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件和三阶层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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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1024   2021-6-1 09:48   28637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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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6-1 09:48:48
四要件和三阶层分别对应我国传统刑法犯罪构成体系和德日刑法犯罪论中的构成要件体系。前者包含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后者按照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的逻辑循序渐进的推理。不难看出,四要件是一种耦合性证成,而三阶层是一种渐进式证成。所以一段时间里,我国刑法学者就两种犯罪论体系“互殴”的非常凶猛。

刑法的思维模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犯罪论体系。在我国,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争论很难说已经分出胜负,三阶层犯罪论的赞同者近几年似乎也没有集中火力攻击四要件理论。双方似乎终于能够和平相处。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无论有无“三阶层”的字眼,目前大部分刑法教义学的论文都是三阶层犯罪论思维模式的产物。充满德日刑法学理论特色的语言在近几年的刑法学文献中大行其道,诸如教义(信条)、法益、构成要件、违法性、不法、罪责、客观归责、自我答责、违法一元性、参与从属性等话语体系正不可逆地进入刑法学当中,昔日晦涩难懂的语汇日益成为刑法学论文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也许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通过改变刑法学研究的思维模式、逐步取得话语权等方法,暗度陈仓式地取代“四要件”的统治地位。

刑法学理论研究已经不再追求教材化的所谓“通说”,而是越来越重视有价值的学术争鸣和有个人特色的理论观点。通过争鸣,刑法学界在部分问题上取得理论共识,却在更多理论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从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刑法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共犯(共同犯罪)的单一制与区分制等基础性问题,到客观归责是否有必要引入中国、客观归责的具体规则、罪量因素的体系性地位、自杀和参与自杀是否具有可罚性、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解释等具体问题,学者之间都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并引起顶级大家的一一亮剑;学者们或参战或围观,刑法学界热闹非凡!与此同时,在一片商榷声中,我们可以察觉到中国的刑法学派雏形显现——学派的理论立场、理论体系、学派的领军人物和队伍组成等虽然没有完全确立,但学派意识与学派之争已经逐渐形成,中国刑法学的整体研究水平由此也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刑法总论的研究日益精细化,一篇学术论文所能解决的问题越来越少。对于客观归责理论,理论界早已经不再停留于介绍的阶段,客观归责的方法论、客观归责与过失、危险判断、危险接受、规范保护目的、自陷风险与自我决定、溯责禁止等等艰深问题,均有知名学者专门发表文章展开讨论。至于另一热点问题——共同犯罪而言,研究越发深入的同时,也越发“混乱”,似乎也逃脱不了成为“最黑暗、最绝望的一章”的宿命。围绕着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共同犯罪体系属于单一制还是区分制、支配理论、参与从属性、中国刑法教唆犯条文的解释、身份犯、过失共同犯罪、共谋、实行过限等不同层面的问题,学界展开了孜孜不倦的理论研究,形成了丰富的成果。

此外,随着刑法学关注、学习的重点从日本走向德国,量刑理论和被害人教义学等在我国学术界逐渐成为新宠。关于刑罚理论,学界走出报应、预防等范畴,更加关注量刑理论的研究。特别是,源自德国刑法教义学的(量刑)责任原则、点的理论、幅的理论等不断丰富着中国刑法学理论成果。关于被害人教义学的研究虽然仅仅处于开始阶段,但已经取得了许多理论成果,并在被害人教义学基本原理、被害人同意、被害人自陷风险等问题上展开了详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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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6-1 09:48:49
我们大多数人真正想知道的是:三阶层是不是某些刑法教授的无意义的理论构造?三阶层究竟适不适合中国司法实践?已经有了4要件,为什么我们还需要换成3阶层?

其实这个问题同样也适用于4要件。4要件是不是某些刑法教授的无意义的理论构造?4要件适不适合中国?已经有了刑法分则的条文,为什么法律人还要学习4要件?

一、
犯罪四要件或是三阶层,都是犯罪论体系的一种。犯罪伦体系并非《刑法》天然就该有的构件。英美法系的法学具有高度的水准,但他们没有刑法总论,更加没有一个教义学上的犯罪论体系。

换句话说,犯罪4要件和三阶层,都必须阐释自己之于刑法的意义,必须证明自己存在的价值。

一直以来,人们都希望法官严格受到法律的约束。孟德斯鸠认为法官的任务仅仅在于宣读法律的决定,法官不能有自己的意志。萨维尼也认为,法官的唯一活动和唯一工作在于纯粹的逻辑解释。法官应当是一个纯粹的唯命是从的演员,只需要了解法律的精细之处,然后执行即可。这样的期待无可厚非。就目前的我国现状而言,绝大部分人包括法官自己,都是这样认识法官这项职业的。
德国法学很早便认识到,单靠法律规范条文不可能排除法官的恣意判断。必须首先存在一个无漏洞的、统一的、封闭的、不相互冲突的、由概念构成的规则体系。这样法官才可能仅仅根据概念的逻辑演绎判决案件,法官才仅仅是法律的宣读者。

