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寄送的包裹中放入有毒的食品,快递人员偷吃后死亡了,法律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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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的论坛用户   2020-12-29 12:09   7096   10
看到这个微博后想到的:http://weibo.com/2838277244
背景:某PO主从日本寄回来一大箱零食,收到以后发现里面的零食被吃掉相当多的一部分

如果这个po主又从日本寄东西回来,“不小心”在零食中掺入毒药,不久之后有ems/海关的工作人员中毒身亡,那么会怎么样?
PS1在日本邮寄的时候能否匿名,使用假名投递(假身份?),并且写上假收货地址?

PS2其实就是看了这个微博以及最近爆出的好几起海淘手机被偷事件想到的,基本上都是直指EMS内部监守自盗,大开脑洞想到了这个问题,感觉上就类似 如果有小偷偷了大学里的贵重实验品结果被毒死该怎么办 一样。

PS3看了一下大家的回答,思nao考dong了一下这样的情形:

比如我从俄罗斯寄包裹到国内自己的地址。

包裹包装严密,内容物为各种正常的食品,日用品,都是俄语包装。所有这些上面都贴着中俄语言的“有毒”标签,有毒物质符号。

然后国内快递人员拆包看到了,本着【你丫糊劳资啊!】的精神打开一瓶清洁剂喝了一口,诱发某种不良反应或者本身某种疾病发作,死掉了。

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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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9 12:09:57
谢不邀。怒答!
      第一次这么认真回答问题,容我挽起袖子喝口水先。

      当事人如果在包裹里放入有毒物品(此处以及下文该词都不包括“毒品”,运输毒品触犯刑法347,且不计数量),期间被送货员偷吃造成毒发身亡,论当事人和送货员的责任。
判决法理:
      首先,根据最基础的主客观相一致刑法说,我们要判断当事人的犯罪主观要件。如果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由于正常事由(如业务需要,合法经营等)委托快递公司运送有毒或掺毒物品(无法条明文规定快递公司不能运送有毒物品)的情况下,在运送期间被工作人员偷吃中毒致死,那么当事人将不负任何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和刑事)。
虽然当事人的物品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当事人不具备主观故意,也无过失。所以可定性为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在这里定位意外事件更为合理。
其次,当事人委托运送送有毒物品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也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实害犯构成要件。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定义为危害行为与狭义的危害结果(仅仅包括实害结果不包括危险状态)与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事人也没有应该预料到食品会被偷吃的义务(因为在普通情况下,该食品不会被偷吃),所以当事人主观上既无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无过于自信的过失。

所以可证,当事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罪。即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无罪。

   如该案例接下来所述,当事人的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在得知食品曾被偷吃后,心中不爽,以致后来故意(即文中“不小心”)在食品中掺入有毒物质,以期望惩罚偷吃的工作人员,首先从道德层面来说这是恶德,以恶制恶,本来就是不明智不符合道德的做法。从法律层面呢?要分两种情况:
     1,在实际生活中(法律要考虑现实案例),快递被偷仍然属于小概率事件,而被偷吃则属于小概率事件中的小概率,所以在国民可预测性范围内,当事人后来再次寄食品虽有相当成分的恶意,但绝大可能不会被再次偷吃,所以按照此思路参考上一段定罪,当事人仍然无罪。
     2,但是如果快递员一方能够有足够证据证明在当事人寄售物品的这条快递线上经常发现偷拿偷吃的行为,则可证明偷吃不是小概率事件,而且还要证明当事人了解这一情况,并在知道这种情况下做出了邮寄掺毒的行为,才能证明当事人触犯故意杀人罪(注意此时是故意而不是过失),快递员偷吃的行为按情节轻重可能涉及民事侵权,在此不详究。
    另外,当事人的目的以及行为后果的不同也可能会触犯其他不同的法律,如果是本人从日本买回来给自己吃,而自己是明知掺有毒物的,则当事人无罪。但是当事人如果寄给他人而没有提前说明情况,中途被快递员偷吃了则有可能触犯故意杀人罪(属于刑法中犯罪对象错误,不影响判决实质)。
      另外,偷大学实验药品不小心被毒死,这里不涉及刑事责任,和上述案例有本质不同。如果是因为学校没有按照规定保存致使外人轻易拿到有毒物品致死,那么学校有过错,将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注意是部分不是全部,因为受害人也有过错),可能会进行民事赔偿。如果是学校按照规定保存被小偷拿走,那么小偷咎由自取,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最后,友情提醒大家:现在国家对网购的法律规范正在不断健全,对消费者有着倾斜式保护,快递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如果遇到类似物品被偷事件,一定要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不要在罪恶面前沉默!
最后要以“嬷嬷达”结尾!
3#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9 12:09:58
刚被司考虐过,故下文以14年司法考试的观点来分析本问题。
先来理解一下问题:某PO主第一次寄回零食发现被吃掉,第二次寄回便“不小心”在零食中掺入毒药,意图何在?不管是心生不忿的惩罚,还是心怀恶意的报复,反正不是正常的寄回零食给自己或别人吃的意图(是的正常情况下一般人都不会将有毒食品寄给人家或者自己吃)。

