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六级区别何在?... 与四六级区别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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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的作者们是不是对这件事的反应太过于偏激?... 论坛的作者们是不是对这件事的反应太过于偏激?
我觉得关于山东大学留学生学办项目,论坛的作者反应是有些偏激。
首先,直到目前所谓的“一男配三女”也没有出现证据实锤,而且据一名参与了学伴项目的山大留学生说,确实有学伴但是一一对应的,而且性别也是随机匹配。
其次,论坛的作者抨击的另一个点是认为这对于其他普通学生来讲不公平,好像将中国学生摆在了更低的位置,有崇洋媚外之嫌。
但我觉得,学伴项目受益的不仅是留学生,参与的中国学生也能从中提高外语水平,了解外国文化。
而且如果是正常的学术交流,同的背景,普通的文化可能会碰上出更大的火花。
关键在于我们用什么样的眼光去看待这种关系,如果你戴着有色眼镜片似的去看,那么这就会被定性成一种滥交,女生是一种服务者。而如果你平等的去看待这段关系,要么你就会发现是各取所需,我帮助你快速的适应中国,你帮助我快速的提高语言能力,以便今后的工作和生活。
最后,即便它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校方领导确实存在不作为的现象,任何一个方案和项目的实施都需要完整的监督和保障措施。而不是拍脑袋,做完决定之后就放任不管,任由它走的山路十八弯。
对这件事有关部门确实应该介入调查,对学伴项目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责令校方进行及时的整改并将调查结果公之于众,而后进行长期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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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五岁得病八岁得病初三得抑郁症休学复读一年考上当地最好高中高中厌学三年不读书糖代谢异常健身一个月血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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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医院工作(医师),应该去一家离家比较远,但刚工作一年多只有两千的大医院还是去一家离家比较近的小医院 ...
选择哪一种就业方式,首先得看你的经济能力。对于要养家糊口的人来讲,责任会大于他的职业兴趣。不是说家庭经济压力大要养家糊口的童鞋选择自己的职业兴趣不对,而是这里涉及到一个现实与梦想的平衡问题。
工作的本质,是把我们的单位时间最大商业化。只有能力不断提高,单位工作时间里创造更多的价值,才能享有不断上涨的价格/工资,从而在未来,当你的体力已经远远不及年轻人的时候,还能维持同样的生活品质,或者过上更为自由的生活。
人生的理想状态应该是先抑后扬。年轻时精力充沛牵挂少,适合奋斗拼搏学本领;人到中年时各项生理机能衰退又俗事缠身,只有之前的积累足够,才能从容,应对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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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全文规定是怎样的?... 招标投标法全文规定是怎样的?
