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热议的北大法学院车浩教授出的4道考题答案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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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1024   2021-5-29 13:01   6440   5
非司法学生,因网上热议所以特别感兴趣。题目见图。题目非常长,提前感谢耐心阅读和解答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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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9 13:02:00
整理:姚俊倩
来源微信公众号:智合法律新媒体

可视化图解北大车浩刑法题(附答案和车神点评)

小编悉心为大家整理了四套试题的答案,除了第三套题未给出车浩老师的参考答案,其余三套题都是原汁原味的解答哟。答题要点为车浩老师给出,受篇幅所限,小编有所删减。

一、最巧合:一场婚宴引发的连环血案
(点击标题,回看神题)
  • 一生何求
  • 考试对象:2011级本科生
  • 考察范围:刑法分则前三章
  • 考试时间:三小时
  • 问:甲的刑事责任。

【答案要点】
1.甲醉酒驾驶刮倒A的行为
(1)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
(2)理论考点:本罪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所规定,该案发生于2000年,涉及从旧兼从轻原则。
(3)考察难度:★☆☆☆☆
2.甲驾车撞倒B后逃逸的行为
(1)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及其司法解释)
(2)理论考点:第一,将被害人放置在医院门口后离开,是否构成“逃逸”。涉及对救助义务以及“逃避法律追究”的解释;第二,被害人即使及时救治也有可能死亡的情况下,能够将死亡结果归责给甲。涉及结果避免可能性、罪疑惟轻以及风险升高理论。
(3)考察难度:★★★☆☆
3.甲撞伤C后将其带离事故现场予以遗弃的行为
(1)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及其司法解释)及故意杀人罪
(2)理论考点: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遗弃,因存在由前危险行为产生的保证人地位而构成不作为杀人。涉及保证人地位及作为义务的来源;考察司法解释第6条。
(3)考察难度:★☆☆☆☆
4. 甲在地下停车场横冲直撞毁财伤人的行为
(1)构成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理论考点:危险方法与公共安全的认定;本罪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
(3)考察难度:★☆☆☆☆
5.甲出国考察后逃离的行为
(1)构成要件:叛逃罪
(2)理论考点:交警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出国考察是否属于“履行公务”
(3)考察难度:★☆☆☆☆
6.  甲向乙国丙市的警察局长行贿的行为
(1)构成要件: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
(2)理论考点:第一,乙国丙市的警察局长属于第164条第1款中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还是第164条第2款中的“外国公职人员”?第二,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所要求的“不正当商业利益”,是否应该根据本罪所处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下,而解释为仅限于与我国商业秩序相关的利益?对他国(甚至敌国)公职人员行贿但与我国商业秩序无关的,是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三,涉及刑法第7条,关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管辖原则。
(3) 考察难度:★★☆☆☆
7.  甲在乙国令手下王五在E房间内释放煤气致使E、F昏迷的行为
(1)构成要件:杀人罪与爆炸罪
(2)理论考点:第一,尽管按照犯罪计划,释放毒气是为了之后的爆炸,但是,该行为本身就存在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而且就此而言,甲和王五也都应当知道行为的危险性。事实上,E及其孩子F也陷入深度昏迷,濒临死亡但在此一阶段尚未出现死亡结果;第二,释放煤气的行为应属于爆炸罪的预备;当然,对此可能会出现数罪并罚或者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的答案。第三,甲与王五的共同犯罪。第四,(草稿版中的情节,后正式版删去)甲误以为F是E与张三的孩子而杀之,谁知竟是自己的骨肉,此种错误在刑法上是否重要?
(3)考察难度:★★☆☆☆
8.张三引爆煤气致使本人及E、F、G死亡的行为
(1)构成要件:爆炸罪
(2)理论考点:利用他人无认识的行为构成爆炸罪的间接正犯。张三在这里成为被利用的犯罪工具;甲与王五的共同犯罪;(草稿版中的情节,后正式版删去)甲误以为F是E与张三的孩子而杀之,谁知竟是自己的骨肉,此种错误在刑法上是否重要?
(3)考察难度:★★★☆☆
(4) 答题情况:(本部分内容由邹兵建、李波、陈涛三位助教整理撰写)得分较好。大部分同学回答到了爆炸罪。也有少数同学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有部分同学认为针对E一家构成故意杀人罪,对G构成爆炸罪,数罪并罚。相当一部分同学注意到甲与其手下王五构成共同犯罪,并认为甲是主犯。只有极个别同学注意到利用张三叼着烟的习惯构成间接正犯。
9.  甲将公司注册资金8000多万抽出的行为
(1)构成要件:抽逃出资罪
(2) 理论考点:抽逃出资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甲在乙国抽逃该国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侵犯到该罪的类法益?若认为构成本罪,则又涉及刑法第7条,关于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管辖原则。
(3)   考察难度:★★☆☆☆
10.甲收受小和尚H赠送的书画的行为
(1)构成要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理论考点:第一,寺庙是国家机关还是“其他单位”?相应地,寺庙方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出家人已跳出三界外,寺庙应该不在五行中,那么,寺庙方丈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否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第三,本罪要求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对价性的因果关系,但是,题目文字表述是“为该小和尚引荐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学研究院深造”,而非“为此引荐该小和尚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学研究院深造”。第四,与上述所说的因果性对价关系相关的,是受贿类犯罪中应存在具体的请托事项。甲引荐小和尚去其他大寺修行或佛学研究院深造,是否属于小和尚提出的具体的请托事项?题目未给出信息。
(3)考察难度:★★★★☆(这里需要答题者纵观全题和甲的一生,考虑具体罪名的体系性位置,顾及人性以及出家人与世俗标准之别,要求较高,难度最大)
11.管辖、诉讼时效以及其他
(1)构成要件:多个构成要件涉及到管辖,所有构成要件都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个别构成要件涉及立功成立与否(捐款给慈善机构和办学)和刑事责任年龄(交警身份以及将结婚)问题
(2)理论考点:刑法第6、7、17、68、87、88、89条
(3)考察难度:★☆☆☆☆
二、最悲情“被嫌弃的少女郭芳的一生”
(点击标题,回看神题)
  • 甲的一生前传
  • 考试时间:四小时
  • 考试方式:开卷
  • 问:案中人的刑事责任。