那么问题来了……这到底算不算故意杀人啊?

在我们司法考试界,这几年犯罪构成的学说秉持着“两层次体系”的新理论,简单来说,就是评价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先要看其客观上有没有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在看其主观上有没有主观罪过性和非难可能性。回到题目,要看这一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便要分析其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从客观要件来说,刑法理论上对危害行为的定义是一种对法益制造现实紧迫、直接危险的行为。行为人“不小心”掺入毒药的行为是否危害行为,其实还需要进一步分析,要看这一行为能不能制造危险,一般来说就是看这一条快递线上快递被偷拆偷吃的概率有多少。

1、如果这一条快递线上的快递人员/海关人员都爱岗敬业,品德良好,从不贪图各种大便宜和小便宜,20年来罕有快件破损、被拆、被偷的情形,那么在快件中掺入毒物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伤害的概率微乎其微,甚至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这一行为不具有任何法益侵害的危险,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或者伤害)的意图,也不能被评价为犯罪。这一种情况在刑法中被称为“不能犯”。
2、然而现实对于吃货们来说是非常残忍的,在零食寄出去后只收到包装袋这种情况屡有发生,快递员/海关人员偷吃零食的概率较大的情况下,行为人在零食中掺入毒物是有可能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现实的危险的。这种行为不说是否是杀人行为,但起码是一种伤害行为,并且是一种意图伤害他人生理机能的危害行为。

在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不是看到死亡结果就一定会有杀人行为,伤害行为也是有可能致死的。在掺入毒药这一情况中,要看这一毒药是什么毒药,剂量多少等情况。假若掺入的是大剂量正品老鼠药,那么这很明显是杀人行为;假若掺入的只是小剂量的不足以致死的巴豆,那这样很难认定为杀人,只能是伤害,即使吃了药的人老早就被死神盯上很倒霉的因为腹泻死了,也只能认定为伤害致死的情况。

二、从主观上说,掺入毒药想要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的主观故意是很明显的。明知道这一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还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的构成要件。至于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要视乎行为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持积极追求还是放任的态度。

综上,题中这一行为视乎现实情况(这一现实情况在实务中其实就是看证据的搜集),有可能无罪,有可能有罪,有罪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评价为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一点还是要看实务中的证据搜集)。

最后再啰嗦几句:
a. 在韵达官网上查了一下禁寄物品的范围:
国际禁寄物品范围
……
2、 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性、毒性、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如:火柴、雷管、火药、爆竹、汽油、柴油、煤油、酒精(液体和固体)、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农药、生漆、气雾剂、气体打火机、瓦斯气瓶、磷、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中的化工产品;
3、 粉末状物品 (不论何种颜色) 、液体(不论使用何种包装)、膏状物(如牙膏等)、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
……
8、 任何药品、名贵药材等;
……
10、 各类生化制品和传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险性病菌、医药用废弃物等。

国内、国际违法禁寄物品范围
……
4、 各类烈性毒药和传染性物品。如农药、铊、氰化物、砒霜、催泪弹等;
5、 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等)、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 白色粉状物品,白色晶体状物品,液态状物品等;
7、 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8、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其它食品;
是的,你发现一般人能想到的很多能毒死人或者能使人上吐下泻的东西——都!不!能!寄!
这一点可以从侧面充分地证明,“都说了这些东西是不能寄的,明知道这样你还寄,你还敢说自己是个大大的良民?!”