招标投标法主要由总则、招标、投标、开标中标和法律责任五个部分组成,正是由于我国制定颁布了这部招标投标法,才规范了人们的招标投标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招标投标行为,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小编要提醒大家,无论是招标还是投标,都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否则不仅会受到处罚,严重的情形下还会构成犯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参考资料:比比招标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的法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
孔子的尊王,是强调尊重周王的封建权力,奉行周王颁行的历书,实行周王统一制订的度量衡、各种典章制度和文化教育内容,承认唯有周王才有发布战争命令的权力。周王是各诸侯的共主,也是各诸侯以及天下所有人的君。
在各诸侯国国内,政权只能掌握在国君手里,大夫、士都是国君的臣,国君是这个国家的卿、大夫、士以及庶民的君,形成权力集中于君的君臣关系。孔子主张臣必须忠君,尽心竭力为君服务:
子曰:事君,敬其事而后其食。(《卫灵公》第三十八章)(孔子说:事奉君主,认真地做他的事,然后才是吃他的俸禄。)子曰:事君尽礼,人以为谄也。(《八佾》第十八章)(孔子说:事奉君主,恪守礼节,别人会以为是巴结奉承。)子夏曰:“事君,能致其身。”(《学而》第七章)(子夏说:“事奉君主,能献出生命。”)怎样是忠君?(这里有问号)孔子说主要是“敬其事”,尽心竭力地为君工作,然后才是个人待遇问题(“后其食”)。“食”指俸禄,孔子也要吃饭、养家,他不是不要俸禄。在《卫灵公》第三十二章也说:“君子谋道不谋食。耕也,馁在其中矣;学也,禄在其中矣。君子忧道不忧贫。”(君子追求道义而不营求个人生计。虽然说去种田,难免挨饿;求学,以后会得到工作合乎俸禄。但君子担心的是实现道义而不是个人的贫困。)所以,“敬其事”是第一位的,在等级制社会,什么职位拿多少俸禄,是有制度(礼)规定的,有学识,有工作成绩,会提职增薪,所以待遇要放在第二位,无须去争。至于“拿多少钱干多少活”,“不给我升官增薪我就撂挑子”
,就不是忠于国事了。
既然忠于君,对君自然内心尊重,表现恭敬。我们在前面引过《乡党》篇的记述,描写了孔子对鲁君所表现的态度恭敬、举止谨慎的形象,一切依照臣忠君的礼制,一点不马虎。对僭礼越权的人,他口诛笔伐;对于弑君的行为,更是痛心疾首,目其为乱臣贼子。他这样做的目的是维护君臣关系的礼制。子夏领会老师的意思说出“事君能致其身”,是符合孔子思想的。
在君臣关系上,孔子不只有对臣的要求,对君也有要求。《八佾》第十九章说:“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这就把“君”和“臣”这一对差异(矛盾),辩证统一了。这段话还把对君的要求放在前面,“君使臣以礼”,作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君使臣以礼”,就是君主要臣为他工作,必须按照礼制来使用和相待。礼包括的范围很广,礼义、礼法、礼仪等都是。例如,君主也要尊重大臣,咨询意见,采纳正确的谏劝,依照礼制施行奖功赏勤,等等。《论语》有下面一条记录:
子路问事君。子曰:“勿欺也,而犯之。”(《宪问》第二十二章)(子路问如何事奉君主。孔子说:“不要欺骗他,却可以冒犯他。”)“勿欺”的范围很广,如不隐瞒事实真相,不阳奉阴违,不花言巧语、谄媚奉承,归结为一句话:忠诚。“犯”的含义也广,包括批评、直谏乃至争辩、顶撞。孔子主张的君臣关系不是针对单方面的,而是针对双方。君主有过错,臣可以而且应该谏,君臣的意见不一致,应该“和而不同”(从不同的意见中求取统一),不能“同而不和”(单方面独断而排斥另一方)。君主无道,谏而不听,可以“不可则止”,辞职不干。孔子评价直谏殷纣王的微子、箕子、比干三人为“殷有三仁”。当鲁国国君耽于女乐,不可能实行孔子政治主张的时候,任职为大司寇兼代相位的孔子就主动辞职,去周游列国游说其他国君。我国古代确有不少大臣因为与皇帝政见不同而告老还乡的。孔子认为,忠君也有一个根本原则:即以仁为内核的礼。君主违背仁义和礼义,可以向他说“拜拜”。孔子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孔子提倡的忠君,和后儒宣扬的“君命不违”、“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大不相同。