【答案要点】
一、郭芳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胎儿的故意杀人罪或伤害罪?
1. 答案要点:(1)胎儿与“人”的关系。(2)根据着手时点与实行行为分离的理论,意在伤害胎儿的攻击母体的行为,可以构成针对胎儿的伤害罪。按此理论,意在杀死胎儿的攻击母体的行为,应当构成针对胎儿的故意杀人未遂。问题在于,如果攻击母体的行为直接造成胎死腹中,则刑法上的“人”的形态始终未出现,结论应当是不构成针对胎儿的任何犯罪。但这就产生了悖论:一方面,按分离理论,至少是没有消除胎儿出生为人的机会的攻击行为,尚构成针对胎儿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未遂。另一方面,直接消除胎儿出生为人的机会的攻击行为,应当是更加严重的行为,却不构成针对胎儿的任何犯罪。这会出现罚轻不罚重的现象。为了解决上述矛盾,出路之一就是认为所有的意在杀伤胎儿的攻击母体的行为,无论结果如何,都不构成针对胎儿的犯罪,而是构成针对母体的故意伤害罪。(3)在针对母体犯罪的情况下,郭芳的行为属于与自杀性质等同的自伤行为,不构成伤害罪。
2. 难度系数:★★★★☆
(二)针对冯某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或传播性病罪?
1.答案要点:(1)刑法第360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明确规定了梅毒和淋病,但根据卫生部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艾滋病也属于严重性病的一种。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传播艾滋病毒者,也有按传播性病罪论处的判例。此外,根据具体案情,也可以同时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2)事实上郭芳并未患有艾滋病,因而属于不能犯的未遂。
2.难度系数:★★★☆☆
(三)针对冯某的诈骗罪?
1.答案要点:郭芳谎称用钱为亲属治病,冯某也陷入了错误,并基于错误处分了财产,整体财产总量也损失了5000元。就此而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似乎已经齐备。但是,根据德国刑法理论,诈骗罪的基本特征是要求“无意识的自我损害”,即被害人对于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必须是处于无意识的状态;如果被害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损失存在认识,则不能构成诈骗罪。按此,冯某对于将5000元无对价、无回报地处分给郭芳,是有明确认识的。因而不符合“无意识的自我损害”的特征,不能构成诈骗罪。此外,根据日本刑法理论,有学者认为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错误”应当限于法益相关的错误。即被害人只有对财产自身的特征存在错误认识时,才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错误;相反,对财产自身及增减情况没有错误认识,而仅仅是在处分动机或财产去向上有错误,尚不足以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错误”。按此,本案也不构成诈骗罪。
2. 难度系数:★★★★☆
(四)针对余某的盗窃罪(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非法占有目的)?
1.答案要点:(1)本案涉及入户盗窃的规定。(2)本案涉及携带凶器盗窃的规定。(3)题目交待,郭芳取走手机是为了“打算以此向余某索回5000元”(余某曾向郭芳勒索5000元),因此,郭芳打算用该手机换回5000元,应认定为其实施客观行为当时,对该手机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具有返还意思而阻却剥夺意思)。由于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构成盗窃罪。
2.难度系数:★★★★☆
(五)针对余某的转化抢劫或者侵占罪?
1.答案要点:(1)由于郭芳之前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而也难以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转化抢劫。(2)根据案情描述,郭芳对他人手机建立占有状态之后,余某追上来双方争执,郭芳持钳子威胁对方而将手机带走。这说明,此时郭芳对于处于自己占有状态下的手机,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据为已有的意思,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3)认为之前的郭芳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进而在本段情节中讨论郭芳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并分析第263和第269条关系的,也会酌情给分。
2.难度系数:★★★☆☆
(六)针对赵某等人的故意杀人罪
1.答案要点:(1)与杨海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2)是否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涉及到对本罪“公共安全”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和不特定人的争议。
2.难度系数:★☆☆☆☆
二、杨海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张某的故意伤害罪?
1.答案要点:(1)轻伤结果符合伤害罪的构成要件。(2)为了避免郭芳受张某刺激而自杀,从而对张某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涉及可否适用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问题。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或“危险”,以及杨海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手段或避险手段的紧迫性及相称性等要件。
2. 难度系数:★★★☆☆
(二)受贿罪?
1.答案要点:本考点的关键在于“贿赂”的认定。第一,介绍郭芳去当幼儿园园长是否属于“贿赂”?第二,杨海为了郭芳工作而建议耿某加建幼儿园,此幼儿园的建设费用是否属于“贿赂”?第三,本案中题目未交待杨海批地是否属于“滥用职权”,因而不涉嫌滥用职权罪。
2. 难度系数:★★★☆☆
(三)包庇罪?
1.答案要点: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窝藏罪或包庇罪。本案中,杨海有帮助郭芳逃往外地的包庇行为。但关键在于,郭芳是否属于“犯罪的人”?一般认为,所谓“犯罪的人”,不限于法律上已经认定为犯罪者,也包括犯罪嫌疑人,以及事实上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从题目交待的案情来看,郭芳不能对司机孙某的行为承担责任,既不涉及共犯,也不涉及到安全事故方面的刑事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犯罪的人”。
2. 难度系数:★★☆☆☆
(四)针对赵某等人的故意杀人罪?
1.答案要点:(1)与郭芳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2)是否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涉及到对本罪“公共安全”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不特定多数人、多数人和不特定人的争议。
2.难度系数:★☆☆☆☆
(五)针对郭芳的故意杀人罪?
1. 答案要点:被害人同意不能排除故意杀人罪的不法。得被害人同意而杀人的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
2. 难度系数:★★☆☆☆
三、张某的刑事责任
(一)教唆郭芳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1. 答案要点:应当区分得同意杀人与教唆帮助他人自杀。前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后者不构成犯罪。当然,对此理论上也存在争议。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能充分说理的,亦得分。
2. 难度系数:★★★☆☆
四、耿某的刑事责任
(一)行贿罪?
1. 答案要点:杨海未收到“贿赂”,耿某当然也没有行贿。此外,本案中,若认定杨海构成受贿罪,则属于索贿型受贿罪。对于索贿的,刑法第389条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不过,本案中没有交代耿某获批土地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2. 难度系数:★☆☆☆☆
