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荆门一男子意外身亡 千万保险却遭11家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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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的论坛用户   2021-1-4 21:58   8817   10
原新闻链接:荆门一男子意外身亡 千万保险却遭11家公司拒赔

新闻大意是是湖北荆门一个男子驾车冲入水塘里溺水死亡了,而死者生前分别向11家保险公司一共买了22份的意外保险,保额上千万。这11家保险公司发现这种情况后,抱团拒赔,认为死者是骗保。

问题1: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否合规合法?
问题2:一般家庭一整家人的所有保单加起来都没22份,而该男子一个人光意外保单就22份,如果不是为了骗保,如何理解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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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更新

首先交待一点,原问题描述我有描述错误。22份保单并不是全是意外险。我就不改了,补充说明就好。
———二次分割,以下为正经补充————————
其实我在想另外一个问题:
在11家公司一起“拒赔”的情况下,为什么没有一家公司跑出来,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赔了呢?

一千万的保额,十一家保险公司。平均每家一百万左右对吧。
假如任意一家公司,跑出来,把这一百万给赔了——就算是死者骗保,也不管了,赔了!顺便还要发表一番诸如“我们不管死者死因如何,我们只知道给死者家属及时赔钱才是真理”之类的话。

那么新闻的标题很可能就变成《荆门一男子意外身亡,11家保险公司仅一家愿意赔偿》
现在这件事的关注度也不小,花的这一百万打的广告,绝对比一千万还要值得!

但是为什么始终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愿意这么做呢?这明明是一笔非常划算的买卖啊!

我也看过视频了。视频里面的解释是,怀疑是荆门市的保险协会不让赔。

先不追究到底是不是协会不让赔了,即使是不让——你一家小小的保险协会能耐我保险公司何?

就算是保险协会不让赔,我作为一家保险公司,即使不听你的,还能怎么滴?你保险协会再有能耐再牛逼,大不了只是让我这家公司这一辈子在荆门市卖不出一份保单对吧?但是,保险很多可以全国销售、全国理赔的,我只要给赔了,我公司的名声就响亮了,这个广告效应带来的利益就远远比这个大了,我为什么不这么做?

我相信,这十一家保险公司的老总,肯定都是老狐狸,都比我聪明,肯定都想到这一点。
但是,为什么一直没有这么做?
原因何在?
是不是有更深层次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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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4 21:58:11
来晚了,不好意思,现在才翻到这条新闻!今天,看到这个视频报道时,我只心寒!又翻完了后续案情发展的文件。

本案中,周华从1999年,就开始投保,并之后,把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分享给全家人,故,不得不说,周华有一极强的人身风险规划意识。

案中说道 :周华拥有各种保单:【年金】,【意外险】,【终身寿险】。

共计:20多张保单,包括当年单独购买的【意外险卡单】

案后,保险公司与司法部门的声明顺序:

1.出事

2.报案

3.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开会,声明:集体拒赔,并干涉已决定理赔的保险也拒赔。并翻周华背景,有道德上逆选择的疑点:
经调查了解,周华有过两次婚姻,育有四个子女,生前企业经营不善,债务缠身,经济拮据,入不敷出,并购买了巨额保险。11家保险公司认为周华有驾车自杀嫌疑,单纯以保险公司的能力及权限很难还原事故真相,于是提请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4.家属得到声明,司法机关开始寻求公证、死因、性质,等等。

5.司法部门给出:截止目前,拿不出任何周华的自杀骗保证据。

6.保险公司依然拒赔。

7.家属坚持上诉保险公司。

8.行业协会见记者和律师的介入,行情丑闻与非议局面不可收拾,便下发文件:指出各媒体的报告忽略了周某在2016年起的经营问题,债务缠身,以及赌博恶习,并强调【保险公司的保险是国家财产】等片面之辞。以转移群众的视线。

以上我纪录的?接近于实情,是吧?

