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17报表和信披能够提高保险公司利源分析质量吗?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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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3-2-13 00:25   2553   0
上一期我们提到了新准则的“神来之笔”的第一个方面,详见《IFRS17报表和信披能够提高保险公司利源分析质量吗?①》

今天我们继续为大家分享另外三个方面的内容:

收支确认模式全面重塑
确立收支确认新标尺

寿险公司的定价模式,本质上是一种成本加成的模式,基本逻辑是预估产品成本,在此基础上加上公司需要的利润,从而得到了公司需要收取的总保费。总保费确定之后,根据产品的形态和要求,把总保费再分成若干年期,作为每一期需要收取的保费收入。

第一年的保费,就是首年期缴,以后年度的保费,就是续年期缴。按照这个定价逻辑,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保费收入计量恒等式。等式的左边,是每一期保费的合计数,也就是总保费;等式的右边,就是预期的赔付支出、预期的费用,以及保险公司预计会赚取的利润,即:
保费收入=预期赔付支出+预期费用+预期利润
在现行的准则框架下,保费收入确认的基本逻辑是从上述等式的左边出发,在收到钱或者应当收到钱的时候,确认对应的保费收入。正如在第一部分中讲到的,现行准则下保费确认逻辑的核心问题,在于其完全没有遵循宽泛意义上的权责发生概念。

具体来说,保费收入的确认时点和金额,和保险服务提供的进度没有关系,和整个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也没有关系,所谓的分期确认保费,仅是将总保费按交费年限进行平均拆分。所谓的保费收入遵循“权责发生制”,仅体现在按合同约定应交未交时,保险公司要确认应收保费。

这种做法,本质上只是遵循了最为狭义的“权责发生制”,而完全忘却了“权责发生”的基本内涵。

对于这个问题,准则制定者突破常规,将保费收入的确认逻辑从等式的左边转移到了右边,将预期赔付支出、预期费用和公司需要赚取的利润作为保费收入的构成要素和真正来源,并从以下两个方面重新定义了收支确认的模式:

保费收入的确认金额问题


保费收入的确认时点问题



首先,是保费收入的确认金额问题,其中的奥妙在于如何看待赔付支出这个概念。如前所述,保险合同的赔付中是隐含着投资或者存款成分,其自始至终都是属于保单持有人的,其所属关系不因风险事件的发生与否而发生变化,赔付支出中所含有的现金价值部分,不应作为保费收入的计量基础。


因此,常规意义上的赔付支出,被划分为保险部分和投资部分,而投资部分则被剔除出保费收入的计量中,寿险公司的保费体量也因此大幅缩水。

其次,是保费收入的确认时点问题。事实上,等式左右两边的切换代表着收支确认逻辑由现金驱动的旧模式转变成了由实际支出驱动的新模式。从以上等式不难理解,作为保费收入的组成部分,预期赔付支出(保障部份)何时确认为保费收入比较合理?

显而易见,自然是实际赔付发生的时候,这样就能够完美的实现预期赔付和实际赔付的完美匹配,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权责发生制”。收入的另一部分,即预期费用,也遵循同样的逻辑。而保险公司的预期利润,自然是需要在整个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逐步确认的。

确认的方法,类似于资产的折旧摊销,只是所使用的摊销因子,是和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保额、现金价值等指标,影响保费和利润的趋势也因为因子的不同而不同。

合理划分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
保险资金对价显性化

新准则框架下的利润表结构有一个显而易见的优势,就是将保险合同负债中隐含的资金成本剥离了出来,作为投资收益的减项在利润表中进行列示,从而实现了对承保利润和投资利润的合理划分。保险经营的典型特性,是负债驱动资产,保险负债所对应的资金运用,使得公司可以赚取资产负债之间的利差。

当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持有这些资金是需要付出相应的资金成本的,对保险负债的计息即构成保险公司的资金成本。新准则将保险负债的资金成本从准备金负债中剥离了出来,作为投资收益的减项进行列示,使得保险公司的利差清晰地呈现在大众面前,保险资金的对价得以透明化和显性化。


保险资金成本的透明化和显性化,让我们不得不认真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按现行准则的做法把资金成本率(折现率)变化的影响全部计入利润表是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事实上,从2008年的次贷危机开始,IASB的准则制定一直沿着资产负债观的康庄大道向前迈进,始终坚持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保险合同负债评估的贴现率选择,亦是同样的逻辑。