五、孙某的刑事责任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
1. 答案要点:本案中有三人死亡,显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题目交代,三人均是当场死亡,因而本案适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规定,但不适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
2. 难度系数:★☆☆☆☆
(二)侵占罪?
1.答案要点:取走死者之物构成侵占罪,课堂上已经反复讲过,这里不再说了。
2.难度系数:★★☆☆☆
六、赵某的刑事责任
(一)容留卖淫罪?
1.答案要点:刑法第359条规定了容留卖淫罪。
2.难度系数:★☆☆☆☆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
1.答案要点:按照案情描述,“赵某酒后敲郭芳房门,郭芳不愿开门,赵某欺骗说是进屋取东西”。对非法侵入住宅罪而言,主要是考虑事实上的同意而非规范上的同意。只要得到自然意义上的事实的同意就可以排除本罪,欺诈在这里影响同意的效力。
2.难度系数:★★☆☆☆
(三)强奸罪?
1.答案要点:按照案情描述,“赵某提出将自己的一间小屋无偿借给郭芳供其卖淫,条件是郭芳要随时满足其性要求。郭芳答应。”无疑,得到被害人同意的,能够排除强奸罪。但是问题在于,该同意必须是在发生性关系当时的意愿表达,而不能是之前的约定或允诺。题中交代,赵某“不顾郭芳反抗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说明行为当时郭芳并不同意,因而构成强奸罪。
2.难度系数:★★☆☆☆
七、余某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郭芳的故意杀人罪或伤害罪?
1.答案要点:本案中,余某伙同董某为郭芳出具一份虚假的艾滋病检验报告,最终导致了郭芳“失去继续生活的勇气,打算与腹中的孩子同赴黄泉”并付诸行动,最后结果是郭芳自杀未遂,而胎儿出生后因外部刺激而残疾。这里当然首先要考虑余某出具虚假报告的意图以及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在客观归责的问题上,需要考虑的是,余某欺骗他人的行为,是否能归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问题的关键在于,余某的行为究竟是一般的共犯意义上的教唆他人自杀,还是达到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程度的欺骗?
2.难度系数:★★★★☆
(二)针对郭芳的敲诈勒索罪或诈骗罪?
1.答案要点:根据案情,余某“以将其得艾滋病之事告诉冯某相威胁,向郭芳索要5000元”,显然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讨论的是,余某明知艾滋病一事纯系欺骗,以此虚假信息来敲诈勒索郭芳,是否另构成诈骗罪?对此种欺骗与胁迫并存的情况,课堂上已经专门讲过,有多种情况,处理结果也不相同。此处的欺骗手段应视作支撑胁迫,使胁迫内容可信并可能的手段,不具有单独的不法内涵,因此只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难度系数:★★★☆☆
(三)侮辱罪
1.答案要点:根据案情描述,“余某大怒,便在网络上发布关于郭芳之前卖淫的帖子。”题目只交代余某发布了郭芳曾经卖淫的信息,但是并没有说明是否有其他攻击或侮辱性语言。那么,发布客观事实是否属于侮辱?
2.难度系数:★★☆☆☆
八、董某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郭芳的故意杀人罪
1. 答案要点:同余某。
2. 难度系数:★★★★☆
九、冯某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郭芳与甲的虐待罪?
1. 答案要点:根据案情描述,冯某“整日殴打郭芳,甚至常常采用冻饿的方式虐待甲”,这里涉嫌构成虐待罪。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因此,本案中需要讨论的,一是郭芳、甲是否属于冯某的家庭成员;二是是否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应当认为,本罪中的“家庭”不限于婚姻法意义上的夫妻以及由此联接的血缘关系。事实婚姻或长期的同居关系,也应认定为本罪中的“家庭”。从题目可知,郭芳与冯某长期同居,冯某与甲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子关系,因此,郭芳与甲均能成为冯某虐待罪的对象。
2. 难度系数:★★☆☆☆
十、甲的刑事责任
(一)针对高某钱包的诈骗罪或盗窃罪?
1.答案要点:本案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是75号衣柜中的钱包的占有人?钱包的主人高某无疑是占有人,但是高某要凭借钥匙打开第二道锁取走钱包,也需要洗浴中心的服务员李某先打开第一道锁。因此,75号衣柜中的财物由高某与洗浴中心(李某)共同占有。对于共同占有的财物,应当在得到所有的占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排除盗窃罪客观构成要件中的“打破占有”。(例外的情况是,即使多人共同占有,但当行为人是财物的唯一所有人的时候,能够排除盗窃罪的成立)甲虽然欺骗服务员李某打开第一道锁,但是其用钥匙打开第二道锁并未得到高某同意,因此,由于并未得到所有的共同占有人同意,原占有关系并未解除,故其取走75号衣柜中的钱包,属于“打破”他人占有关系,构成盗窃罪。
问题是,甲针对服务员李某的欺骗行为如何定性?依照上述观点,由于财物的占有关系在仅仅得到部分占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并没有解除,因此,李某打开第一道锁的行为并未造成占有关系的转移,而仅仅是占有关系的松懈,因此,这里也不存在一个诈骗罪意义上的“处分财产”,故不构成诈骗罪。
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思路和观点。可能会有人认为,李某明知甲持有第二道锁的钥匙且是来取高某财物的,只要李某打开第一道锁,即相当于处分了高某的财物。这既是客观情况,李某对此也很清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打开第一道锁,关系到究竟是三角诈骗还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的工具的认定。由此涉及到阵营理论、客观权限理论以及审核义务等观点的应用。从这个角度来理解题目的,也都酌情给分。
2. 难度系数:★★★★☆
(二)针对高某信用卡2000元的使用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
1.答案要点:(1)若答题者认定之前的行为是盗窃,则这里涉及到对盗窃的信用卡又使用的情形。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照盗窃罪论处。(2)若答题者认为之前的行为系诈骗,则涉及到对第196条的理解,究竟系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如果认为是注意规定,则意味着针对信用卡的犯罪成立之后,使用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那么,“诈骗信用卡并使用的”,也应按照诈骗罪处理。如果认为是法律拟制,则诈骗信用卡与冒用他人信用卡购物的行为应当分别评价,按诈骗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并罚。但是由于信用卡本身价值低微,难以满足诈骗罪的数额要求,因此最后结论是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难度系数:★★★☆☆
(三)针对他人遗留的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盗窃罪?
1.答案要点:在ATM机上无权或非法使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如何定性?有司法解释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构成盗窃罪,但是按照我的观点,由于存在“预设的同意”,因而不能构成盗窃罪,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此外,还有观点认定为侵占罪。对此,只要答题者能够对自己所持观点言之成理,就能得分。
2.难度系数:★★☆☆☆
三、最史诗:“跨越三十年的阴谋与爱情”
(点击标题,回看神题)
  • 爱的东西南北
  • 考试方式:开卷
  • 考查范围:刑法分则
  • 出题老师:车浩
  • 问:案中人的刑事责任。
本题的答案来自社区网友DoonnerDie(某刑法法官)。