个人观点:
看到周华的女儿哭着把家里从1999年起至今,40多张保单摆在家里桌上时,我心里油然升起一股失落感,同时又是一种无法声张的愤怒,我在问:【周华的代理人跑哪去了?周华的经纪人呢?】

真是至关重要,本案需要的是中立的保险经纪人中国人寿保险行业的从业者和经纪人,来帮助自己的客户【周华】,拿回周华本身应得到的权利!

给出几个专业的建议,我是希望2年后的今天,(哎,保险法中,对拒赔的上诉复议期,只有两年!希望对未来的行业从业者,和作为未来保险公司客户的你,有帮助!)

我,如果是周华的保险经纪人,我则会非常清楚我客户的身后期望与寄托。为什么他要改受益人,我也会问问客户。甚至,我有义务让客户在不同的家庭生意健康状态下,去理性的更改受益人。我会早就在这件意外身故来临之前,就客户档案薄里,记录下客户的所有保单,只要是周华愿意主动交给我的不属于我销售的保单,或早于我出现时购买的保单,其信息,我将全部记载。这是一个保险经纪人最基本的客户保单应急备案职责。

*****周华出事后,我将作出如下决策:*****

首先,对保单责任进行归类,周华的噩耗是驾车坠入深水中身故,触发的责任是【身故】,那我将把他的意外险分为一类,另一类为:终身寿险、年金险和万能账户等等。
为什么这样分?
因为,在没有完全满足4项意外险的理赔条件时,身故事件只要存在自杀的推测或他杀的成分,且意外险保额在100万以上的非航空意外险保单,保险公司100%会立此案为【疑难案件】。意思就是,不是10天之内可以得出决定理赔结果的。【详见保险法中,关于出险事故「情况复杂」的描述。】

自杀和第三者他杀,保险公司都要走一个程序:【涉案的被保险人(本案周华),是否在案情中有违法证据,或承担民事责任】,一旦有,保险公司会堂而皇之的观望,一定会给出【情况复杂】的声明。

然而,本案令人震惊的是,保险公司给出了【拒赔】的第一声明!


教训:我们报案保险公司,不要以【意外事故报案】,不要主观提及性质。而是直接还原身故过程,拿出司法的死亡鉴定书,照着读:【几年几月几日,周某在何地,单人溺水身故其自己的车内】。不要惊动保险公司的预警机制。别让案情和保额,大到其业内足以重视的程度!更不能让记者来报道,杜绝莽撞的曝光,保证不能让记者参与本类理赔纠纷,别让媒体向保险行业施压索赔!

遵守了上述索赔的原则之后,事情会好办很多,保险公司不会认为你是在让社会舆论绑架保险公司,不会定性为【周华的家属是在向保险公司开口要1000万保险金,触动保险行业协会】,我们也不要有扩大和谎报身故性质的举动,暴露出骗取理赔的嫌疑。如果我们强行去申辩【死者绝不是自杀】,保险公司会认为你是不懂【保险法】和保险的愚民。

所以,我们只给出身故原因,让保险公司自己去公估、判断、取证。至于是不是自杀?不好意思,我不知道。

再补上几个保险常识,相信大家会看傻的:
A.自杀的条款,不在意外险保障责任之列!
周华的意外险,我估计占了800万保额左右成分。因为便宜。
剩余的200万,我估计终身寿险应该占了50万,而,大概率上,周华是没有定期寿险的。
定期寿险这是一个冷门于代理人渠道的产品,如果他懂定期寿险,这个案子就不会还在【自杀】的问题上徘徊。
因为:
B.人寿保险中(注意:意外险,不属于人寿保险的学科分支下),如: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都是含【两年自杀条款】的。
两年自杀条款是基于国际保险界研究了成年人在选择自杀时的心理变化与自杀念头康复年限等因素时,公认的给出了:一个成年人,从蕴量自杀那天起,到两年之后,再实施同一理由的自杀,的概率接近于零!故,为了防止投保人作为被保险人来自买高额寿险企图自杀逆选择,保险条款便对人寿保险设立了【投保两年后的自杀,是予以理赔的】。
于是,回到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有800万的意外险拿不回理赔,至少,事发两年之前投保的人寿保险类保险产品,周案的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追回!