从朱元璋起,明代的皇帝专爱打大臣的屁股,叫“廷杖”,在朝廷当众往大臣屁股上打板子,打得皮开肉绽。对这种当众的羞辱,乃至无理的惩罚,自己明明没有过失的大臣,被打得血肉淋漓,还要说“谢主隆恩”!这是哪一门子道理?(这里有问号)清朝也是这样,皇帝一发脾气,大臣就吓得赶忙跪伏在地,连称“奴才该死”。这样的“愚忠”,这样的甘当奴才,与孔子向鲁君“拜拜”,是两种思想认识,两种做人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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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3年统计,老挝人口为677.6万人。老挝人口分为49个民族,分属老泰语族系、孟—高棉语族系、汉—藏语族系、苗—瑶语族系。居民多信奉佛教。华侨华人约3万多人。老挝的民族有:老族、泰诺族、泰岱族、泰丹族(黑泰)、泰登族(红泰)、泰考族(白泰)、老丹族、老和族、普听族、达莱族、达努族、达里族、瑶族、梭罗族、贺族(汉)、木先族、普诺族、桂族、贺丹族、木生族等。
有的民族实际上是一个民族的若干支系,如泰诺族、泰丹族、泰登族、泰考族、泰岱族、泰潘族和泰永族等13个民族,实际上是泰族的13个支系;有的只是部族或部落,如老瓦、老努、老埂、巴拉、西达、老毕、老桑坦等,这些部族或部落的大部分都以农耕或游牧为生,在长期的迁徙和演变中,有的已被其他民族融合或同化,有的已经解体或消亡。老挝的民族舞蹈很多都有相同之处,这与民族融合和同化有着密切关联,除几个主体民族外,其余民族的舞蹈也各具特色。
老族是老挝的主体民族,老族使用的语言为老挝的官方语言老挝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壮泰语支。老族主要居住在老挝社会经济较为发达的平坝、江河沿线和城镇地区,以万象平原、沙湾纳吉平原、巴色平原和湄公河沿岸居多。
老挝人民主要信仰小乘佛教、原始拜物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全国有寺庙2000多座。过去,佛寺不仅是宗教活动中心,而且也是传播文化教育的主要场所,特别是在农村和边远地区,广大农民主要通过寺庙接受知识。老挝的寺庙大多集中在万象和琅勃拉邦。琅勃拉邦过去是老挝国王和僧王所在地,即老挝的王都和佛教中心,那里的寺庙古老、精致,其中最著名的是华通寺,已有500年历史。
佛教从14世纪传入老挝之后,由于得到历代王朝的扶植和大力提倡,因此发展很快,始终保持兴旺不衰的势头,而且对老挝人民的社会生活有着极大的影响。老挝王国时期,宪法规定佛教为国教,国王是佛教徒和僧侣的最高维护者。老挝人民认为剃度为僧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历,受人尊敬。老挝的舞蹈大都与佛教有关,受佛教影响颇深。老挝的舞蹈普及率很高,几乎人人都能歌善舞,这与老挝的少数民族风情和佛教的传承是分不开的。
老挝是一个以佛教为主要宗教的国家,全国90%以上的居民是佛教徒,佛教的影响渗透到民众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风俗礼仪多与佛教有关。由于佛教的兴盛,因此老挝的宗教音乐和宫廷舞蹈都有明显的佛教特点,表现神灵的幽静、典雅和庄重。
除佛教外,老挝人民还信仰原始拜物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有15%的老族人和老听、老松两大族系的诸多民族以及不少泰族人信仰原始拜物教。泰族人信奉的鬼神可分为家神“秕享”、山神“秕巴”、村神“秕班”三大类。瑶族人则崇拜祖先,迷信各种鬼神,此外,还将天灾人祸、生老病死视为“巫害”所为,因此被认为是“巫害”的人将被赶出村寨或被处死。在原始拜物教的族群里,保留和传承了一些祭祀舞蹈,每逢祭祀和天灾,人们会与首领共同祭祀而舞,以求上苍庇佑。
