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院做出过哪些搞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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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的论坛用户   2020-12-27 17:54   632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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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7 17:54:59
先声明,这是在社区看到的。
说文革期间,有两个中二青年聊天,其中一个(暂称为A)经常向另一个(暂称为B)炫耀他的手表,文革期间手表可是稀罕货啊…B特别羡慕。
有一次,A和B又在聊天,聊着聊着A突然说,你要是敢吃一坨屎我就把手表送给你。B一听还有这好事,赶紧吃了一坨屎。这时候A有点不乐意把手表给B,但又拉不下脸,于是说,这样吧,我也吃一坨屎补偿你。于是A也吃了一坨屎。不过A吃的是新鲜的屎,B吃的是陈年老屎,有毒,于是B中毒死了…后来法院判了A


反革命赌博吃屎致死罪!!!!!!



@vc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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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7 17:55:00
你没有撞到她你为什么要扶?
4#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7 17:55:01
案一:A诉B侵权,因为B占着登记为A所有的土地,B抗辩土地原为他所有,但征收程序不合法、赔偿不到位等等。法院审理历时一年后判令:土地即已登记为A,B之主张无证据证明,故判令驳回之诉请!
B受案一启发,提请县土管部门裁决争议土地权属,土管部门找一理由驳回。
案二:因遭土管部门驳回,B遂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法院驳回土管之行政决定并予以受理,法院审后判曰:因B所诉请事项,已经案一判决确认其权属归A所有,受生效裁判文书既判力之约束,B已无从主张其权利,固判令驳回B之诉请!
呜呼哀哉!
5#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7 17:55:02
说一个身边的吧,自行百度荆州中院鸳鸯判决
6#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7 17:55:03
貌似这问题会火,等你们分享答案
7#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7 17:55:04
答案已补充,怼我必回怼
1、回家发现老婆被强奸,把强奸者杀了,死刑。
2、吃面被暴力勒索,把勒索者杀了,死刑。
3、一个重大案件嫌疑人当着你的面用极端方式侮辱你母亲,报警后警察不管,你把他杀了,你无期。
4、酒后驾车碾死大学生,三年。
5、校园霸凌,教育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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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多人提出反对意见,我就不一一反驳了,爪机无力,就在这统一回复:
1、有人说没判错,我也没说判错了呀,问的是哪些判例比较搞笑,又没问哪些判错了,我就觉得这些判例搞笑不行么?每次看了我就要笑半个小时。
2、有人让我贴法条,我没读过这几个案件的详细卷宗,不知道怼我的精英读过没,我要是凭臆断贴点法条,与其被反怼,不如现在闭嘴。
3、有人瞎喷,我觉得让以上五案全发生在瞎喷人的身上,然后让他们依据法律自己判自己,世界就和谐了。
4、一个案例换个法官判,结局都差很多,我也没兴趣搞辩论。
5、有人说依据问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5日在山东济南说: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国家层面都认为判案不能光看法条,还得看良知,各位精英有啥异议。
6、我在补充下我的看法,其一、排除仙人跳嫌疑以后,就算是通奸,老公捉奸在床就能忍?其二、老板勒索在先,虽然手段残忍,但也事出有因。其三、这件事要是发生在各位精英身上,试问各位如何处理?先录像取证?其四、都能判蓄意谋杀啦。其五、参考中国学生美国欺负人的判例,或者看看社区周刊147期。
8#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7 17:55:05
天津大妈的玩具枪案件
9#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7 17:55:06
如果你们不承认民国也是中国的话……1936年12月26日,西安事变后,张学良与蒋介石一起自洛阳飞抵南京,党政军要员在机场迎接。接着,热闹场面不复存在,等待张学良的是一批身穿蓝色中山装,佩带二号左轮的军统特务。

  29日国民党军事委员会下达了法丙字第17807号命令,委派李烈钧为军事法庭审判长,对张学良进行审判。

  31日,张学良接到传票,他身穿将校呢军服,佩一级上将领章、肩章,腰间挂佩剑,脚穿乌亮的马靴,在宋子文陪同下,进入候审室,依照程序摘下领章、肩章和佩剑,被带进法庭,含笑直趋案前,审判长以张学良是陆军上将,所犯又属未遂,特赐以座位。张学良则始终鹤立,没有就座。

  审判长开始审问张学良:“你知道犯的是什么罪吗?”