当时,我们不知道保险公司在案法后,统一口径,给出【全部拒赔】的原因。我在想:承保周某名下人寿保险单的保险公司领导的心,都被狗吃了?!!!!
再来一个常识:
C.其他的长期意外险保险中,免责条款里有:若是自杀、犯罪、酒驾等等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理赔责任,但:须退还【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上面这个条款是几乎每一个保险产品里都有的:意思就是,保险公司拒赔,可以!请按照保险单上面的年龄对应现价利益表,向受益人给付现金价值。

D.债务发生之前,周华购买的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终身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人寿保险保单,不得因后续周某个人引发的债务所牵连。而,周华在发生债务之后,所购买的上述人寿保险,债权人有权力主张第三方履行代位求偿。即,让法院执行周华债务产生之后购买的任何保险,以退保的现金价值来偿还周华的个人债务。
这一条专业知识,是用以保护债权人的权利,避免债务人在产生债务之后,使用保险来恶意避债或转移资产。
所以,保险公司或什么协会,以【周华两年前的生意经营不善和债务纠纷,甚至赌博】来脏周华作为投保人的社会身份印象,纯属扯蛋!麻烦你们保险公司能拿出合同条款来!!??赌博的人不能买保险?赌博的人或不赌博的人会影响你们保险公司的投保风险认定决策??【详见《保险法》第16条】

E.长期的重大疾病保险在2016年之前,都还有终身寿险责任。
也就是,重疾保险也有两年外的自杀条款。周某如果被认定为自杀骗保,则,重疾保险是要赔的!事发两年之前,购买的重疾保险,是要赔保额的!
从1999年开始买保险,100%的,周华会拥有重大疾病保险,我相信,总额不低于50万!则,这50万,100%自杀是要赔的!只要不是情况D,即:周华负债后,主动新投的重疾险。

最后:
盘点周华的受益人应该拿回的法律上的正当利益:1.拒赔保单的现金价值与分红(若是分红型的话),2.事发两年前有效的重疾保险保额,3.事发两年前有效的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一切年金保险、万能帐户、投资连结保险。

不清楚最终周某的家属拿回了多少属于法律上自己应得的利益。如果,真的没有一个保险法律专家来帮周华走上面的流程,考虑这些细节,我是觉得这是中国保险行业初期的悲哀!本案中,司法机关的表现如此坚决: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周某为自杀的证据!保险公司的反应却是:就是骗保自杀!不信你们看,保险行业协会为我们列出了这么多关于周某的身前负面背景!

还有素材说:周华身前得罪了当地保险协会的某工作人员,此案的拒赔是此工作人员一手策划。

我想问:私人恩怨也可以妨碍和干涉【保险公司对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详见《保险法》第23条,第三款之规定!


.......

经过此案,我个人认为:保险的合法理赔在中国,竟然如《广岛之恋》中唱的那般荡气回肠、风流倜傥、隔夜相忘:
周华:你早就该拒保我!不该放任我加保的要求!给我渴望的故事,留下理赔难的命运。
保险协会:越过道德的边界,我会游走于法的禁区,享受身价的错觉,误解了条款的意义!时间难倒会,自杀难理赔,只要抱团不要抗辩,眼睁睁看着你白白从阳间坠落于九泉,不说一句再见!

保单是生命的权力,允许投保人身价买上千万,是保险公司允许的!本是一件对生命价值最大尊重的正规商业行为,却被注入了太多的仇富、妒忌、疑罪从有,等多重人性色彩,而变得难上加难!


这,也是我不让客户买意外险,而是去投定期寿险的原因!