  • 虽然题目要求只用现行刑法,但答题者认为此题按照实际情况答会更有意思,故而增加了适用79年刑法的内容。
  • 79刑法也被修订过数次,法条内容与现行刑法差别不大,主要还只是量刑不同。
  • 另外,79刑法没有规范的罪名表述,不同的单位在具体实践中名称不一,故在罪名表述上仍然使用97刑法的明确罪名。
一、吴小南的刑事责任
1.1985年,吴小南为苏三批钢材,事后收2万元
吴小南此时是钢厂副厂长,而钢厂是国有的,故吴小南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此事件中吴小南构成受贿罪。
2.1987-1992,吴小南和苏三隐瞒盈利两人私分。
因为是内外勾结,所以不再是苏三单方面侵吞国家财产(这种情况属于盗窃或诈骗)。在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吴小南对该犯罪的成立起关键作用(文中的条件是“吴小南的支持下顺利承包5年”),所以该共同犯罪的定性上以吴小南的身份为主,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如果吴小南的作用不关键,则是以关键人物苏三的身份为主,构成盗窃或诈骗的共同犯罪)
3.92年,吴小南将国发印务公司的业务转给苏三名义开设的印刷厂。
这里首先要弄清楚,“业务”并非实际财产,而只是可期待的财产利益。这并不构成贪污罪,因为吴小南转出去的并不是公司的财产,而仅仅是公司可能会获利的一笔生意;而贪污罪要求把公司的财产变为自己的财产,所以这里按97刑法,只能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但是,按79刑法的话,就是臭名远扬的投机倒把罪出场的时候了。
4.93年,已结婚的莫小君与吴小南同居。
无罪。因为同居不等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以不属于重婚。以上分析是根据97刑法。
在79刑法里,有个比投机倒把罪还要广为流传的罪名——流氓罪!
5.小南为小东还上了小东挪用公款借给郑的钱。
乐菲在小南的公司不上班白拿工资。(从这里开始就是97刑法了)这两个事实可以放在一起评价。虽然在行为发生的时候,还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有上帝视角的法官,我看到很多年以后,小东同学为小南同学提供了帮助。我们都知道,出来混,尽早要还的。前些年的感情投资,只要没被将来的帮助破坏,就可以一直是投资的感情。但只要小东同学利用职权为小南提供了帮助,我们就有证据确定当年的感情投资就是贿赂了。所以,乐菲的工资是贿赂款,小南代还的钱也是贿赂款。小南构成行贿罪。
6.小东小南杀死乐菲,以及小北劝同事换路线。
在小南同学提议杀人之时,双方就已经合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小东以为自己毒杀了乐菲,小南处理尸体实际致死,只是因果关系的混乱,但不影响两人共同杀人既遂。
7. 2001年,小东为小南提供信息+贷款。
提供信息这回事不独立构成犯罪,而是前面受贿罪的一部分。但这并不构成滥用职权,因为没实际造成损害结果,仅仅是小南的公司抢占先机,所以没达到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而小南同学,用同一套房产反复担保贷款,这个很有可能是贷款诈骗!因为不知道小东具体提供了什么帮助,所以不认定小东是贷款诈骗的共犯。另外,题目没给出能认定小南同学主观想非法占有贷款的依据,所以还是定不了贷款诈骗。
8.03年,小南捏造大山集团的药品存在致命风险。
一般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但同时也有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要看具体的谣言内容是什么。

