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我在一个博士论文里面找的,他说的这之间的矛盾,前面太多,给你把他最后的总结发到这里:
我们知道, 期权运作的最大特征是风险与收益
的非对称性, 以期权原理来分析股东和债权人的关
系可以看出, 股东处于期权的买方, 债权人处于期
权的卖方, 期权标的物是公司资产价值, 这样如果
公司资产的波动幅度越大, 即风险越大, 期权买方
获益越多, 显然期权卖方负担与之对应的损失。这
一点在公司债券上体现的较明显, 因为债券价值可
计算为未来利息的现值和到期本金的现值之和, 这
里利息和本金都是固定的, 可变的是折现率, 如果
公司资产风险加大, 折现率提高, 债券价值必然下
降, 对于银行贷款虽然价值波动不能通过市场反映
出来, 但风险对其影响是一样的。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债权人
应积极关注公司重大经营事项, 防范股东资产置换
等侵权行为, 若等到公司资不抵债就为时已晚了;
从理性的经济人假设来看,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零
和博弈只能是暂时的, 不均衡的, 同时其不利于社
会福利的改进; 只有股东和债权人的携手努力, 共
同把公司这块“馅饼”做大, 才能使双方长远的、
均衡的受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