3#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4 21:58:12
各位,别把保险想坏了。
保险行业最大的问题就是从业人员参差不齐。曾经有个保险员给我打电话让我买他们的一款产品。人家连战争都保了,我也是激动万分啊。
至于什么销售原则,呵呵只要能忽悠住了,可劲的忽悠。投保第一人选应该是家庭支柱,结果大部分人全是一水的教育分红险。
给孩子的教育分红险,呵呵。我以前某安某款,08年以前上的亏死了。

_______________
曾经搞过人寿险,我只想说,就算是一个谋划了18年的自杀骗保骗局。贵乎的某些卖保险的,你们要不要脸了!

保险法上,人寿险,自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生效起满两年。被保险人自杀是属于保险范围内的!
因为就是抑郁症骗保,两年的时间也够回心转意了,要自杀的人,是不会等两年的。
4#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4 21:58:13
谢邀……
在写下自己的答案之前,照例翻了下别人的答案。原来这是一件2016年的事情了,不知道为啥竟然现在会上社区的热榜。
由于问题原来自带的链接已经失效,所以保叔去度娘搜索了下,找到了当初电视台的视频。
男子意外身亡,千万保险金却遭11家保险公司拒赔!究竟谁之过?_腾讯视频
另外社区的回答中有人贴出了一份荆门市保险行业协会针对湖北电视台报道的文件。从上面的视频和这份文件中,我们基本可以了解到事情的大致情况了。
通过这份文件,下面保叔来一一说明下我的观点。


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知道了周华是个“热衷于购买保险”的人,这次事件中,涉及他的共有11家保险公司,22份保单,1097万元保额。但有个关键是:这些保单并不是集中购买的,视频中有提到,第一份保单购买于1999年。所以荆门保险行业协会中的这句话“生前企业经营不善,债务缠身,经济拮据,入不敷出,并购买了巨额保险。”在逻辑上有问题,并不是因为经营不善,债务缠身而去购买了巨额保险。


根据公安局给的回复,认为是交通事故,但没法查清构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视频中“不能认定周华涉嫌保险诈骗”的字样,在这份报告里没有体现。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信息,归纳的几个疑点,也有问题。
疑点1中“死者周华无逃生自救举动”。无自救举动就能认定为自杀么?但要知道,就算是自杀,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也是可以赔付的。
例如,在寿险中就有这么一条规定。

也就说保险合同生效后,超过2年,就算是自杀也是可以赔付的。也就说在2014年以前,周华购买的寿险合同,没有理由拒赔。

疑点2“投保总额高达1095.36万元”,我觉得这个不应该是周华的错。各家保险公司是不是应该想想自己的代理人有没有在销售的时候有违规行为呢?代理人在销售的时候,有没有做到如实提醒投保人,需要如实向保险公司申告高保额。这些可都是必要的风控手段呀!


疑点3“存在逃避其债务的嫌疑”。
买保险避债,这不是我们的保险代理人经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么?
试想,当时周华的确债务缠身,如果有几个完成任务心切的代理人不断地在周华耳边强调“避债”的妙用。会不会诱导周华多购买产品?同时在2015年法院将其列为被执行人后,为了不影响子女,周华对指定受益人进行了调整。




文件中有关“调节”的说明。这个其实是保险行业内的潜规了,对于某些认定模糊的事情,保险公司往往希望当事人能通过向法院起诉获得理赔。但这次因为累计金额过大,而当地11家公司同时抱团,有可能会给周华家属造成保险公司一起拒赔,从而转向媒体求助。


这件事情,最后的结果如何,网络上一直查不到。另外从法律文书裁判网上也找不到相关的裁判文书记录。如果有人清楚后续情况的,请再补充。
保叔总结下:
1、不能以周华疑似自杀的行为,而下骗保的决定。因为他的巨额保险并不是在短时间内一次性买入的;
2、有可能因为周华已经有巨额保险的情况下,诱发他自杀,从而获得保险赔付的行为;
3、寿险,带有死亡责任的重疾险都有自杀行为,两年内除外的条款。也就是说超过2年,保险公司是需要做出赔付决定的。除非周华购买的寿险或重疾险中有明确的写明自杀不赔付;
4、意外险的除外条款中,写明自杀是责任免除的

在视频中有提到,周华购买的保险中,有一部分是意外险,所以意外险的拒赔是合理的;
5、起诉其实是件很简单的事情,如果保险公司让你起诉,并不是因为人家想拒赔。所以该起诉还是正常去起诉吧。
写完了这些,保叔不得不再提下,我们那些在一线幸苦工作的保险代理人。这件事情的根源与卖给周华保险的代理人有很大的关系,如果他们在卖保险前能做得更仔细些,如果他们能在保险知识上积累更多些,而不是一味听从公司培训的话术。让周华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能够很清楚哪些情况可以赔,哪些不可以赔,或许这件事情会有很好的解决。
我们的保险公司是不是也应该好好反思下,“保险公司骗人的”这个锅应该谁来背?
保费、名声、保障,到底哪个更重要?