二、苏三的刑事责任
1.1985年,吴小南为苏三批钢材,事后收2万元
吴小南此时是钢厂副厂长,而钢厂是国有的,故吴小南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此事件中苏三构成行贿罪。
2.1987-1992,吴小南和苏三隐瞒盈利两人私分。
因为是内外勾结,所以不再是苏三单方面侵吞国家财产(这种情况属于盗窃或诈骗)。在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吴小南对该犯罪的成立起关键作用(文中的条件是“吴小南的支持下顺利承包5年”),所以该共同犯罪的定性上以吴小南的身份为主,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如果吴小南的作用不关键,则是以关键人物苏三的身份为主,构成盗窃或诈骗的共同犯罪)
三、莫小君的刑事责任
1.93年,已结婚的莫小君与吴小南同居。
无罪。因为同居不等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所以不属于重婚。以上分析是根据97刑法。
在79刑法里,有个比投机倒把罪还要广为流传的罪名——流氓罪!

四、周小东的刑事责任
1.93年2月,周小东把单位的钱借给郑。
超了三个月未还,周小东当然是挪用公款罪。但郑并没有教唆周动公家的钱,所以郑无罪,当然更不能构成诈骗罪,因为他在拿到钱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使事后找理由试图免除债务,也不能因此就构成犯罪。这里要注意一点,虽然郑拿钱去炒楼(又是投机倒把),但周以为郑是给父母治病,所以周的挪用公款行为仍然要过了三个月才构成犯罪。
2.1997年,周小东向P国间谍乐菲啪啪啪并提供国家秘密。
由于后面还有一句1997年10月,所以这一行为发生在97刑法之前,仍然是79刑法。
周小东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
3.小南为小东还上了小东挪用公款借给郑的钱。
乐菲在小南的公司不上班白拿工资。(从这里开始就是97刑法了)这两个事实可以放在一起评价。虽然在行为发生的时候,还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有上帝视角的法官,我看到很多年以后,小东同学为小南同学提供了帮助。我们都知道,出来混,尽早要还的。前些年的感情投资,只要没被将来的帮助破坏,就可以一直是投资的感情。但只要小东同学利用职权为小南提供了帮助,我们就有证据确定当年的感情投资就是贿赂了。所以,乐菲的工资是贿赂款,小南代还的钱也是贿赂款。小东构成受贿罪。
4.小东小南杀死乐菲,以及小北劝同事换路线。
在小南同学提议杀人之时,双方就已经合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小东以为自己毒杀了乐菲,小南处理尸体实际致死,只是因果关系的混乱,但不影响两人共同杀人既遂。小北构成窝藏罪,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5.2001年,小东为小南提供信息+贷款。
提供信息这回事不独立构成犯罪,而是前面受贿罪的一部分。但这并不构成滥用职权,因为没实际造成损害结果,仅仅是小南的公司抢占先机,所以没达到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而小南同学,用同一套房产反复担保贷款,这个很有可能是贷款诈骗!因为不知道小东具体提供了什么帮助,所以不认定小东是贷款诈骗的共犯。另外,题目没给出能认定小南同学主观想非法占有贷款的依据,所以还是定不了贷款诈骗。
6.石贺输钱给孙天宇,孙天宇答应小东在小南的案件上帮忙。
孙天宇在退休之后,利用自己在任时的影响力帮忙,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石贺、小东也同样构成行贿罪。因为行贿的对象并不一定是在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一样是国家工作人员。
五、郑小西的刑事责任
1.93年2月,周小东把单位的钱借给郑。
郑并没有教唆周动公家的钱,所以郑无罪,当然更不能构成诈骗罪,因为他在拿到钱时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使事后找理由试图免除债务,也不能因此就构成犯罪。
2.同学聚会时小北提议,小西打伤小南。
故意伤害罪是公诉案件,即使受害者表示不追究,同意被伤害,也不影响加害者的行为构成犯罪。只是作为量刑情节罢了。所以小西是故意伤害罪,小北是教唆犯,一样是故意伤害罪。

六、乐菲的刑事责任
1、1997年,周小东向P国间谍乐菲啪啪啪并提供国家秘密。
由于后面还有一句1997年10月,所以这一行为发生在97刑法之前,仍然是79刑法,乐菲构成反革命间谍罪。
七、王小北的刑事责任
1.小东小南杀死乐菲,以及小北劝同事换路线。
小北构成窝藏罪,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2.同学聚会时小北提议,小西打伤小南。
故意伤害罪是公诉案件,即使受害者表示不追究,同意被伤害,也不影响加害者的行为构成犯罪。只是作为量刑情节罢了。所以小西是故意伤害罪,小北是教唆犯,一样是故意伤害罪。

3.王小北叫下属把赵的手脚铐起一晚后,赵交代。
这显然是刑讯逼供罪。
4.王小北对小南决定不起诉。
小北构成徇私枉法罪。

5.王小北又刑讯逼供侯六致其死亡。
总之刑讯逼供致人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这种情况下,使用暴力的目的并非想要杀人,而是逼供,死亡结果只是放任的间接故意导致。
八、陈大山的刑事责任

1.陈大山抛出小南集团为周小东代持部分股权的重磅炸弹。
这里小南集团是不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因为该罪的“重要信息”只限于“财务会计报告”,而股权在谁手上当然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另外下文说小南被调查,当然也反映了陈大山抛出的信息不假。既然不假,陈大山自然也不属造谣,不会因此触犯相关罪名。

九、黄九的刑事责任
1.辩护律师黄九暗示小南做不利于小东的口供。
黄九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十、赵丰收的刑事责任

1.赵丰收以保小南平安向莫小君提出发生性关系。
这显然是强奸。所谓的“被害人承诺”本身就是莫小君受到赵丰收的胁迫而同意的,并不代表赵与莫发生性关系时莫自愿,性关系的发生仍然是违背莫小君的意愿,所以仍然是强奸。

2.送豪宅给赵作为投名状;赵自夸陈大山为其在美国购买别墅。
因为送豪宅时并没有具体要求赵提供帮助的内容,所以这仍然属于感情投资,不构成受贿罪和行贿罪。赵自夸的内容,因为没有确切证据证实,当然也不足以构成犯罪。

十一、小偷的刑事责任
1.2012年10月,刑警在地铁上被小偷掏了腰包。
请注意案发时间是2012年10月。刑法修正案8是2012年5月1日开始生效,其中对盗窃罪的入罪情节增加了“扒窃”,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掏腰包,当然是扒窃的一种。所以,小偷同志已经构成盗窃罪了。
十二、两位刑警的刑事责任
1.两位警察同志无证执法,李大制服莫小君,王二入屋搜查,最后取走莫小君的笔记本电脑等。
无证执法自然就是不合法的,不过考虑到警察同志主观上是为了办案,所以对财物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他们取走财物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财产类犯罪(本案情况主要是抢劫罪)。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所以,警察同志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十三、江五的刑事责任

1.江五把部分扣押物品偷出。
无论物品是还给莫还是自己私下藏起,都构成盗窃罪。另外要说明的是,江五不是直接办案人员,所以对财物没有直接经手的职权,不构成贪污罪。

十四、侯六的刑事责任

1.侯六要莫小君拿5万元,莫去到后,“被人”打昏后强奸。
侯六是敲诈勒索罪。(强奸者随情节推动,后文有揭晓。)

