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刑法上的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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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1024   2021-5-14 19:18   13093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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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19:18:48
怎么说呢,不法的本质(存在根据)主要有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两种学说,其内部也有很多矛盾。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实质上也是客观危害与主观责任的统一。而行为是否存在客观危害(实质的违法性),理论上有两种判断的标准,即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客观不法论)是指,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认为,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性的实质(或根据)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应当客观的考察违法性,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事实。概言之,结果无价值认为,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或有造成危害结果危险的可能性,即是“不法”行为。(主流观点)
行为无价值(主观不法论)是指,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行为无价值中的“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即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故行为无价值主要认为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概言之,行为无价值认为,认定“不法”,不仅要看客观危害行为,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目的、动机等主观要素。(少数观点)
接下来给你讲几个案例。
案例1:精神病人的杀人行为,结果无价值认为,该行为属于不法行为,只不过主观上不具有责任,因此,不成立犯罪,但对该不法行为可以正当防卫;行为无价值认为,该行为不具有主观要素,因为精神病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因此,该行为不是不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案例2:甲想杀死乙,错误的将白糖看做砒霜给乙食用。结果无价值认为,该行为不属于杀人行为,因为这种行为虽然违反了社会伦理秩序(主观具有杀人故意),但客观上根本也无法侵害或者威胁任何法益,故不属于杀人行为。而行为无价值认为,该行为以杀人故意为指引,违反了社会伦理秩序,行为是恶的,是要做否定评价的,因此,认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案例3:甲误将乙放在书店里的雨伞当做是自己的雨伞而拿走,按主流的客观不法论(结果无价值),该行为是盗窃的不法行为,但是因为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不成立犯罪;按照行为无价值的观点,该行为不属于不法行为而不成立犯罪。
归根结底还是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争,前者不等于客观归责,后者不等于主观归责,二者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同,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行为及其实害。因为犯罪是对社会有现实危险的行为,故没有客观行为就没有犯罪,通俗点说就是,客观行为及其实害,后者呢就是,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犯罪人的危险性格即反复实施犯罪行为的危险性。以客观为主还是以主观为主的问题,回到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也是如此,前者在不法上试图做到主客观的统一评价,后者认为犯罪的实体是不法和责任,因此,某行为具有不法,即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该行为客观上已经侵害了法益,该种情况下的犯罪可看做暂时的犯罪,是不法意义上的犯罪;如果在此基础上,同时又具备责任的犯罪,则成立最终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
3#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19:18:49
一般的刑法理论中,将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将行为、结果等侵害法益的客观要素作为违法要素。但其中责任要素和违法要素冲突的点在正当性,基于责任要素产生的行为是否具备正当性,行为在某一种程度上保护了客观法益但实质形成了违法性的责任,我们如何看待正当的行为和正当的结果不一一对应的情况?这是讨论问题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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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同等法益,就具有阻却违法性;更加细分而言,即使都认同结果无价值,张明楷教授认为以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的主要价值来源,强调行为本身的正当性,而陈兴良教授的观点更多的是基于法的可预测性价值,强调规则的正当性。