以上内容,根据网上能搜索到的材料整理而得出的结论。如有出入,欢迎指正!
5#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4 21:58:14
【终结贴~本案实情】







各位知友和同业看官,
看看截屏时间,深夜查案不容易,
看完给个赞鼓励下,可好?

想要原PDF档请私信留邮箱!
6#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4 21:58:15
买11份意外险看起来像是骗保,但依然不属于骗保证据,唯一的防范办法是保险公司在平时就共享信息,就可以发现有人买了11份意外险,有骗保嫌疑,并与之终止合作,退还保险费,而不是贪图那点保险费却事后不负责任。

保险业真正的掘墓人不是更高的保费,而是无底线拉人入保却无底线的拒绝赔付。赔付信用在保险业上十分重要。就此案来说,再怎么怀疑此人骗保,也应该赔付,因为在程序上合同上,完全符合赔付条件。正确的做法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公司提高保费,尤其是未来发现有人多次投保,就要提高他的保费,如果是拒绝赔付,保险业迟早全完。到赔付的时候11家保险公司就抱团了?收保费的时候就应该抱团共享信息啊。

法律是讲证据的,你看起来人家像骗保的,这叫证据吗?我还看你像杀人犯呢,是不是要把你抓起来?遇到这种事情,保险公司应该自己想办法改革规则,而不是拒赔。保险公司拒赔其实就是在拿自己的长期饭碗来换短期的利益。如果保险公司哭穷说赔不起啊什么的,那就说明该保险公司不适合经营保险公司,应该宣布破产倒闭,对了,倒闭之前也先买个商业保险。没错这不是骗保,西方国家的保险公司自己都是买保险的。
7#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4 21:58:16
如何评价“荆门一男子意外身亡 千万保险却遭11家公司拒赔”?

案例:

美国北卡Charlotte的律师买了一盒极为稀有且昂贵的雪茄,还为雪茄投保了火险。结果他在一个月内把这些顶级雪茄抽完了,之后律师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的要求。

有名北卡Charlotte的律师买了一盒极为稀有且昂贵的雪茄,还为雪茄投保了火险。结果他在一个月内把这些顶级雪茄抽完了,保险费一毛也还没缴,却提出要保险公司赔偿的要求。

  在申诉中,律师说雪茄在「一连串的小火」中受损。保险公司当然不愿意赔偿,理由是:此人是以正常方式抽完雪茄。......结果律师告上法院还赢了这场官司。

  法官在判决时表示,他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认为此项申诉非常荒谬,但是该律师手上的确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的保单,证明保险公司保证赔偿任何火险,且保单中没有明确指出何类「火」不在保险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必须赔偿。与其忍受漫长昂贵的上诉过程,保险公司决定接受这项判决,并且赔偿美金一万五千元的雪茄「火险」。

  以下才是最精彩的地方:

  律师将支票兑现之后,保险公司马上报警将他逮捕,罪名是涉嫌24起「纵火案」!!!由他自己先前的申诉和证词,这名律师立即以「蓄意烧毁已投保之财产」的罪名被定罪,要入狱服刑二十四个月,并罚款美金二万四千元。以上为真实的故事,并且获选为「近期犯罪律师竞赛奖」的第一名!这种事,也只是有在美国才会发生!

这是一个特例,也是在正常司法程序下保险公平原则的体现。


中国保险公司在荆门这个案子里面吃香太难看。


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的时候需要进一步调查被保险人是否骗保倾向,决定给不给接单。
而出现结果,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而不是拒赔说事,以后这样谁买你保险?


