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社会学来解释这个问题,可以在父系社会的亲族制度关系框架下理解。
kinship system in a patriarchal and patrilineal society.
如果我们探讨的“乱伦”是在父权和父系(patriarchal and patrilineal)这个社会环境中,有一种性别学的解释就是: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经济、社会发展有一个很重要的基础,就是“不同的亲族之间以交易女性/Exchange of Women为前提,来置换财产和资源”。
从经济上理解交易女性/Exchange of Women:
想想看父权父系社会的传统,是亲族和姻亲紧密相扣的社会体系。交易女性这个很好理解,想想看“彩礼制度”/brideprice就很明确了。嫁妆/dowry是存在的,但是婚姻关系成立后,女性的所属权是属于在父系家族的,所以实质性确立亲族定义的是彩礼/brideprice,而不是嫁妆。
只有女性在两个不同的亲族中被交换,才能换取财物或者其他的经济资源。如果女性被“内销”,也就是一旦乱伦形成(亲族内的婚姻关系),那么女性则无法被交易,无法换取经济资源。
从社会地位、政治因素理解交易女性:
如果放到社会精英阶级和统治阶级就很好理解了,古代有“和亲”,现代有“政治联姻”,实际上都是以交易女性为手段,达到了稳定或者提高社会地位、巩固或者扩大权力的目的。如果女性这个社会货币被“内销”,也就是乱伦,那么亲族的权力、地位则少了能消费的货币,也就直接威胁了父系亲族的稳定发展。
毕竟,乱伦的禁忌普遍存在于父权父系社会,并且早就存在于现代医学之前。对于什么近亲生育孩子畸形的事情,都不是真正能解释这个问题的原因。
我是不太能支持生物学对乱伦禁忌的解释的,它太近代了。弗洛伊德那一套体系可能还能从微观上解释出些道理吧。很多人用道德伦理来解释,但我没有看到特别深层次的去分析这个道德伦理的建立基点是什么。如果说父女父子、兄弟姐妹在一起本来就是错的,这个不构成伦理禁忌的基础。因为也有社会并不认为这样的近亲结合有问题。
非常希望看到除了性别学、精分以外很有趣的分析角度。
备注:具体的reference我就不列了,没想在这里严谨的写个论文,就是从性别学提出一个理解这个问题的思路。
好问题,献上新年第一答。
首先我们需要澄清的是,题主的“德国骨科”问题至少有以下三种理解方式,第一种是道德的理解,即认为乱伦行为是不符合某些普遍的道德原则的。第二伦理的理解,即乱伦行为是违背伦常,伤风败俗的。第三就是心理学上的理解,即乱伦行为是人类心理所无法接受的,感到恶心的。这三重关于乱伦的负面意义的不同理解方式相互区分,却又紧密相连。根据题主的问题描述以及所带的TAG,似乎是想避免关于乱伦问题的道德层面和伦理层面的讨论,而集中于心理学层面(为什么乱伦让人反感)。但是,我想指出的是,如果仅仅从纯心理学的角度审视乱伦的话,那么乱伦问题就可能不再会是一个问题了,也就是说,在纯心理学层面,乱伦问题很可能并不构成它本来所具有的争议性和破坏力。因此,在考虑乱伦时,道德和伦理层面必不可少,原因待会在讲。
事实上,在伦理学领域里,关于乱伦是否构成道德问题的讨论一直都是很激烈的。乱伦真的是错的吗?到底错在哪里?对于“乱伦”的世俗意见的哲学性反思里最为出名的莫过于普林斯顿大学的Elizabeth Harman教授的一个思想实验,通过这个思想实验,Harman试图说明,在一定情况下,乱伦行为可能并没有我们以为的那么错,甚至可能不会令人反感(很遗憾我没有找到这个思想实验的原出处,下面的描述来自于二手文献):
“设想一下,马克和朱莉是一对兄妹,在一次大学暑假他们一起前往法国旅行。某个夜晚,他们一起住在一个海滩的小屋里,两人觉得,在这种情境下一起ml会是十分有趣并且快乐的。并且,这会给他们都留下美好的经历。事先,朱莉已经服用了避孕药,且马克也佩戴了安全套,以确保安全。发生关系后,二人觉得过程十分美妙,也决定之后不再尝试。而对于这次旅行的事情,两人也视为神圣且珍贵的秘密,这也促进了二人的兄妹关系。那么请问,两人的做法究竟哪里有错?”
