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S姐在这里,要跟各位准备买房和已经买了房的小伙伴们说一句,不管是在购房前后,都不要因为怕麻烦而忽略了自己的应有权益,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条款,后续该办的证,该走的手续,一个都不能少,不然可谓是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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