十五、检察长曹明与法医白七的刑事责任

1.检察长曹明让法医白七开侯六病死的假证明。
这两位都是徇私枉法罪。侯六的死亡本身就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而且死亡结果也是小北行使公权力而造成,所以对死亡结果的包庇行为也仍然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因为如果没有一个合理的死亡结果,对侯六的刑事诉讼行为在程序上就无法终止。

十六、江小五的刑事责任
1.江小五把性爱视频放到网上还赚了几万元。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2.江小五坦白自己打昏莫小君并H。
强奸罪,并且属于自首。

十七、石贺的刑事责任
1.石贺用千术骗罗八5万元。
这是诈骗罪。当年最高院有个批复提出,利用赌博诱人入局输钱,是赌博罪。但区分诈骗罪与赌博罪的关键在于,赌博罪的输赢仍然是机率性的,输赢都有可能,受概率决定,只是因为本人的智商、经验等等而赢多输少。但诈骗罪的输赢则已经被控制了,输赢的结果已经注定。

2.石贺输钱给孙天宇,孙天宇答应小东在小南的案件上帮忙。
孙天宇在退休之后,利用自己在任时的影响力帮忙,这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石贺、小东也同样构成行贿罪。因为行贿的对象并不一定是在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离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也一样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最宫斗:继承者们的互撕大战
(点击标题,回看神题)
  • 爱的春夏秋冬
  • 考试时间:三小时
  • 考试方式:开卷
  • 考试范围:刑法分则前四章
  • 问:案中人的刑事责任。