  张答:“我不知道我犯的什么罪。”

  审判长翻开陆军刑法有关胁迫统帅的条款给张看,并对他说:“陆军刑法的前几条都是你犯的罪。你怎能如此胆大妄为?”

  张学良态度从容,理直气壮地说:“我对委员长实行兵谏,完全出自团结御侮抗日救国的要求。”

  审判长:“我们向你提出的几个问题,要你逐条回答,你愿意先看看这些问题吗?”

  张学良看完后,审判长继续发问:“你身为军人,为何劫持长官,进行叛变?”

  张答:“这个问题实在重大,一切经过详细情形,蒋委员长知道得很清楚,请审判长问蒋委员长便可明白,在此地我不能随便说,但我绝对不是劫持委员长,而是爱护委员长;我也决不是叛变,相反我是爱护我们国家和民族。我迫不得已实行兵谏,完全是为抗日救国而发。眼看我中华民族,党已不党,国将不国,兵连祸结,政以贿成。满心期望通过兵谏,委员长能受到震动,反躬自问,没想到我一片赤忱却落得这个下场,耿耿此心,天日可以作证。我在委员长面前陈述过我们的意见,表示我们的主张,怎能说是叛变呢?如果说是叛变的话,请问审判长,蒋委员长不是安全回到南京,我张某人不是跟随他到南京了吗?”

  审判长问:“你胁迫统帅,是受人指使,还是你自己策划的?”

  张答:“我自己的主意。一个人作事一人当,我所做的,我自当之,我岂是任何人所能指使的吗?”

  张学良继而问审判长:“我有一句话,请教审判长,可以吗?”

  审判长说:“当然可以。”

  张学良问:“民国二年,审判长曾在江西举兵申讨袁世凯,有无此事?”

  审判长答:“有这件事。”

  张学良:“申讨袁世凯是否为了反对他的专横独裁与称帝?”

  审判长继续问:“委员长勋业彪炳,待人宽厚,你何以会出此大不韪的举动?是否受外党的播弄?不然何以糊涂至此。望你抓紧时机,从速实告。不然求一生路亦不可能。机不可失,君其毋悔!”

  张学良直言不讳地说:“我在西安发动事变,确有改组政府的意图,而根本目的仍无非要求委员长团结御侮,抗日救国。”

  审判长追问:“既然如此,又为何亲送委员长返京?”

  张学良答:“我在事变中,看到委员长的日记,从日记中看出委员长被国民党内的顽固派及恐日病等分子所包围,其本人还不是没有团结御侮抗日救国的想法,且委员长又答应了我所提的停止内战一致抗日的要求。团结御侮抗日救国的目的既达,个人得失,在所不计,特随委员长来京待罪,请给以应得的处分。”

  审判长:“你将中央和地方大员统统拘留起来,这不是叛变吗?”

  张学良答:“审判长,您不提这班大员倒也罢了,您定要提起他们,我只好直说。这班大员平时穷奢极欲,把国家大事丢在脑后,我国糟到今天这种地步,他们是有责任的。这班大员勇于营私,怯于抗战,一点为国家民族牺牲的思想都没有,难道这班人也值得受人敬佩吗?比如陈调元身为军事参议院院长,在西安扣留期间,还有心情调戏万耀煌的姨娘,这种老而好色之徒,您还认为值得敬佩吗?”