作为概念法学巅峰人物的普赫塔认为,这样的统一完整的体系是真实存在的,“科学的任务在于,在体系性的关联上去认识法条,认识这些彼此互为条件且相互衍生的法条,使得我们可以向上追溯个别规则的谱系直至其原则,同时也可从原则出发向下发现其最为具体细微的表现形式。这种规则不出现在立法者的宣言之中,而只能作为科学演绎的产品为我们所认识到”。

普赫塔的意思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文中隐含着一个“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是一个依照形式逻辑组合起来的概念金字塔。当金字塔的最顶点是一个最普遍的概念,可以用来涵摄其他所有概念的时候,我们就能够从金字塔底部的每一点出发,透过一连串中间分支达到金字塔的最顶端,逻辑演绎体系的理性于斯完成。在这个概念逻辑演绎体系下的法官,只能进行概念-逻辑推理,不可能有自己的价值评判,从而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今天的人们当然不再认为法律规范条文中,天然地隐含了一个“统一、完整”的法秩序,但是,通过概念体系进行逻辑演绎的方式,限制法官恣意的判决,保障法的统一适用的想法,一直被保留下来。

1906年贝林出版了《犯罪论》,这是现代刑法学的犯罪论体系诞生的标志。贝林的贡献在于,他在犯罪论体系这个概念金字塔的最顶端,给出了犯罪的这个概念的定义,从而把各种杀人、强奸、盗窃具体犯罪变成了犯罪论体系的逻辑推理的结果。贝林将犯罪定义为“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受相应刑罚威吓和满足刑罚威吓之条件的行为。”

贝林将犯罪概念的核心在于“犯罪构成要件”,由完全客观的、与价值无关的要素组合而成——行为、因果关系、后果。刑法分则的条文也必须被相应的这样理解,每一个具体犯罪都必须列出封闭的且不能扩充的构成要件要素。这样,法官所需要做的无非是将具体案件中的各种事实涵摄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要素的概念之下,这样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属于某一具体犯罪。这种概念体系的方式,就具有了罪行法定的保障机能。

犯罪4要件理论,将犯罪定义为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4要件与贝林的古典体系相同,都是试图用体系化的方式,通过一个概念体系的作用,把刑法分则条文分别理解为犯罪主体、客体等要素,法官所要做的无非是将相关案件事实分别归类到犯罪的要素概念之下,从而排除个人恣意的判断,践行罪行法定。

二、贝林的古典体系与犯罪4要件共同的缺陷
所谓三阶层,是对将犯罪区分为不法与罪责,在不法的基础上再区分构成要件该当性和违法性的犯罪体系构造。从贝林创建的三阶层体系被称为古典体系,最多只存在5至10年,便被新的三阶层体系所替代。因为他将构成要件的违法性严格限定在客观要素上,将故意和过失视为罪责,却很快被发现存在问题。

举个例子:某汽车销售商在销售汽车,该汽车商人非常仇恨甲,就以打折的方式将汽车卖给甲,希望甲出车祸死亡。假如甲确实如其所愿在驾驶汽车时出交通事故并死亡,那么,汽车商人有客观的生产销售行为、该行为与交通事故这个后果有客观的因果关系,汽车商人主观上有致人死亡的故意。——无论是贝林的古典体系,还是犯罪4要件,都会认为汽车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这个结论,是任何国家的刑法都不能接受的。

再举个例子,在纯客观的、排除了行为人及法官对侮辱行为的社会意义的理解上,所谓的侮辱的客观不法,不过就是声波的震动而已

这就标志着纯粹建立在客观要素基础上的纯粹逻辑推理,是不能在刑法中予以贯彻的。这就是贝林体系与犯罪4要件的共同缺陷。

现在的通行的三阶层理论是罗可辛于40多年前创立的。罗可辛明确认识到,犯罪论体系中的犯罪行为,不能定义为一个纯自然主义的、可被客观观察的行为(贝林体系的看法),也不能仅仅定义为一个心理要素与客观要素整合在一起的行为(目的行为论的看法),而是一个可以被规范理解、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三阶层仍然需要借助概念体系的逻辑推理来保障罪行法定,限制法官的恣意,但概念本身是具有规范性质的,不能期待建立一个完全客观的、排除了行为人对其行为意义的理解、排除了法官对法律条文规范意义的理解之上的概念体系。

我希望我的上述论述,已经表明我的下列观点:
1.犯罪论体系是为了满足罪行法定原则、限制法官的恣意、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从而建构出来的概念体系。犯罪论体系本身不是罪行法定的法律渊源,但之于大陆法系,确实最重要的保障罪行法定的理论手段。所以,我国司法从4要件转为三阶层, 不是背弃罪行法定原则,而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罪行法定。因为,4要件已经被证明 其体系逻辑不能自洽,而法官从矛盾的体系中可以推导出各种结论,从而危害法的统一安定。