至于是否骗保问题,应该通过诈骗取证调查来证明被保险人骗保。


如今保险公司的做法就是赖皮狗无疑,给中国保险界抹黑(虽然也没有白过)。
8#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4 21:58:17
12月16日更新
看到题主更新了问题描述,我也解释一下一些问题。
首先,不是行业协会不让赔,行业协会没那个权力,也没那个必要。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行业协会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实是第二保监会的作用。
我想澄清一些观点,请大家注意保险公司的诉求是什么,是希望警方介入查清事实。
这件事事实清楚吗?目前为止,我们知道的事实是被保险人被淹死了,但是怎么淹死的,我们不知道,这也是双方上诉的关键。
在目前在法院作出终审裁决以前,我们现在还没法下定论,虽然我认为被保险人家属胜诉的概率几乎是100%。
再来回答题主的另一个问题,为什么没有一家公司愿意主动承担,因为平均下来,一家也就是100万不到,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确实不多。
但是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发生过,我在下面提到的山东的那个案子里面,当时涉及了5家公司,其中保险金额最小的一家主动选择赔付。但是,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反而是有问题的。
我认为自杀也是应该分成纯自杀和谋杀自身,真正的自杀对于个体而言,也是一种accident,而谋杀自身本身却是一件确定的事。
这类可能涉及到自杀和谋杀的案件,如果理赔放得太松,是会从一个方面增加洗钱和谋杀,自杀的概率,而且是合理合法的获得。
并且从另外一个方面会增加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因为赔几个做广告很容易,但是基础核保没那么容易提升,长远来说,对于公司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赚来的是什么名声呢?
乐善好施?
而且保险公司赔的钱是用其他客户的保费啊,这也是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
我想额外多说一些观点,真实和现实有时是不一样的。
仅仅就这个案子来说,每个人会有自己的判断,这种判断基于自己的经验和认识。
正义重要吗?很重要,但现阶段可能更重要的是获得正义的过程。某种意义来说,这种诉讼可以倒逼保险公司加强风控和调查。



不就这个案子说了,因为类似的事件,近几年出现过多次了,全国各地都有发生了。
他们都有类似的特征

集中购买多家公司意外险,数额巨大
死者有债务问题
死因是汽车事故


而处理结果最后往往是保险公司败诉,其中我国的司法机关的一些做法,我认为应该值得商榷。

讲两个印象深刻的案例,大家和这个案子对比一下。
第一个,是前两年发生的,山东那边,一个客户两个月内买了五家公司,总计保额也有1000万,最后一家买完,大概一星期人就失踪了,过了两个月,人和车在沟里找到了,这家里是开挖掘机的,有几十万的外债
第二个,涉及到我公司的,也是四五家保险公司,每家都差不多百万以上,事故是小车和大车撞了,但是理赔提到了一个细节,对面大车司机提到,小车司机没减速,撞上前,抬头看了大车司机,据说也是有欠债。

而就这个案子来说,看到的资料有限,每一份的单子的投保时间和保险责任都是不一样的,例如是普通寿险,只要是死亡前两年投保的,也仍然有效。
其中这个案子里涉及的险种,我觉得很值得说一下。
因为涉及到的应该是这两年很常见的一类险种,就是长期意外险,也是普通定期寿险的一个变种。
例如里面提到了建信人寿的230万意外险,这款应该就是建信人寿的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两全保险。
这种保险本质上是一种定期寿险,但是扣除了疾病身故,主要提高了交通意外身故。

所以如果真的发生的是自杀,即使超过了2年,那么死亡原因也应该按照普通死亡赔付,而不是多倍的交通意外。
9#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4 21:58:18
18.12.25日更新
时隔两年这个问题热度突然上来了,鉴于原答案较长我先把利益关系说清楚
保险从业人员,但从不在社区卖保险,所以回答里面会以这个案件的警方披露情况来分析案件,鉴于保险行业的极差的口碑这个回答可能不会达到普通用户的心理预期
保险行业口碑差不代表这个案件保险公司就一定是过错方,我作为保险从业人员不代表我就站在保险公司立场,这个案件保险公司拒赔不代表就是对其他用户拒赔,请认清这一点再理性讨论问题
评论区讨论问题麻烦就以该案件为核心讨论,单纯为了吐槽保险行业乱象相信我,你们有的是机会。