个人认为,这个思想实验比较nb的地方在于,它几乎回应了所有三个层面关于乱伦的责难。首先在道德层面,两个成年人自愿发生关系,且都为了对方的健康和安全考虑了,另外性生活也十分愉快,两人的福祉都得到了提高。并且这一行为充分体现了二者的一些美好品质。所以几乎是一个在义务论,功利主义和美德论三大道德原则面前无懈可击的例子。而在伦理层面,因为双方的关系是在一次旅行过程中发生的,因此除二者以外没有人知道,并不对社会风俗以及家庭关系构成威胁,并且二人的关系反而进一步促进了家庭关系的 和睦。最后在心理学层面,在面对这样的描述的时候,我们对于二者的行为的反感程度似乎也会大大降低。但是这么一来的话,我们对于乱伦行为的否定似乎也变得更加站不住脚了。
除了Harman以外,其他伦理学家则提出了一些更加激进的论证来为乱伦行为辩护。比如Brendan J. Hammer(2007)就根据美国法律里的一个真实案例展开论证,Allen与Pat是一对兄妹,二者同居并育有一子并且十分健康,但是两人的身份被曝光后却导致二人双双被判入狱,并且被剥夺对孩子的抚养权。对于这个例子,Hammer提问到,如果说禁止乱伦被认作是一种对于家庭关系的保护的话,那么仅仅因为两人原来是兄妹就拆散原来十分幸福的一家人有为什么不能认为是一种对家庭关系的破坏呢?另外,Jefferey Sebo(2005)也用一个类似的论证反驳了“乱伦会引起家庭义务的混乱与风险”,即父母对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原有义务是有具体期限的,当所有人都成为成年人且能为自己行为负责之后,他们对于性对象的选择就不应该继续被原有的家庭义务所束缚。就如两人同一经纪公司旗下的两个艺人在与公司合同期限过去之后(合同中包含有不得恋爱的要求)发生性关系一样无可厚非。
类似的论证还有很多,综合起来说就是,除开一些其他的道德或者伦理考量(比如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等),仅仅从两个成年的,有充分道德能力的人出发,仅仅因为他们有一重家庭成员的关系而禁止二者的自愿的性行为似乎是没有依据的。那么,我们对于乱伦行为本身的反感到底出自哪里呢?
或许最终的落脚点就是心理学上的反感,即@Mon1st所提到的“道德失声现象”。即我们反对乱伦,认为乱伦是错的,就是处于一种直觉上的反感。诚然道德心理的直观感受的确是左右我们道德判断的一个重要基石。但是,正如我在开头所说,如果我们把对于乱伦的普遍反感彻底还原为一种心理反感的话。那么乱伦问题就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因为心理学上的“反感”本身不具有规范性意义,它只是一种人的生理条件所导致的一个自然现象。而在“自然”和“规范”之间是存在解释的鸿沟的。原因很简单,因为并不是所有我们心理反感的东西都是不道德,要禁止的。也不是所有道德的,值得赞扬鼓励的事情都是令人心理舒服的。比如人们对于挖粪的行为会感到恶心,不适,但不影响这种动作和挖粪工这种职业有什么道德上不好的地方。同样,“大义灭亲”的行为可能道德上是值得赞扬的,但是不代表这个行为对于当事人和围观者的心理印象会是舒适的。同样的,假如我们反对乱伦仅仅因为它让我们感到恶心,不快的话,那么so what ?这不构成我们在规范性意义上要禁止这种行为的理由。
另外,对于乱伦的心理学解释还有一个缺陷,就是这种直觉上的反感也很有可能是习得的。这也我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最终看法。马普所的进化人类学家Tomasello(2015)在分析人的道德性的自然进化史的时候提到过,许多人类社会中存在的禁忌以及道德信念往往都是约定俗成的,是一种“人造的客观标准”。而我们之所以认可这些习惯,遵守这些习惯,并不是我们经过理性思考之后的自主选择,而是因为我们出生在这些规定之中。因为我们被生在了一个存在这些禁忌和风俗的社会,我们会被社会塑造成符合其风俗的样子。套用维特根斯坦的话来说,就是我们是被训练地去遵守规则行事。而这种训练或者塑造也极大的影响了我们主观上的好恶。因此我们会反感偷盗,奸淫,杀人,也因此我们会反感乱伦。
总的来说,我个人对于“为什么会反感乱伦”的问题的解答是比较nave的,即我们活在一个有这种规定的社会之中,使得我们会按照规定那样反感这种被禁止的行为。因此,逻辑上并不是因为它不道德所以我们反感,也不是因为我们反感它所以它不道德,而是因为它作为一个禁忌就在那,所以我们反感它并觉得它不道德。当然,这种nave的回答很容易陷入循环论证,即如果是因为它是个被规定的禁忌所以我们反感的话,那么又是什么令它成为了一个禁忌?这便是社会规范存在的普遍难题,即一方面每个人都受到了社会规范的塑造,但是另一方面社会规范又是人们参与制定的。如何能够走出这个自下而上以及自上而下的效应的怪圈呢?很遗憾我目前也回答不了,这也正是我的博士论文想要解答的。
参考文献:
Brendan J. Hammer (2007).
Tainted Love: What the Seventh Circuit Got Wrong in Muth v. Frank
Jefferey Sebo (2005). The
Ethics of Incest
Michael Tomasello (2015). A Natural History
of Human Mor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