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同等利益,但只要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基准或者规则,就具有违法性;所以很少有人坚持单一的行为无价值论的主张,一般都是将两者结合作为二元价值理论,在一般性规则中认同行为无价值理论,在特定规则之中遵循结果无价值理论。
4#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19:18:50
最近也接触到了这个问题,主要是看张明楷的书,其实两个观点,你来我往,经常会出现,甲认为乙是这个意思,进行反驳,乙又觉得自己不是这个意思,进行解释,也同样进行反驳,然后你就会发现有时候结果是一样的,只是看问题的角度不同。
        其实想要弄清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不如从问题的开始入手,是因为什么才引入,才导致这两个概念出现的,回答了这个问题,就等于把握了主要核心,再来看他们的差异,就能更好的理解了,因为这些差异不过是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服务的。
        为什么不直接解释,因为你直接搜百度就能知道基本含义,可能还是不懂,我只能说我暂时理解了张明楷的意思,但是行为无价值论是否就如张所说本身就需要去看更多的书去了解。
        就我的理解,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分歧从违法性开始,然而他们的影响范围可以扩大到整个犯罪构成理论。最开始呈现出来的差异就是判断犯罪的方式,行为无价值论可以说坚持了实质违法性中的规范违法说和主观的违法性。而结果无价值论坚持了实质违法性的法益侵害说和客观的违法性(张的观点)。因为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犯罪是因为行为是无价值的,于是他们就要解决第一个问题,什么是无价值,什么是行为。根据这个回答才会有那么多不同的学说,这个时候你不能说,因为行为侵犯了法益,所以没有价值,因为这样讨论就没有了意义,那么对行为的解释,应该包括了对行为主观方面的考察,比如行为事实,故意过失等。而结果无价值论则是对结果的判断,从结果为恶再反过来看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再根据是否有责任来判断是否为犯罪。于是自然而然,二者会在一开始或者后面的讨论中存在差异,如关于犯罪构成的分歧,结果无价值论分为了违法构成要件个责任构成要件。认为不管行为人有意无意,只要恶的结果产生,就是违法,但违法不一定有责,违法加有责才是犯罪(不考虑例外情况下),而行为无价值论不管采取几要件说,都应当是具有整体联系的。分歧点还包括故意过失的内容,构成要件问题,犯罪形态问题,错误问题,共犯问题等等。具体还要从这些方面去看二者的区别吧。
        可以说,行为无价值论是强调刑法对行为的处罚,而结果无价值论则是强调保护合法权益。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其实两个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也有不足之处,现在二者趋向于互补,纯粹坚持一元的观点应该不多。这些理论,有些要依据现存的刑事法律规范,就是依据法条来探讨,不然容易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然而又要有合理的超越,才能为法律进行指导和完善。法律有太多例外了。或者法学家在确信一个合理体系时也会碰到很多困难,也有很多自圆其说,然后返回对一些基本的概念进行自己的理解以为自己的体系更加合理,只能说张的理论更加完整吧。
        说到后面,其实还是建议结合法条来看,刑法就是要反反复复去看的。回到问题的最开始,也许能更加了解他们的目的。
5#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19:18:51
鉴于我国刑法大部分抄日本的,日本又抄德国的,所以一旦日本人没翻译准确,而我们又拿来直接用了,就会造成不小的困扰。其实日本人在学习刑法时也有这样的困惑。
这是维基百科里关于「結果無価値」的介绍,摘抄一小段:
https://ja.wikipedia.org/wiki/%E7%B5%90%E6%9E%9C%E7%84%A1%E4%BE%A1%E5%80%A4
結果無価値(けっかむかち、独:Erfolgsunwert)とは、刑法学の用語で、狭義の行為(Handlung)によってではなく、行為の結果によって規定される無価値をいう。
なお,unwertは,本来「単に価値がない状態」ではないから,「無価値」ではなく,「反価値」という用語の方が適切であるとする見解がある[1]
これに対して、結果によってではなく狭義の行為によって規定される無価値を行為無価値又は行為反価値という。
[1] 山口厚『刑法 第2版』有斐閣
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指出,有观点认为把「無価値」翻译成「反価値」会更贴切。
在我们的语境下,或许可以:结果无价值=结果反价值=结果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样是不是就更好理解了(逃)

6#
有关回应  16级独孤 | 2021-5-14 19:18:52
结合前面大神回答,觉得“无价值”理解为“负价值”很好理解。
    结果无价值=结果负价值既违法行为因有了实质性违法,造成了法益侵害及危险的结果,(结果侵害了法益就负价值了)不论行为人违反法律的意志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主观目的,只要客观上有法益侵害的可能,或者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那么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
  行为无价值=行为负价值既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在故意过失的心理支配下所为的法律禁止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此时行为负价值了)。
    与结果无价值相比,行为无价值更看重行为人违反法律的意志态度,强调人的主观恶性。
   学习了刘凤科刑法之后的理解,欢迎补充挑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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