12.2题主增加问题,这个案件其实我们公司讨论过,所以我就再来回答下吧,题主这次的的问题是问为什么有影响力的案子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站出来表示愿意赔付保险金来改善保险公司的口碑呢?
首先一点是投保人有22份保单有意外有寿险,投保人在财务状况极差的情况下隐瞒真实财务情况加保巨额意外保单,就这一点来说,投保人主观上就具有骗保嫌疑,假如其中一家保险公司表示愿意赔付,这个钱就当是打广告了,那么这家保险公司就成功的获得是猪队友称号,当然如果只是背了一个猪队友的称号,是肯定会有人愿意赔钱搞宣传的,毕竟国内保险公司互撕起来也是从不手软,但是为什么没有一家公司愿意主动做这件事呢?我们假设下有公司愿意赔付之后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首先赔钱后这家公司会让另外10家保险公司在舆论上陷入很尴尬处境
同时网上围观的吃瓜群众会表示你看国内保险公司果真是垃圾,你看看11家只有1家赔付,国内保险公司吃枣药丸。
另外1家保险公司看似在互联网时代赢得了关注和口碑其实不然,因为这个案件里面投保人涉嫌骗保的证据太多,有心人稍微分析下就会发现,原来骗保是这么简单的事情,那么主观上想恶意骗保的人都会来这家保险公司投保,这家公司的出险率会上升,最后这家保险公司的保费就会上调,因为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之一就是死差,何为死差?就是假如精算师在数据分析后得出投保人在普通情况下每1万人投保才会出现一起意外赔付,而今年实际上每3万投保人才发生了一起意外赔付,那么这个今年这2万人得保费就是利润,随着恶意骗保的人数增多,必然会增加保费,吃亏的最后还是有保险需求的吃瓜群众,所以保险公司拒赔其实也是维护其他投保人以及潜在有投保需求的客户利益,这也是为什么骗保是刑事案件,因为骗保其实触及到普通民众的利益。
还有很多人说公安局已经拒绝立案,就说明骗保不成立,保险公司就该赔钱,其实这是不对的,我们来重新分析下这个案件的时间线
1.投保人加保巨额保单,驾驶交通工具造成死亡
2.投保人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
3.保险公司在受理后发现异常,怀疑投保人骗保,拒赔保险公司同事报警
4.警察在收到了各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投保人最近隐瞒实际财务情况下加保巨额保单,汽车在没有障碍物的情况下左转以及没有刹车制动痕迹,死者在安全带完好的情况下没有自救痕迹等间接证据,但是并没有直接证据,骗保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主张疑罪从无,投保人已经死了,而且这件事有媒体介入,公安局明显不想趟这趟浑水,但只从疑罪从无这点上来看公安局做法并没错,(如果公安局认定为骗保那么保险公司就真的是一毛都不赔)
5.公安局拒绝立案,那么就是民事案件了,保险公司和死者家属就会从保险合同上那些该赔那些不该赔走司法程序(比如最早期购买的寿险保单即使是自杀超过两年也该赔付,但是就如我这个答案里面所说高额意外险是否赔付?隐瞒了真实财务情况后购买的寿险是否赔付?保险公司和死者家属会对这点进行举证就看法官怎么裁决了)
所以说这个案件投保人具有恶意骗保的嫌疑,那么保险公司越是较真越是显示出保险公司对其他在我这里投保的客户负责的态度。
相比这下符合题主所说比较值得保险公司赔付和宣传的应该是另外一起案件,那就是最近的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的那个案件,里面被咬的女受害人和他母亲,具有申请保险金的赔付的条件,只是动物园私自扣留保费导致保单未生效,如果保险公司主动赔付(一份保单的保险金才20w)肯定会改善国内保险公司的口碑,不知道要比拿几十万去打广告的效果好到那里去哦,所以保险公司的宣导还是图样。

