著名的“大复仇说”和相关案例——齐襄公复九世仇,就是说齐襄公复仇了他9世父辈之前的恩怨;汉代的“犯强汉者虽远必诛”也是脱胎于这种理念;汉代游侠儿轻生死、重恩义也是这种学说的社会表象之一。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汉代,常有俸禄2000石(部、国级)的官员因为“做事不公”,“欺压百姓”结下来梁子、恩怨,然后被受害者的家属/后代/亲朋/乡党/路人所刺杀,而这些刺客在这种思想理论下,偶尔会得到各个社会阶层不同程度的帮助,以便完成复仇(当然,如果有必要,被杀官员的后代还会向刺客复仇的)。

那你说,生活在21世纪的各国统治阶级,会允许这种思想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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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6 23:25:28
看了几位的答案,感觉题主需要进一步思考几个问题:

刑法是谁定的?维护的是谁的利益?
犯罪责任主体是谁?受害主体是谁?施罚主体是谁?
施罚主体能不能维护受害主体的利益?
施罚主体需不需要维护受害主体的利益?
寻租行为是怎么来的?
施罚主体教育罪犯的本质是什么?
如果允许同态复仇,施罚主体是谁?当权者如何介入控制?
同态复仇需要怎样的社会基础?


如果题主对国家这个概念有较深入的理解,就能更好的理解法律的本质。

这个世界上绝大多数问题都是智力问题。同态复仇的实施,需要大多数人明白同态复仇是合理且可执行的,明白过度复仇是弊大于利的,明白遏制犯罪更好的方式是社会教育而不是施罚主体教育,明白提高犯罪成本更好的方式不是当权者的法律而是每个人都有自卫反击能力。而世界上并没有那么多智力够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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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6 23:25:29
因为做不到,下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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