b. 反对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说法。为什么不构成这个罪?原因在于这一行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安全。重点不在于多数人,而在于不特定。从生活经验来讲,从一个特定地点到另一个特定地点的快递运输是有一条固定的线路的,并且由一批在一段时间内相对特定的工作人员负责运送,同时一个快件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外流到其它公众地方的公众人手上的。特定,不是专指某一个人某一个财产,而是指能够预料的危险范围。在题目的情况中,掺有毒药的快件将会危害的是一个特定的人群,即这一固定的快递线上经手这一快件的快递/海关人员。

c. 回答PS3。前面已经说明,毒药属于禁寄范围,即使标明“有毒”,行为人还是有预见到危害发生的义务,其主观上可能是过失,但不能以已经标明“有毒”来撇开责任。
但我们可以作一个假设,假如有这么一个国家这么一个快递公司允许寄送有毒物品,而你在寄送的时候已经与快递公司进行详尽的说明办理了相应的手续。在寄送的过程中有快递员明明看到了有毒标识还如此大胆地用生命来履行一个吃货的职责,那他一定是神农氏的后代……啊不,那他这种情况叫做“被害人自陷风险”,寄送人对此没有责任,不构成犯罪。

社区首答,各位轻拍,请保护这朵祖国的花朵,嬷嬷哒
4#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9 12:09:59
对现在排名第一的说理有以下几点疑问:
1、快递员都死了还讨论快递员的“责任”?
2、答案中所说的第一种情形,快递员被毒死和行为人的行为无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层面就能判断的问题,是否承担责任是主观上的问题。案例中这么明显还没有因果关系?
3、答案中第二种情形的第1点,关于“小概率事件”“国民预测可能”的问题。行为人明知快递员可能偷吃,也可能不偷吃,但行为人仍寄出有毒食品,这难道不是间接故意的放任无所谓态度?和意外事件有什么关系?
4、答案中第二种情形的第2点,明明直接故意四个字就能说清楚的问题。
5、代购说白了就是游走在走私边缘的问题,不是和“代购相关的法律”。