一、陈春的刑事责任
(一)陈春将试验的失败品包装成治疗脚臭的“真香”出售
1. 涉嫌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
2. 答题要点:(1)刑法第141条中“假药”的界定。“假药”与“劣药”的区分。参看《药品管理法》第 48 条之规定。(2)假药的危害性不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修八》删除了原来法条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使得本罪由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3)主观上只要求明知是假药即可,对药品的实际危害性缺乏认识不影响故意。(4)可能被认定为是大山集团的单位犯罪。
3. 难度系数:★☆☆☆☆
(二)陈春在招股说明书中回避了“真香”面临的药理风险问题
1. 涉嫌罪名:欺诈发行股票罪
2. 答题要点:(1)刑法第160条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界定。个别患者怀疑是因服用“真香”出现脚部萎缩,这一情形,在因果关系上能否被证明和评价为是“真香”面临的药理风险,进而判断,能否被认定为是发行股票时应予说明的“重要事实”。(2)陈春主观上“认为这只是个例”,涉及到是否成立欺诈的故意。(3)可能被认定为是大山集团的单位犯罪。
3. 难度系数:★★☆☆☆
(三)陈春向米兰支付高酬,要求其与何番发生关系
1. 涉嫌罪名: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 答题要点:(1)刑法第164条中“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界定。若何番调查得出不利结论,就会影响药品的销售利润,为了避免这一可能出现的损失后果,是否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值得讨论。(2)第164条中“给予财物”的认定。以性关系本身作为交易砝码的,目前尚不能被认定为是贿赂犯罪中的“贿赂”。不过,若直接向妓女支付嫖资,令其向对方提供性服务,相当于是代为支付,可认定为行贿罪。本案中陈春向米兰支付的“十倍工资”,能否被认定为是相当于替何番向米兰支付的“嫖资”,也就是给予何番的财物,此处值得说明讨论。(3)贿赂犯罪的场合,受贿人应当认识到自己收受了贿赂。因此,即使承认上面所说的成立“财物”,但是在何番很可能并不知道米兰是因收钱而与自己发生关系的情况下,还能否认定为行贿,此处值得讨论。
3. 难度系数:★★★☆☆
(四)陈春在关于“真香”的投诉越来越多且引起调查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
1. 涉嫌罪名: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答题要点:(1)题目中交代,出现了个别怀疑是因真香导致脚部萎缩的案例,药品的投诉增多,且引起外部调查,到这一阶段为止,能否在客观上认定“真香”确实存在确定性的、普遍性的药理风险?应当考虑到,任何药物都不可能保证毫无风险,很多药物的说明书中,都有关于服药后的不良反应和严重后果的几率的提示。因此,此处的因果关系值得讨论,这直接影响到认定大山集团是否在生产和销售一种超出可容许风险范围之内的药物,涉及到是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问题。(2)若前一点回答为肯定,则对于不停产或者不召回药品的行为性质,又涉及到作为与不作为的认定。(3)若客观要件均已经满足,进一步仍需检验,这一阶段的陈春,主观上是否认识到或者应当认识到真香的生产销售,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5)可能被认定为是大山集团的单位犯罪。
3. 难度系数:★★★☆☆☆
(五)陈春向贺石透露大山集团正在与外资合作准备资产重组的消息
1. 涉嫌罪名:泄露内幕信息罪
2. 答题要点:刑法第180条泄露内幕信息罪要件的认定。陈春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大山集团正在与外资合作准备资产重组”也属于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
3. 难度系数:★☆☆☆☆
(六)陈春酒后向贺石说出了“真香”存在的药理风险
1. 涉嫌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
2. 答题要点: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一是“真香”存在的药理风险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还是本应对外公开的信息(但是这里仍然涉及到在未公开之前,是否可以由他人擅自公开)。二是陈春已经被陈大山停职的情况下,是否还属于大山集团的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3. 难度系数:★☆☆☆☆
二、陈夏的刑事责任
(一)陈夏将陈春带回家的公司核心技术信息外泄与大山集团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
1. 涉嫌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
2. 答题要点: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一是公司核心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二是获取秘密的手段;三是外泄给予大山集团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较可能符合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件。
3. 难度系数:★☆☆☆☆
(二)陈夏谎称身上有炸药,逼迫机长飞往太平洋上某个小岛
1. 涉嫌罪名:劫持航空器罪
2. 答题要点:(1)刑法第121条中的“胁迫”,不以胁迫内容有无实现可能性为必要。即使是虚假的、不可能实现的“谎称有炸药”,也不影响“胁迫”的成立。(2)刑法第121条中的“劫持”,包括改变飞机的航线。
3. 难度系数:★☆☆☆☆
(三)陈夏建议陈秋以高价从大山集团订购了1000吨水果
1. 涉嫌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 答题要点:在陈秋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前提下,认定陈夏为教唆犯。
3. 难度系数:★☆☆☆☆
三、陈秋的刑事责任
(一)陈秋代表顺达公司以高价从大山集团订购了1000吨水果
1. 涉嫌罪名: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 答题要点:根据刑法第166条,认定行为主体以及行为方式。陈秋属于国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高价从大山集团订购了1000吨水果,符合“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的要件。
3. 难度系数:★☆☆☆☆
(二)陈秋在对真香风险缺乏认知的情况下,与大山集团签订了“真香”采购合同
1. 涉嫌罪名: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2. 答题要点:(1)在当时的情况下,陈秋对“真香”药理风险的不知情而与大山集团签订合同,是否属于“严重不负责任”。(2)认定刑法第167条中的“被诈骗”,并不以大山集团构成诈骗罪为前提。因为一般性的隐瞒信息的民事欺诈或者说不诚信而陷入错误的,也可以被认定为本罪的“被诈骗”。因此,销售“真香”的大山集团,此时是否明确认识到“真香”的危害性而实施诈骗行为,也不是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
3. 难度系数:★★☆☆☆
(三)陈秋与何番合谋,伪造了一份大山集团对某国际公共卫生组织的500万元债务
1. 涉嫌罪名:妨害清算罪
2. 答题要点:(1)以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来区分妨害清算罪与虚假破产罪。(2)虚假负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3. 难度系数:★☆☆☆☆
四、陈冬的刑事责任
(一)陈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向集团内部员工集资,并在员工介绍亲友加入时乐见其成
1. 涉嫌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答题要点:(1)本案涉及刑法第176条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2010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是,2014年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不属于“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是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2010年的司法解释规定,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本案情况,可以考虑这一点。
3. 难度系数:★★☆☆☆
(二)陈冬以偷拍的床照曝光相威胁,逼迫米兰满足何番的性要求
1. 涉嫌罪名:强奸罪
2. 答题要点:(1)以曝光他人的床照相威胁,强度上是否足以被认定为强奸罪中的“胁迫”。(2)是否与何番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此处题目中未详细交代。若两人有意思联络,则涉嫌构成共同正犯(胁迫行为也是强奸罪构成要件行为的一部分)。若与何番无意思联络,何番误以为米兰自愿,则陈冬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3)米兰服毒自杀能否作为强奸罪中致人伤亡的加重情节。
3. 难度系数:★★★☆☆
五、陈大山的刑事责任
(一)陈大山给何番1%的大山集团的“干股”,要求何番不公布调查结论
1. 涉嫌罪名:对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2. 答题要点:(1)刑法第164条中“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界定。若何番调查得出不利结论,就会影响药品的销售利润,为了避免这一可能出现的损失后果,是否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2)第164条中“给予财物”的认定。理论和实践已达成共识,本罪中的“财物”可以包含包括干股在内的财产性利益。
