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间看守半夜奸尸,后来人复活了,该怎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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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1024   2021-5-30 16:09   10789   5
某男在太平间工作,一天晚上送来一具女尸,其见女尸容貌绝美,便趁四下无人之机对女尸进行奸污,而此女并未死绝,在被奸污过程中突然苏醒过来,请问此案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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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30 16:09:52
苏醒过来之后还有没有继续奸污?如果继续实施奸污则以强奸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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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30 16:09:53
您好,我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由于是初学者,法律用词方面不够严谨,所以还请见谅。
昨晚关于这个问题我和同学讨论了一个多小时,并且我们在请教老师的情况下共同得出了一个结论
那就是 该男子构成侮辱尸体罪
首先我们得知道强奸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侮辱尸体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在本案中,男子对女子进行侵害,主观目的是侵害尸体,并没有强奸妇女的目的,就算活人醒来是因为受到惊吓而停止性行为,也不能认定他为强奸罪。
我们再来看看本案的客观方面,客观上,女子的确不是尸体,而是没死透的活人,那么不就是不能算作侮辱尸体罪了吗?因为女子不是尸体,说她是尸体反而是一种侮辱。
说到这里,就陷入本案最麻烦的地方了,从主观客观来看,两个罪行貌似并不成立。
但这个案件明显就是抽象事实认识错误,误把活人当成尸体进行侵害。但是你要知道如果把女子送到了停尸间,说明医生已经判定女子死了,既然医生都认定女子死亡了,那么正常情况下一般人应当预料到女子会复活吗?所以女子在复活前,她其实处于一种半生半死的状态,即大多数人已经认定女子死亡,但是事实上女子并没有死亡。那么在这种半生半死的状态进行中,我们就可以将女子的身体认定为尸体。所以,尽管行为人在主观上并没有强奸罪的故意,但是在女子成为“死人”的这段时间内,行为人所侵犯的是“尸体”的尊严,那么行为人具有主客观的一致,故最终应该认定为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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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30 16:09:54
回答里面已经有正确答案了,该男构成侮辱尸体罪(既遂),我试着用不太学术的语言来解释这个比较复杂的刑法问题。
1.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但他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强奸的对象得是活人才行)。因此,他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2.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明白---人是活着的尸体,即活人的内涵比尸体更为丰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上想的是奸淫尸体,因此,他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既遂(活人满足了尸体的全部属性)。
3.如果案例中的女性真的是尸体,那么,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是无疑的。不巧的是,案例中的女性是活体,根据“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法律推理逻辑,奸淫尸体都构成侮辱尸体罪,奸淫活人就更值得刑法处罚了。
4.我们受了思维惯性的误导,习惯了用二元对立的角度看待事物,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习惯于认为人只有两种---要么是活的,要么是死的,不可能存在第三种生命状态。对人的此种分类在生物学上毫无疑问是对的,但在刑法学上确非如此。在我们刑法学人看来,尸体是为活体所包含的,活体包含了尸体的全部属性,活体的内涵比尸体更为丰富,它们之间不是相互排斥的关系,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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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30 16:09:55
侮辱尸体罪加过失强奸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由于过失强奸不够罪,所以只定侮辱尸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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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30 16:09:56
客观来讲
人复活会不会和看守半夜奸尸有关系呢
被奸尸导致复活,说不准也是一件喜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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