2.三阶层是在德国刑法体系中一个一直在发展的体系,目的就是通过司法实践的检验,试图对司法实践中的各种案件问题作出解答。三阶层从古典体系到新古典,从新古典到维泽尔的目的行为论,再到罗可辛的目的理性体系,都是为了真正实现罪行法定的目标。
对贝林体系的反思,已经证明了犯罪论体系不能建立在纯粹排除人主观判断的要素之上。我们现在对三阶层的学习,不是机械的学习什么犯罪构造,背诵几个阶层的定义就可以的,而是借鉴经验,减少我们自身犯罪论体系中的矛盾与错误,如果需要抛弃4要件,就勇敢抛弃,如果我们能够独立于德国刑法体系建立新的犯罪论体系,那就去建立。

3.无论如何,不理解犯罪论体系之于刑法适用的意义,死守4要件,除了证明自己不愿意真正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又能证明什么?不理解犯罪论体系的意义,就算完全移植了德国刑法学的3阶层概念,那么,当德国出现了新的体系之时,我们又来完全移植并学习之吗?

4.我非常尊重张明楷教授,他对德日刑法学的透彻理解,完全是建立在试图解决中国司法实践问题上的。

5.如果三阶层能够更好地保障中国刑法法律条文的适用,那么以三阶层难用、难学为理由拒绝三阶层,只能证明中国法官只配低收入、低工资。——作为一个同行,我真的不愿意这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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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6-1 09:48:50
4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或利益(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
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客观方面)。
(3)犯罪主体。
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过失(主观方面)。
由于这四个方面的要件概括了各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共性,所以称其为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


3阶层=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生的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内容要相一致。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行为主体、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几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行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即必须是违法的行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排除具有该当性的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足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方面考察。
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
(1)违法性认识;
(2)缺乏期待可能性。





合法期待



2阶层=违法构成要件+责任要件
(1)违法构成要件: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阻却事由两方面。
(2)责任要件:包括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阻却事由两方面。
两阶层就是把违法性和构成要件符合性合并论述了。


最后,说一下个人观点。
四要件已经再理论框架上比较完善,形成了一个约定俗成、大部分人都同意的定式,如同英语是通用语言一样,不管什么观点流派,只要跟对方拿四要件沟通两边肯定就能互相明白。因此,在实践意义上,四要件论是大于阶层论的。
至于阶层论,几阶层都有不少的争议,故意过失、期待可能、不作为犯罪对结果认识及避免可能算哪个阶层,几个法学大家各有各的观点,在实践中运用差异较大,没有成为实践统一标准的条件。但由于四要件过于完善,如果从四要件出发去研究理论,刑法已经没什么能够研究的了。事实上,一个学科失去了还能被研究的动力,这个学科便已经开始死亡倒计时了。从理论研究这一点说,三阶层两阶层可以带动刑法的研究,不让刑法成为死的法律,阶层论的理论研究意义是大于四要件的。
总之,四要件论和阶层论相辅相成,没必要踩一捧一,作为法律人的理论工具,它们应该更好的被用来服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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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6-1 09:48:51
社区高人多啊,大家引经据典的回答特别棒,强答一波简单的。
一个犯罪,可能涉及的问题总共就那么几个,在现代刑法学的背景下,不会因为你支持四要件还是三阶层,就可以少考虑一两个条件。
在我看来,三阶层和四要件要解决的问题是:

如果一个行为我们认定是犯罪,那么我们最少需要哪几个条件?

毛子的四要件要考虑四个。

三阶层理论认为,法益侵犯和违法行为,俩就够了。

如果有一天,一个大神认为,构成犯罪与否,1个条件就够了!那其实也ok,把自己的心得叫“一阳指犯罪构成理论”,没问题。
所以一个犯罪行为,只要你有基本的正义观念+对刑法条文的理解,不管是四要件还是三阶层,结论不会差太远。
但是上四要件,因为条件一次性就齐备了,所以对犯罪行为构成什么罪,基本上指向性很明确。
三阶层理论因为考虑“罪与非罪”时顾及的变量少,所以在判断罪的时候,就不考虑什么罪的问题了。
比如故意杀人,四要件考虑的是:
自然人,故意,作为(不作为),生命客体。ok,故意杀人(实际比这个复杂些)。
三阶层考虑的问题是:
自然人,犯罪行为,人死了。ok,成立犯罪。
既然成立犯罪了,后面的问题再说。

所以相比之下,在判断罪的问题上,三阶层更容易(考虑的变量更少),除此之外没什么特别的意思了
6#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6-1 09:48:52
自荐下我的个人公众号,第二期便是相关主题~
犯罪构成体系之争梳理及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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