  审判长急忙制止说:“此事与本案无关,不要说了。”

  张学良驳斥道:“这怎能说与本案无关呢?凡事都有个根,如果这个根没有毛病,它的枝叶一定鲜艳茂盛;如果这个根有了毛病,它的枝叶便要枯萎坠落。”

  军法审判草草了事,判决“张学良首谋伙党,对于上官为暴行胁迫,减处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5年”。

  接着,在蒋介石的导演下,1937年1月4日下午,张学良又接到国民政府发布的特赦命令:

  “经国府委员会讨论,一致决议接受蒋委员长请求,张学良准予特赦,张学良所处10年有期徒刑,特予赦免。仍交军事委员会严加管束。”

  宋子文陪同张学良出席军法会审后,曾说:“审判是走个手续,5天后汉卿保证回西安。”如今,交军事委员会严加管束,就是长期监禁。

  李烈钧以后在提起审判张学良时说:“那简直是演戏,我不过是奉命扮演这幕戏的主角而已。张汉卿发动西安事变,是反对蒋介石独裁,谋求全国团结一致抗日,何罪之有?蒋介石以怨报德,表面上是特赦,实际上是把张汉卿终生禁锢。”
PS:张学良一直到九十年代初才恢复自由。答主认为张学良危害民国,罪不容诛。但是蒋介石的败笔在于藐视法律与人权,使用了私刑(长期监禁,虽然给张学良的待遇极为优厚),这是万万说不过去的。不过,现在这种……资产阶级司法黑暗还远远没有绝迹,痛心!
10#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7 17:55:07



我刚刚经历过的,真是感叹法官玩弄法律,法律的明文规定可以当狗屁,黑的也敢判成白的,在我的上访之下,说要下周给我个补充判决,目测是要改判。可我要的不是这25块,我要的是法律的尊严!

  [cp]这可能是史上最小的枉法判决!
  说最小,只有25块钱!
  说枉法,法律明文规定(民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而我是胜诉的,承担诉讼费。
  为这事辗转反侧睡不着也只有我了
今天去青岛市城阳法院拿判决书了。
  案子很小,因为交通肇事对方全责,在保险公司已赔付给对方的情况下仍然赖账1620元。无奈起诉。
  庭审因为没有按宁法官的意思同意调解而出现了这个争议的判决。
  领判决书时候,我询问法官判决依据时候,不给任何解释,而且对我的质疑很恼火,竟然怒摔判决书在走廊。
   这让我起疑,难道是枉法判决?
  有两种可能,一是法律给了法官权力,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这样判决。二是法官明知故犯,觉得老子就是法律,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法律依据关我屁事。
  我无比的希望是第一种情况,因为这复合我对法官这个神圣职业的一贯。我找到宁法官的领导,得到的解释是合法的,依据不说,自己去查。今天查了一天,只查到给五章二十九条。希望哪位了解法律的给我解惑。
  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我希望是特例。法制社会建设四十年,不想细思恐极![/cp]
11#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7 17:55:08
新鲜出炉,热腾腾的,来自凤凰网。



房产中介人员利用自身优势从市民手中购买房屋,然后准备在办理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卖房发现买主系炒房人员后,提出解除合同。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塘沽审判区经审理后,认定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成立。据悉,塘沽审判区最近对17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为“名为买房,实为炒房”的行为,依法认定合同不成立,驳回索赔的诉讼请求。
2016年3月,尤某某与吴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以81万元购买吴某某的房屋一处,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某发现尤某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解除合同。

尤某某将吴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民二庭副庭长李桂华表示,此类案件多为房地产中介人员,利用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与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再加价转卖给他人从中牟利。为了保证其顺利实施倒房行为,此类合同一般都约定交付定金后便腾空并移交房屋,此举是为方便让实际买房人看房。同时还会约定允许过户给第三方,是为保证卖房人与实际买房人办理过户。当卖方人陷入了炒房人的圈套,拒绝履行合同时就会被以违约为由起诉,并索要高额违约金。

滨海新区法院塘沽审判区认为,此类案件中签订买卖合同只是先占房屋的购买机会,同时另寻买主,将房屋转售他人从中牟利。而并非真要购买该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此外,炒房人的行为既会造成实际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房屋交易的环节增多而增加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故依法不予保护。



那,是不是应该取缔超市商场、淘宝京东?

因为它们夹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中间,“既会造成实际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影响实际买卖双方的缔约选择权,也会造成商品交易的环节增多而增加实际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和违约风险,实际上已经影响了实际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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