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战后日本1946年宪法的变化、特点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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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h9000   2019-6-27 21:32   2194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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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h9000  1级新秀 | 2019-6-27 21:32:10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实质上处于盟军的控制之下。1945年10月,在美国占领当局的授意之下,日本政府着手进行新宪法的制定工作,但其起草的宪法草案本质上仍然维持明治宪法的专制体制,因而遭到盟军的否决。于是,麦克阿瑟(盟军最高统帅)直接提出修改宪法的三项原则:保留天皇权力,但天皇权力必须受宪法的限制;放弃战争和一切战备;废除所有封建制度。
在麦克阿瑟亲自主持下, 1946年2月由盟军总司令部政治局拟定并起草了宪法草案,送交日本政府。虽然当时日本当局对此十分不满,但迫于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不得不采用此草案, 并于1946年11月3日正式颁布《日本国宪法》,1947年5月正式实施。

《日本国宪法》是日本现行的宪法,条文采用口语体的形式。其内容具有以下特点:

①否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天皇,确立国民主权原则,天皇成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宪法规定: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由握有国家主权的专制君主变为立宪君主,其地位以主权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从而确立了国民主权原则,否定了明治宪法确立的以天皇为中心、主权属于天皇的国家政治体制。宪法不仅在序言中明确了国家主权原则,而且规定了国民行使主权的基本制度,规定了一些国民直接行使主权的制度。②明确三权分立原则与责任内阁制。 宪法规定,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别由国会、内阁、法院行使,三者之间相互牵制。宪法规定,国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惟一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并有财政监督权和国政调查权。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两院议员均由国民普选产生。规定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连带责任。内阁总理大臣经国会决议在国会议员中提名,在众议院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内阁如10日内不解散众议院就得总辞职。司法权属于法院,法院独立审判。新宪法使日本变成了三权分立的议会立宪君主制国家。③规定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体现和平原则。宪法不仅在序言中宣布日本国民希冀和平、维持和平的愿望,而且还以专章对“放弃战争”作了具体规定, 即宪法第9条“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以宪法形式规定放弃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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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freedom521  1级新秀 | 2019-6-27 21:32:11
简单点说,是美国主导下制定的,看这篇文章
二战后,日本宪法是怎样出台的?
许锡良:二战后,日本宪法是怎样出台的?日本在二战战败之后,实际上是走了一条完全不同的民主法治之路,二战之后,日本人虽然仍然幻想仍然以明治维新时期的宪法为蓝本进行有限的修宪重建的活动, 但是,日本作为一个无条件投降的战败国,在美国人面前哪里有讨价还价的本钱与资格?因此,一部全新宪法竟然就那样在美国几个中下级军人的谈笑风声中出台了,并且延用至今,这部宪法,对日本明治政府时期的宪法基本上是完全否定了,这使得日本有了一个彻底革新洗面的机会。正是二战之后的这个日本宪法,使得日本在政治体制上彻底摆脱了军国主义的阴魂的缠绕与束缚。重新思考日本这个新宪法产生的过程,确实是一件有意义的历史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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