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如何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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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1024   2021-5-28 07:27   3813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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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8 07:27:55
谢邀。
“举重明轻,举轻明重”实际上是刑法上的一种解释方法,一般称之为当然解释。这样的解释方法古代也存在,按照一些法制史学者的归纳,这一法律原则形成于唐朝,成熟于明清。按唐律(《永徽律》)的规定:“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而在当代中国刑法条文中,是没有这样的解释原则的,但实际上在刑法学界这已经基本成为共识。其含义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刑法规定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照形式逻辑、规范目的以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方法。(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P66)
所谓”举重以明轻“,也就是说,刑法如果没有将更加严重的A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在法益侵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上弱于A行为的行为也不应当构成犯罪。反之,“举轻以明重”则意味着,刑法如果将A行为规定为犯罪,那么与A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或者法益侵害性更严重的B行为就应当构成犯罪(即使刑法中没有具体的关于B行为的明确规定)。这样的解释一方面弥补了刑法条文在数量和规定上的有限性所可能导致的处罚漏洞,另一方面也兼顾了刑法的体系协调性。
举个例子,就像刑法第20条规定的正当防卫,其构成要件中要求“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它并没有规定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但是根据当然解释原理,举重明轻,既然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损害就能构成正当防卫,那么防卫行为只是制止不法侵害,没有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情况(社会危害性如果有的话,更小)更应当构成正当防卫。(当然,这样的理解可能有争议,因为在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情况下,根本就不需要利用正当防卫来去罪化,而是根本没有法益侵害性,没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因此笔者所举的例子只是在形式上对理解当然解释有所帮助,在实质上可能有误)
但是在具体的运用之中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对于A行为或者B行为的解释需要处于刑法条文可被解释的范围之内,如将“将他人的戒指投入大海”的行为解释为故意毁坏财物,这样的解释是符合字意范围的,尽管它在日常生活中不常用,但是完全可以被刑法实务界和学术界接受。这样的话,尽管刑法条文中没有对“将他人财物投入大海”的行为样态的规定,通过举轻以明重的方式也可以定罪(因为相比于物理上将他人的戒指破坏,投入大海的行为更加严重,因为如此则受害人法益处于不可能恢复的状态之中)。但是对于那些完全不能被接受的解释(如将动物解释为刑法上的人)就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不能得到刑法的承认,是类推解释而不是当然解释。


注:作者刑法小白一枚,如果回答能够有所帮助,不胜荣幸,如果回答中存在错误,还望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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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8 07:27:56
入罪是认定犯罪,出罪是认定无罪。
入罪举轻以明重,是指,情节较轻的行为都构成了犯罪,与之相对比,情节比这重的行为更应该构成犯罪。
出罪举重以明轻,是指,情节较重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与之相对比,情节比这轻的就更不应该构成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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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8 07:27:57
《唐律疏议名例》:“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这段文字规定的是唐律适用的类推原则,即对于唐律中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如何比照有关类似条款定罪量刑的问题。
对唐律中无明文规定但又需予以惩处的犯罪行为,凡应减轻处刑的,应列举重罚条款的类似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则应列举轻罚条款的类似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司法官适用类推断狱的严格要求,反映了唐朝立法对于类推的基本价值取向:既予以认可,以发挥其对现行律典的灵活补充作用;又予以规范和限制,以防其破坏国家法制。


《唐律疏议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条:“诸官司入入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所谓“出罪”: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
所谓“入罪”: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
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
唐律关于司法官员“出入入罪”的处罚原则是反坐原则。
唐律作为一部封建法典,其关于出入人罪的规定必然具有明显的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
然而,作为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它的不少内容对我国现代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于插足或者染手批案的官员,在唐代始终是要负责任的,即贯彻责任制原则,并密切注意对司法审批程序中各个环节的监督,其精神是督促各级各类有关的司法官员加强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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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28 07:27:58
我们来说说唐朝的举重明轻和举轻明重,可能会有助于你的理解
唐律规定:所谓举重明轻,即在案件无严格相对应的法律条款可引援时,如果对该案件理应减轻时,可以引用相关联的重罪的条款加以比照来定罪量刑。
夜半闯主人屋,主将其打死,无罪。现有案例为,夜半闯主人屋,主人将其打伤,该如何?
属于举重明轻,由打死未判罪推理可得,打伤也无罪。
所以,举轻明重反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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