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一个月后公司不让走,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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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1024   2021-5-14 20:26   10468   4
本人在上海一家国企上班。14年1月初写的辞职邮件。说明一个月后正式离职。之前部门出了点事,还在调查。但和我无关。现在领导说查清楚前不让离职,也没有给具体的期限。请问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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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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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20:26:03
出事了的确很麻烦,赶紧查清楚撤人呗。

讲法律当然企业不允许这样做,但是考虑起诉成本的话,个人成本太高,不合适。
3#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20:26:04
谢青蛙的眼泪水邀答!这是两年前的问题,估计题主已经解决。如果邀答者有类似的问题可以自己发起提问,我不好在别人的提问下回答你的问题。
4#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20:26:05
对国企的印象一直不好,这里就不赘述了。从我国劳动相关法律上来说,如果你已经履行了提前30日的告知义务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自该日起开始计算三十日,例如1月7日提出辞职,2月6日即是在职最后一日。自2月7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你就可以甩袖子走人了,如果2月7日公司仍然要求你继续工作,自该日起应当属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如果直到3月6日你仍然在公司工作,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国企领导“法盲”情况很普遍,不过不知道你是否是劳动合同用工,毕竟国企的用工形式很多,这里就劳动合同用工给你点建议参考。
5#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20:26:06
劳动合同法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个人理解,如果你提交了离职当时也同意了你离职,那么30天后你拍拍屁股走人就可以。如果仅仅是你发出的邮件但是对方未回复,就很麻烦,因为可以算作你离职流程没走完。
       再有,公司可以以相关工作未交接清楚暂时不离职处理,如果是你们部门的事儿,基本都会牵扯到,在调查期不让走也是大多公司的处理流程吧。
       真想走,自动离职,不过有些公司会以此说你工作未交接完成,离职手续不全而扣押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哦。三思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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