老挝的气候炎热潮湿,人们的衣着具有明显的热带风格,各民族的服饰各具特色。老挝人民在跳舞时会穿上传统服饰,老龙族的民族服装与中国云南西双版纳的傣族相似,男人着无领对襟上衣,下身穿“纱笼”式裤子,或穿长筒宽腿裤,女人穿无领斜襟上衣,下身穿筒裙。每当过年过节或有重大活动时,女人要穿起民族服装,盘起发髻,男人穿“纱笼”、戴头巾,共同歌舞欢庆。有些老听族部落的妇女穿蓝色裙子和短上衣,腿上裹一条罩布,男人穿深蓝色的裤子和上衣。还有一些老听族的妇女则喜欢穿条纹布做的黑色花裙,男人不穿上衣,下身只是在腰间围一条薄薄的红色布巾。老挝妇女跳舞庆祝节日时,都拿得出一两套“撑门面”的行头,面料主要是棉花和纱混纺的粗布,色彩斑斓,并配以做工考究的民俗图案和珠琏佩饰。在进行舞蹈表演时,年轻妇女的服装颜色较为丰富,并以艳丽的鹅黄、橘黄、粉色、淡紫为主,而年纪较大的妇女的服装则以深紫、咖啡、墨绿、深蓝等颜色为主,尽管色彩多样,但总体款式还是较为一致的。
细节描写是文学作品塑造艺术形象的重要手段之一,司马迁写人物传记,除了抓住人物一生中的重大事件做浓墨重彩的渲染外,还非常注意选择一些典型细节作精雕细刻,从而很好地表现出人物的性格特征,揭示出人物的精神风貌。如《陈涉世家》写陈胜的佣耕叹息,《留侯世家》写张良亡匿下邳时为圯上老人进履,《陈丞相世家》写陈平为乡党均分社肉,《李斯列传》写李斯的入仓见鼠而叹,《孙子吴起列传》写吴起杀妻求将及其为士卒吮痈,《万石张叔列传》写石建奏事误书“马”字的惶恐和石庆以策数马的拘谨,《酷吏列传》写张汤幼年审盗肉之鼠的干练,等等,这些脍炙人口的精妙细节,对表现人物的志趣抱负、性格好尚都起了积极作用,有些甚至和人物的一生行事都有关系。清代章学诚说:“陈平佐汉,志见社肉;李斯亡秦,兆端厕鼠。推微知著,固相士之玄机;搜间传神,亦文家之妙用也。”(《文史通义古文十弊》)《史记》中,凡是生动典型的艺术形象,其中肯定都有生动活泼的细节描写。刘邦是司马迁笔下最生动的人物之一,因此《史记》中关于刘邦的细节描写也最多。例如当刘邦从汉中杀回来,收复了关中,再向东打到洛阳的时候,文章说:“至洛阳,新城三老董公遮说汉王以义帝死故,汉王闻之,袒而大哭,遂为义帝发丧,临三日。”
这“汉王闻之,袒而大哭”八个宇,把刘邦那种随机应变,见景生“情”的本领表现得清楚至极。明代凌稚隆说:“汉王袒而大哭,特借此以激怒天下,非真哀痛之也。要知项羽不杀义帝,汉王岂能出义帝下者?项羽特为汉驱除耳。”(《史记评林》)当刘邦与项羽相持于荥阳,项羽亲自挑战,刘邦骂项羽有十条罪状,而后文章写道:“项羽大怒,伏弩射中汉王。汉王伤胸,乃扪足曰:‘虏中吾指!’”这里也把刘邦的神情写活了。刘邦果然是机灵,脑瓜转得快,这一着实在太重要了。张守节说:“恐士卒坏散,故言虏中吾指。”(《史记正义》)日人泷川资言说:“变起仓促,而举止泰然如此,汉皇非徒木强人也。”(《史记会注考证》)这对于蒙骗敌人,稳定自己的军心起着非同小可的作用。
淮阴侯韩信也是司马迁聚精会神描写的人物之一。《淮阴侯列传》中有许多细节描写也是异常精彩的,例如作品开头写韩信早年穷困时受人欺侮的情景说:“淮阴屠中少年有侮信者,曰:‘若虽长大,好带刀剑,中情怯耳。
’众辱之曰:‘信能死,刺我;不能死,出我胯下。’于是信孰视之,俯出胯下,蒲伏。一市人皆笑,以为怯。
”明代董份说这里“形容如画”。清代吴见思说:“‘出胯下’,辱矣,下益‘蒲伏’二字,写胯下之状极其不堪,然上有‘孰视之’三字,而信之筹划已定,岂孟浪哉?”
当韩信平齐,遣人向刘邦请求为假齐王时,“汉王大怒,骂曰:‘吾困于此,旦暮望若来佐我,乃欲自立为王!”下面可能就要说“发兵坑竖子”了,这时张良、陈平一蹑其足,刘邦立刻醒悟,于是“因复骂曰:‘大丈夫定诸侯,即为真王耳,何以假为?’”这是多么活灵活现的一场戏啊!明代钟惺说:“复骂得妙,转变无迹。”清代何焯说:“人见汉王转换之捷,不知太史公用笔入神也。他人不过曰:‘汉王怒,良平谏,乃许之。’”(《义门读书记》)这个细节不仅表现了刘邦脑瓜的绝顶聪明灵活,而且埋下了韩信日后倒霉遭祸的伏笔。
在《史记》中,司马迁对有些人物的描写,甚至主要是靠铺叙一系列细节小事而独见风采的。梁启超在《中学以上作文教学法》中对司马迁描写廉颇的手法进行分析说:“《史记》写他八次胜仗,不到二十字,反鲁鲁嗦嗦地写他如何与蔺相如吃醋怄气,如何负荆请罪。后来在异国又如何对赵使者表示没有老,想赵王用他,一气写上几百字,这是什么缘故呢?因为若写他的战功,那些战法总是一样;要写他的智勇,那吴起、王翦也是一样的智勇,从此处都不能表现出他的整个人格。写他几件小事便可以看出,他老人家是一位极忠诚的军人,气量很小,然而很知大体,待人很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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