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你谈一下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的认识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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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1024   2021-5-14 21:02   1678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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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21:02:41
这个问题太宽泛了。
2019年7月,中纪委出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文件,从性质,范围,认定标准,处理流程等方面对主动投案问题进行了界定和操作层面的说明,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基层纪委在执行监督执纪工作中,关于主动投案认定的自由裁量的问题。
从操作层面来看,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认定的问题,这个在文件第7条专门做了明确,避免了自由裁量中的人情案,招呼案等问题,也解决了基层纪检干部监督执纪过程中缺乏依据的问题。
还有问题请继续,针对问题再来谈。
3#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21:02:42
不写申论好多年,请邀请高人
4#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21:02:43
主动投案 和 如实交代犯罪情节 是 认定自首 的两个核心要件
一认定自首及主动投案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2009年《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央纪委办公厅2019年印发)


二、主动投案的概念在《投案规定》中有较为具体的概括: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
(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第二条核心含义是,在监察机关对你采取诸如谈话、讯问、留置措施之前,能够主动交代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无论是未被掌握,还是已经被监察机关立案初核,都算是主动投案。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期间,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后,有关人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但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本条可配合第二条一起食用。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之中,自推行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以浙江省为例,所有的措施文书都是线上审批,文书留痕。如果一旦对你采取了询问措施、讯问措施,甚至是留置措施,文书上的时间就已经是确定的了。而一旦确定采取留置措施,上报上级纪委时有一个情况,会确定审查调查对象有没有前来主动投案或是自首,如果没有,那在之后的审查调查过程中,就难以给审查调查对象认定主动投案和自首了。
第四条 有关人员主动向其所在党组织、单位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向有关巡视巡察机构投案,以及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投案,视为主动投案。
本条规定了向什么部门主动投案算是主动投案,无论是单位、负责人、巡察办、公检法,都可以算作主动投案
第五条 有关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一)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
(二)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
(三)因伤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前往投案,先委托他人代为表达主动投案意愿,或者以书信、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表达主动投案意愿,后本人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处理的;
(四)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包括在被通缉、抓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五)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有关机关抓获的;
(六)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的;
(七)其他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
本条规定了有关人员主动投案的情形。
第六条 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主动投案,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的,应当认定该单位主动投案。
单位主动投案的案件,需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参与集体研究并同意投案的人员、决定投案的单位负责人以及投案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均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
单位没有主动投案,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的,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个人主动投案。
本条对单位、单位负责人主动投案情形做了相关规定。
随着职务犯罪打击力度逐渐深入,违法违纪的干部主动向监察机关投案自首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对于职务犯罪中的贪污、受贿等罪名而言,由于再犯可能性为零,在最后的定罪量刑中,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所以请各位违法违纪干部抓住组织给你们最后的救济手段,请不要最后在谈话桌上、留置室内,对着镜头流下悔恨的泪水。
也烦请各位履行公职的人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廉洁奉公。我们可以做建设社会主义的肩并肩的战友,而不是面对面的谈话人 被谈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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