————————————————原答案———————————————————————

从这个话题上来看靠谱的答案真的是没几个,而且有些答主麻烦你先去看看连保险合同长什么样之后再来这里指点江山好吗?
先说下结果吧,从目前资料和证据来看投保人是涉及骗保嫌疑的,而且从合同条款上,投保人在投保时就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如实填写调查表,首先目前可知的资料是死者生前投保了多份保险,已知的是投保了建行旗下的建信人寿百万意外险

这款险种是最近几年比较常见返还型意外险,但是我要说的这个险种本质其实是定期寿险,他的基础保额是10W(死者应该是投保的双份)非交通工具导致的意外身故是基础10W保额的双倍赔付20W,交通工具导致的意外是基础保额10倍赔付100W,下面是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立面对投保人比较有利的是2年后自杀是赔付的, 但是也是赔偿基本保额也就是10W,交通意外导致的10倍赔付自杀是不赔的,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遇到这种案件都会赔付的。
但是~~~~~这个案件不一般,因为投保人在不同公司投保了多份巨额保单,那么就牵扯到另外一个问题了投保前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自己有巨额保单(看下图我用的我公司的调查表和投保确认书,基本上所有公司的都大同小异)


在投保前所有保险公司都会对投保人做问卷调查,会了解你的健康情况以及财务情况,在别的公司有超过30W的保单,都需要你如实告知,普通情况下投保人有个100-200W的意外险以及50W的寿险都是很正常的,因为基本上你这辈子是能挣够这么多钱的,所以综合在300W以下的保额存在拿命骗保的几率是很低的,即使有也是在精算后可控的范围内的,但是如果你有了300W的保额依然继续加保到1000W那么保险公司就会着重调查投保人的经济能力了,这个投保人生前财务状况堪忧,还被法院加入到执行人名单,他要是如实填写调查表被保险公司拒保的可能性应该是99.9999999%,

所以不管是投保书还是正式合同上都明确注明,如果未如实告知导致的理赔 ,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如果如实告知之后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无权拒赔,所以,死者女儿在决定走司法程序之后还找了媒体,其实最简单的方法是把保单的调查表页面公布出来这样来的更直接一些,你猜投保调查表页面投保人是都填了否呢还是如实告知了保险公司之前购买了巨额保单呢?
当然很有趣的一点是投保人还在网络平台购买了近100W保额的意外险,所以想把这个锅甩给代理人也是不行的哟。
如果投保人在保单上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从合同上保险公司就有权拒赔,投保人子女起诉应该走的也是民事诉讼,同时理赔保额巨大涉嫌骗保涉及到刑法,之后的事情就该交给公安部门来收集证据认定投保人是否存在骗保行为了,也就不存在别的答案里面说的要求保险公司搜集证据了来举证说明投保人是否存在骗保了(当然没什么用,毕竟人都死了)
无论你认为该赔钱也好,或者是觉得骗保也罢,你做的每个决定都是你为自己理想中的世界投出的一张票,就像当年彭宇案之后,路上老人跌倒之后敢上去扶的人就越来越少了。
10#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4 21:58:19
讲真,从旁观者的角度来看,这位的行为看上去很像是买了一大堆保险然后自杀骗保的行为。

那又如何?

难道保险公司,还能以“看起来像骗保”或者“很有可能是骗保”来拒绝赔付吗?
11#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1-1-4 21:58:20
现在的媒体人为了博眼球,什么话都说的出,死者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怎么不说,年初死者变更所有保单受益人怎么不说,落水细节无自救行为怎么不说。保险公司并没有拒赔,只是在等法律结论。保险本就应该遵循最大诚信选择,保险是转移风险的工具,不是有心人拿钱的手段。说说本案,寿险除特殊说明一般两年后自杀也赔,应该没有争议,意外险一般规定自杀自伤不赔,这一点肯定要扯皮,等法院给个结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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