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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比较好的问题,目前互联网上没有较完整、准确的关于银行自营、理财比较分析。 监管政策、会计政策与时俱进,鉴于新变化,尝试回答一下。如有错误,敬请指正。 一、资金来源 自营投资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来源于银行权益和负债(不管是存款、同业负债或其他负债),银行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投资,不论是购买债券、投资资管产品等。 理财资金来源于个人与机构,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银行与客户(个人、机构)是委托-代理关系,银行是客户的资产管理人,客户是委托人。
二、减值准备计提 (一)自营投资 现行会计准则下,自营投资发生客观减值证据,计提减值准备。 新会计准则下(财政部2017年3月颁布三项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自营投资中的金融资产按照“预期损失法”计提减值准备;非金融资产按照“已发生损失法”(发生客观减值证据)计提减值准备。 (二)理财投资 理财投资不属于银行资产负债表表内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保本理财在表内核算,相应投资资产须计提减值准备)。
三、资本计提 自营投资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第1号),相应计提风险资产。 理财投资中,保本理财因为纳入表内核算,所以保本理财投资须计提风险资产,非保本理财投资不计提风险资产。
四、信贷规模占用 自营投资中,属于信贷资产的,占用银行信贷规模。 理财投资中,属于信贷资产的,2017年1月1日起占用银行信贷规模(2017年之前不占用)。人民银行于2017年开始正式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规模考核。
五、投资限制 (一)自营投资范围限制: 不得投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制投资:两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业。 (二)理财投资范围限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 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高净值客户不受上述限制。
《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 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不得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
《关于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发〔2011〕14 号) 严禁用理财资金直接购买信贷资产。
《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得购买本银行贷款。
《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 理财资金投向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持一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禁止投资于法律法规限控行业和领域。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 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代客境外理财亦有限制规定,这里不展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