根据新准则的要求,保险合同负债的评估利率应当以评估时点的实际市场利率为基础,从而确保公司的保险合同负债价值与金融资产价值相适应,同时确保相关估值的市场一致性。然而,公允价计量的衍生问题是,由折现率变动带来的价值波动去往何处?由于保险经营的长期性特点,准备金负债的体量巨大,利率变动对负债估值的影响重大。

对此,现行准则的处理方式是采用750天移动平均的方法来平抑利率波动的影响,同时相关影响全部进入利润表。这一做法虽然减缓了利率波动对利润表的影响,但是仍然无法彻底解决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顺周期或逆周期效应。

举例来说,当下我国市场利率处于下行通道,并可能延续很长的一段时间,这对于保险公司的利润是具有“双杀”效应的。一方面,准备金负债估值不断提升,利润表中准备金提转差逐渐增加;另一方面,保险资金固收类收益率中枢下降,投资收益下行。两者影响叠加之下,利率变动对保险公司利润表的影响被“放大”。当然,在利率上升情形下,正向的“放大”效应同样存在。

在新准则的框架下,折现率必须以评估试点的即期利率为基础,若将负债端因折现率变动而增加或减少的金额都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则会引起利润表的剧烈波动。在保险资金成本显性化和透明化的前提下,这种剧烈波动显然是行业难以接受的。因此,新准则提供了OCI选择权,即把由于贴现率等经济假设变动带来的负债变化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入资产负债表,从而降低利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

另一方面,从资产端来看,经营健康险、寿险、年金等长久期保险业务的公司会更倾向于将投资资产配置于久期长、收益稳定的固收类产品,而该类产品在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大部分可归类至以FVOCI计量。

如此一来,资产端和负债端由利率波动带来的变化都进入了其他综合收益而非利润表,从而进一步平抑了利润表的波动。当然,从净资产角度来看,新准则下的波动加剧不可避免,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之间的久期差异导致他们对利率波动的敏感程度不同,从而产生价值上的错配。从理论层面看,OCI选择权是IASB调和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的理论创新。

披露报表点面俱全
经营密码一览无余

新准则大幅提升了保险合同资产及负债的披露要求,具体来说:


披露保险合同负债及资产期初至期末账面价值变动的余额调节表:一是按未到期责任负债及已发生赔款负债披露;二是按保险合同负债要素,即未到期现金流量现值、非金融风险及合同服务边际进行披露(保费分配法除外)。

披露当期新增合同按要素初始确认的信息(保费分配法除外)。

披露当期综合收益的变动:一是保险合同当期保险服务收入的明细组成(保费分配法除外);二是金融变动额定量披露,并与相关资产投资回报关系的说明。

披露合同服务边际在剩余期限的释放情况。

基于新准则下的保险合同资产及负债的披露,可以全方位洞悉保险公司的经营。一方面,保险资产和负债必须按合同组合进行披露,于是不同产品形态、不同发单时间、不同盈亏情况的保险业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以分别展现。

另一方面,即使在同一个合同组合下,其披露要素也变得更为细化,信息含量极为丰富,分析场景也多种多样。新准则下的披露要求及相关核心要点示例如下:




结合以上披露示例,至少可以构建出以下的业务分析场景。应该说,披露要求的大幅提升是新准则的核心变化之一,新的披露框架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直接呈现在报表使用者面前,一览无余。

按合同组合关注保险公司亏损合同的进展,观察其有利及不利的演进,增量和存量之间的关系,从而判断公司业务品质的发展趋势。

按合同组合关注新单CSM的情况,研判保险公司新业务结构变化及增长质量。

关注预期现金流及实际现金流之间的偏差,一是深入洞察保险公司营运、服务、财务等各方面的精细化管理水平,二是判断保险公司定价及评估假设合理性,研判新业务价值、承保利润、内含价值等核心财务指标的置信度。

关注非金融假设变更对CSM的影响,研判各类假设变更和前期预实现金流偏差情况的逻辑一致性。

关注CSM的摊销,因为这是利润实现的主要来源,从而判断利润来源的可持续性。


最后,还是要做一个总结。

我想,关于“IFRS17报表和信披是否能够提高保险公司利源分析质量”这一问题,每一个看完以上内容的读者都应该已经有了自己的答案。


相比现行准则,新保险合同准则在计量模型和报表披露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升级和创新,为保险行业的经营分析应用创造了无限的可能性。

然而,这个准则的意义可能还不止于此,正如我多次讲过的,我们是否能够基于新准则的实施实现保险行业三位一体会计体系的重新整合,是十分值得探讨和期待的!

注:特别感谢冯丽康女士对本文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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