原答案:
如果本是想让收件方吃后被毒死,但最终因海关人员偷吃致使海关人员死亡,对海关人员是过失致人死亡(其实极端点个人觉得认定为意外事件也是有可能)。如果本来就想毒死海关人员,故意杀人。
5#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9 12:10:00
前面有答主阿牛的回答我认为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虽然他提供了很多角度思考的答案 非常用心 我也想从我的角度 给大家提供些参考 全当抛砖引玉
       我觉得题主说了一个重点 貌似前面的答主没有十分重视 题主说的是在食品中渗入毒药并且是可致人死亡的毒药(题主说致海关人员身亡) 食品众所周知是可以食用的物品  那这个食品 在邮寄或者邮寄送达到以后的这些环节中因为它是食品所以这个过程中都有可能被他人误食 前面有答主说要是邮寄这样的物品是为了合法目的即合法经营 业务需要等 先暂且不研究有没有这个可能性 这样有没有违法 假设确实是为了合法目的 接受邮寄物品的人也知晓有毒的情况 那么按照那位答主的分析 首先邮寄的人没有主观故意和过失 答主的理解可能是因为他在零食中放毒不是为了杀人 而是为了合法的目的 他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 猛一看我也觉得好像是对的 可大家仔细想一下 邮寄的人是在什么地方下毒 题食品中 既然你是食品对于不知情你下毒的每一个人来说都会误以为它可以食用 在这种情况下 我个人认为邮寄的人具备主观要件 有可能具备间接故意或者过失 间接故意就是你明知必然或者有可能致人死亡 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不有效阻止这种结果的发生 心理上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失是由于疏忽大意没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或者过于自信不会发生危害结果 心理上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我之所以说两种都有可能是因为题主说的是加了引号的不小心渗入毒品 这导致主观要件的多种情况 A假设邮寄的人在食品中渗入毒药 不是所谓的不小心 且并未以任何方式警示该食品有毒不可食用的情况下 想着谁要是偷吃谁活该 那成立间接故意 因为他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却放任结果发生 没有采取有效阻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若警示有毒 是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他过于自信放警示的方法就能避免危害 为什么放警示也不行 举个例子 假如在一眼就能看出是面包的食品中掺毒 即使你写了面包有毒 但对方是一个不识字的小孩 小孩只看出是面包可以吃 看不懂警示的字 或者对方是老外 看不懂中文 那你写警示 是你过于自信认为写几个字就可以避免危害 实际上需要更多的防范措施才可能避免 或者行为人是忘了放警示但本意上不希望任何误食出事 那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B假设邮寄的人是真的不小心混入毒品 那你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为自己的马虎渗入了毒品 综上为了合法的目的 也是可能具备犯罪主观条件的 在这种情况下 那位答主@阿牛说不具备因果关系 私以为 是绝对具有因果关系的 被害人死亡是由于吃了邮寄的人渗入毒品的食物 这就是因果关系 也是题主提出的明确前提 那位答主说当事人没有应该预料会被偷吃的义务因为在普通情况下 该食品不会被偷吃 我觉得答主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可能有一点点局限 只要是食物就有可能被偷吃这才是普罗大众都应该具有的常识 偷吃的概率有多大并不是刑法定罪的标准 但有可能是量刑中的考量 答主可能限定在题主说的海关人员偷吃上 确实作为海关人员不应该偷吃 普通情况下不会偷吃 但也是有可能被海关偷吃的 是不是 而不是属于不可能 绝无可能的状态吧 在把题目扩展 假设是海关以外人员偷吃 也是有可能 包裹邮寄到被拆开后 被其他人误食 所以预料到被偷吃不是一种义务 而是一种常识 具备这种常识的情况下 就要防范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避免由于你的行为而发生危害他人的结果 你吃一个食品包装的东西无论你是大大方方吃还是偷吃以后被毒死 都不能叫做意外事件 只能叫做出乎你意料的事件 谁能想到好不好的吃个面包都能被毒死呢 如果你吃个面包运气特别特别不好 你被噎死了 这个才叫意外事件
       对于阿牛答主说的第二段 故意掺毒企图惩罚快递人员或者海关人员 说如果偷吃概率小 就无罪 偷吃概率大经常发生就有罪 如果真这样 大家就没觉得刑法也太随便了么 偷吃人少的人的生命权就不是生命权了吗 所以这就是我刚才强调的观点刑法定罪不是依据某事件发生的概率 而是考虑某事件可不可能发生 有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 我同意此种情况应成立故意杀人 因为主观上行为人故意追求这种危害结果 客观上具有这样的行为 看到有些答主说构成投毒罪 说危害的是不特定的人 我个人认为恰恰相反 本案中是特定的人 无论这是要毒死收包裹的人 这没得说 肯定是特定的人 还是要毒死偷吃的人 偷吃的人既然本身就能修辞限定 足以说明这就是特定的人 因此肯定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那位答主还例举了一个情况自己给自己寄有毒食品 无罪 先不讨论有没有人会无任何目的的给自己寄有毒食物的行为 那么任性 就说请我们大家仔细阅读今天的题目 题主说的是在上一次已经发现自己的零食被吃掉相当多的部分 第二次又寄零食放了毒 这个时候你认为侦查机关会放弃追问为什么在发现被偷吃后放毒行为人的原因 和心理变化吗 即使没追问出来 当你发现有人有偷吃的可能性 还是放毒的话 请转回头参考我前面的分析 在此不赘述 关于学校放的毒药被偷的关于同意阿牛的意见 因为学校储存毒药是一个被动的行为 并未主动实施 且未放在食品这类容易误解的东西内 自然不用承担更大的责任
       求不同意者 轻拍
6#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9 12:10:01
构成犯罪要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此人过失添加有毒物质,海关人员偷食,超出了国民一般性认识,在国民心中,海关人员是不会偷的,因此海关人员的死亡与此人过失添加有毒物质并不当然的具有因果关系,在构成要件该当性方面就被否定,故不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7#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9 12:10:02
有毒物质不能邮寄,邮局和快递都有这一条规定,故意隐瞒而邮寄的,记得好像是行政处罚还是怎样,具体大家可以参考前阵子山东那个淘宝买鞋被毒死的案子,其实情况有点类似

有毒物质邮寄必须通过专门的运输公司,那种公司的招聘条件里大概有隐形的”不要吃货“条款吧
8#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9 12:10:03
无法破案 他们吃了那么多个包裹 哪知道哪个是有毒的
9#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9 12:10:04
笨,别放砒霜,放巴豆啊
10#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9 12:10:05
个人以为,既然题主已经说到了现实种的法律责任,如果案件成立主观犯意是极难证明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题主只要背的住,检方是证明不了的!当然你别去试了。。。
ps感觉要证明是意外事件也是很有可能的
11#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9 12:10:06
突然灵机一动,以后走EMS可以在包裹里面放个小心有毒的牌子,或者说提醒这是转基因食品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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