3. 难度系数:★☆☆☆☆
(二)陈大山在得知真香的危害性后,反而下令加大“真香”的销售速度
1. 涉嫌罪名:生产、销售假药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 答题要点:(1)根据何番的调查结论:“真香”危及人体健康的风险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对神经系统带有难以逆转的伤害。在这个阶段,“真香”的危害性以及对脚部萎缩病例的因果关系已经基本确定。这就不仅仅是生产、销售假药的问题,而是生产、销售一种对人体带有必然性毒害作用的物质,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或者认为两罪关系是想象竞合,或者认为是互斥。(3)认定主观上的故意应无疑义。
3. 难度系数:★★☆☆☆
(三)陈大山在得知真香的危害性后,没有向公众披露信息
1. 涉嫌罪名: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2. 答题要点:(1)根据调查结论:“真香”危及人体健康的风险不是偶然性的,而是对神经系统带有难以逆转的伤害。这对于已经上市的大山集团而言,是否属于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如果答案为是,那么在后面的讨论中,还能否将其认定为是“商业秘密”?(2)本罪主体是大山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涉及到陈大山、陈春以及陈秋等。
3. 难度系数:★☆☆☆☆
六、何番的刑事责任
(一)何番与受陈冬胁迫的米兰发生性关系
1. 涉嫌罪名:强奸罪
2. 答题要点:(1)如果何番对米兰受胁迫与自己发生关系这一点知情且与陈冬有意思联络,则涉嫌与陈冬构成强奸罪的共同正犯。如果知情但与陈冬无意思联络,则不构成犯罪。如果完全不知情,则属于陈冬的强奸罪(间接正犯)的工具,也不构成犯罪。(2)米兰服毒自杀是否能够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3. 难度系数:★★☆☆☆
(二)何番在陈春被灌醉的情况下冒充贺石与陈春发生性关系
1. 涉嫌罪名:强奸罪
2. 答题要点:(1)何番受贺石唆使而实施上述行为,与贺石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2)陈春在醉酒中误以为何番是贺石而自愿与之发生关系,该主体错误系针对熟人的主体认识错误,属于性自由的法益认识错误,同意无效,不能作为排除强奸罪的理由。(3)性行为本身能否被认定是导致陈春最终跳楼的原因?应当注意到,题目中加进了贺石在事后嘲讽刺激陈春的情节,在性关系与跳楼之间存在有独立性的行为。
3. 难度系数:★★☆☆☆
(三)何番与陈秋合谋伪造500万元债务
1. 涉嫌罪名:妨害清算罪
2. 答题要点:(1)以是否进入清算程序,来区分妨害清算罪与虚假破产罪。(2)虚假负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62条规定的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3)与陈秋的共同犯罪。
3. 难度系数:★☆☆☆☆
七、贺石的刑事责任
(一)贺石大醉后驾驶摩托在环路上高速飙车
1. 涉嫌罪名:危险驾驶罪
2. 答题要点:(1)醉驾且飙车,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2)“与刚刚回国驾车的陈夏相撞后受轻伤”,危险驾驶后的交通事故,究竟是按照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还是按照交通肇事罪论处,学说上存在争议,且此处的损害后果是驾驶者自己受轻伤,值得讨论。
3. 难度系数:★★☆☆☆
(二)贺石伪造了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与大山集团签订合同
1. 涉嫌罪名:合同诈骗罪
2. 答题要点:“伪造了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这一点符合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的要件。但是,并非所有的伪造担保文书的行为,都能够被认定为是刑法上的诈骗犯罪。这种行为必须要包含导致受骗者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从案情来看,贺石伪造产权证明,只是为了换得陈春对其实力的信任,但是“完成了订单”这一点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 难度系数:★★☆☆☆
(三)贺石以自残相威胁,要求陈春与之签订合同
1. 涉嫌罪名:强迫交易罪
2. 答题要点:(1)强迫陈春与之签订合同,符合刑法第226条中强迫他人买卖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要件。(2)自残,能否被认定为是强迫交易罪的中的“威胁手段”,值得讨论。当行为人的暴力、威胁指向被胁迫者之外的第三人或者行为人自身时,需要从社会一般观念来判断,具体语境下的被胁迫者,其心理是否受到了足够的压力。
3. 难度系数:★★☆☆☆
(四)贺石利用陈春泄露的内幕信息,在停牌之前买入500万元的大山集团的股票
1. 涉嫌罪名:内幕交易罪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罪
2. 答题要点:从题目交代的情况来看,在陈春向其泄露信息之前,贺石与陈春似无获取内幕信息的预谋。(1)贺石不是内幕交易罪的正犯。一个被动地从知情人处知悉内幕信息而交易者,不应被认定为是第180条中的“非法获取信息”的人,这不仅是对“非法获取”进行体系解释的结果,也是针对证券市场的刑事政策的考虑。(2)贺石也难以成为内幕交易罪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帮助犯。内幕交易罪的正犯行为是买卖证券,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正犯行为是泄露。而根据知悉的内幕信息去交易的行为,显然不能被评价为是上述两种正犯行为的帮助行为。(3)大山集团股票复牌后不涨反跌,因而导致贺石未能从中获利这一点,是否算作未达到“情节严重”,并据此认为陈春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也值得讨论。
3. 难度系数:★★☆☆☆
(五)贺石灌醉陈春并唆使何番冒充自己与陈春上床
1. 涉嫌罪名:强奸罪
2. 答题要点:此处题中未具体说明,可能存在各种情形:(1)贺石灌醉陈春当时就与何番有犯意联络,两人构成共同正犯。(2)贺石灌醉陈春当时与何番没有犯意联络,何番不知道是贺石将陈春灌醉,则贺石构成何番的强奸罪的片面帮助犯和教唆犯。(3)贺石灌醉陈春当时与何番没有犯意联络,但是何番知道是贺石灌醉,两人构成承继性的共同犯罪。(4)陈春的认识错误属于法益认识错误,同意无效。
3. 难度系数:★★☆☆☆
(六)贺石对陈春嘲讽挖苦,陈春冲动之下跳楼摔成植物人
1. 涉嫌罪名:杀人罪或者侮辱罪
2. 答题要点:(1)如果贺石的嘲讽对陈春的跳楼有支配性的作用,应视作故意杀人,否则,仅仅是教唆他人自杀,是否处罚尚存有争议。(2)如果将贺石的嘲讽视作一种对陈春的侮辱,则跳楼或可视作成立侮辱罪所必备的“情节严重”。但是,此处还需要考虑侮辱的公然性。
3. 难度系数:★★☆☆☆
(七)贺石拔掉陈春的输液管
1. 涉嫌罪名:杀人罪
2. 答题要点:植物人身上的输液管一般是起到继续维持生命存续的重要作用,拔掉输液管,极可能会导致陈春死亡。客观性为和主观意图都很明显。被他人制止属于未遂犯。
3. 难度系数:★☆☆☆☆
(八)贺石与陈大山厮打时击中其鼻部,昏倒在地后不治身亡
1. 涉嫌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
2. 答题要点:击中鼻部流血本身尚不足以构成重伤,不能因此认定过失致人重伤罪。但是,能否将陈大山最后的死亡结果算在贺石的行为上面?从鉴定结论来看,死亡原因是心脏病和外力作用等综合作用,促发有病变的心脏骤停。这里涉及到被害人特殊体质对于因果关系认定的影响,涉及到过失犯的客观归责的内容,值得讨论。
3. 难度系数:★★☆☆☆
(九)贺石激怒陈冬,刺激其横穿马路被撞成重伤
1. 涉嫌罪名:过失致人重伤罪或故意伤害罪
2. 答题要点:贺石的言语刺激,与陈冬横穿马路出现事故之间,存在“若无前者,必无后者”的条件说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在这个因果链条之中,存在着一个被害人的独立介入行为,可能会导致链条中断。或者,从客观归责的角度来看,这里是一个有自我决定能力的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问题。
3. 难度系数:★★☆☆☆
(十)贺石公布“真香”的药理风险及危害性
1. 涉嫌罪名:侵犯商业秘密罪
2. 答题要点:(1)刑法第219条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一规定本身,是否应当被理解为中性的表述,还是带有不包含危害性的价值判断,需要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认定真香的问题是否属于大山集团的商业秘密。(2)题目中没有交代,贺石对于“真香”的最终调查结论是如何得知的。是从作为权利人的陈春处得知,还是从非权利人的何番处得知,也会直接影响到贺石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结论。
3. 难度系数:★☆☆☆☆
3#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9 13:02:01
没人吐槽1981哪来的互联网让余某发帖说郭芳卖淫嘛?
4#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9 13:02:02
从其他地方转的。。。
1.郭芳的一生

2.爱的春夏秋冬



3.甲的一生


ps。最后是车浩的一段看法,很值得一读


5#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9 13:02:03
土豪的战争:80年能伪造不存在的艾滋病,81年就拥有手机,电脑,随随便便能拿出5000块钱,还出资建立了互联网发帖给自己看。
6#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9 13:02:04
车老师已经据此出了一本书,可买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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