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传递出的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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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De   2018-10-17 22:46   8554   9
中国证监会致函各地方政府 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
> 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由于其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金融安全,必须依法监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中国证监会正在研究制定通过互联网进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应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定义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为有序推进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工作,近日中国证监会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商请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函》,请各省级人民政府严格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同时,为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中国证监会决定近期对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私募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众筹”名义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平台。检查目的是摸清股权融资平台的底数,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排查潜在的风险隐患,引导股权融资平台围绕市场需求明确定位,切实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那到底是哪样的股权众筹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行的?红线具体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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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序浏览
9#
匿名用户   | 2018-10-17 22: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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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匿名用户   | 2018-10-17 22:4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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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xiaoL  4级常客 | 2018-10-17 22:46:41
1、区分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融资有三点:能否进行公开宣传、有无合格投资人概念、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通知》再度强调“股权众筹”概念,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官方禁止的是无牌照的股权众筹,但这不意味着私募股权融资不合法。
2、当然,目前存在个别众筹活动没有通过公开的众筹平台,而是自身自行进行募集活动,是不合规的。《通知》的发布,明确了股权众筹领域相关的名词解释与适应范围,规范了行业秩序,为证券业协会《私募股权融资管理办法》的最终出台奠定了基础。证监会的《通知》发布,对合规运营的平台,具有推动作用。
6#
匿名用户   | 2018-10-17 22: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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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夏传  2级吧友 | 2018-10-17 22:46:38
说真的,众筹不出事人人叫好,一旦出现风险,就是地方性风险、区域性风险、行业性风险,看看《刑法》以下条文,大佬们能担得住哪条罪名?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刘旭  4级常客 | 2018-10-17 22:46:37
不那么长篇大论,通俗点:
1.各地方政府老实点,你们根本不懂什么是股权众筹,不要轻易给开什么金融试点
2.你们的平台不规范根本不是什么股权众筹是私募
3.你平台的项目公开了吗?
4.你平台的项目投资人是大众吗?
5.你平台的项目投资额是小额吗?
都给我老实点,要么赶紧规范,要么转业。

个人感觉做到小额、大众的群体的话,200人上限肯定是要打破的。
因为一个好儿点公司的估值都是在几千万的。融资额肯定是在几百万
小额的话根本筹不满,这样股东上限200人,必将会打破
3#
半个字  4级常客 | 2018-10-17 22:46:36
最近监管层的重要消息都喜欢搞到大家放周末的时候才发放,真是给大家足够的时间来“解毒”…
对于证监会此次股权众筹的检查通知,业内几家欢喜几家愁,对于国内发展较早的几家大平台,中证协会会员单位的的8家平台来说,这是个天大利好,但对于一些新成立的小平台来说大家也只有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狼真的来了吗?为什么上个月还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层现在突然变脸了?其实不是幡动不是风动,是大家心在动。国家大的经济环境并没有改变,仍然需要大众创业来带动经济的增长,政策面也不会在短期内发生改变打压互联网金融,限制股权众筹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要对股权融资进行专项检查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制定适宜行业发展的监管规则,这些在检查意见的“检查目的”当中已经非常明确了。检查是为了排除风险隐患,督促规范运作,以发挥股权众筹的更大效应。根据目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因此检查不是消灭,而是要朝着更科学进步的监管方向发展,当然就算早期发展的大平台需要按照规定来的绝不能马虎,该备案的也得抓紧时间备案。
某些媒体上的文章:股权众筹只留三家,其余一炮轰死。   我只能呵呵了,典型的标题党,说的也只是平安 阿里 京东等公募众筹试点资格的平台。目前除了这三家以外大多数平台都是私募股权众筹性质,公募需要牌照,而私募只需要备案就行。市场这么大,大家都可以好好活着。
不管怎么样,利空出尽就是利好,利好出尽就是利空。
2#
green jim  2级吧友 | 2018-10-17 22:46:35
这个事情其实很好玩,证监会明确说现在所有的股权众筹平台其实都不是股权众筹平台,等于直接判了死刑。

不过各大股权众筹平台反应很快,说咱们虽然不是股权众筹平台,但私募股权融资还是可以做的,似乎“改名论”已经成了现在的主流解读了。

所谓“改名论”是说,这次证监会发函的意思是将“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融资”两个概念分了家,今后各有各的监管规则。目前所有冠之以“股权众筹”名称的平台,实际上都是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应该按私募股权融资的规范来操作,并且不能再自称是“股权众筹”平台。

目前已经有多家股权众筹平台已经这么做了,把自己的定位从股权众筹平台变成了互联网投融资平台或股权融资平台。似乎这样就可以了。

这种观点明显把证监会的意图看简单了,我是无法认同的。证监会搞出这么大阵仗不可能只是玩个文字游戏吧。

到目前为止,关于股权众筹的监管主要有三份官方或半官方的文件。
第一份:中国证券业协会于去年12月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明确,“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这里隐含的意思是股权众筹分“私募”和“公募”两种。
第二份:央行会同十部委于7月18日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对股权众筹的定义是:“股权众筹融资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注意,这样定义下没有所谓“私募股权众筹”的位置。
第三份:证监会8月7日向各省证监局发出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其中最具爆炸性的一句话是“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并且,这份文件把所谓“私募股权众筹”排除在了“股权众筹”的范围之外。原文是这样的:“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综合这三份文件,监管层对股权众筹的认识,经历了私募股权众筹→公募与私募并存→私募并非股权众筹,这样三个阶段。
当然这样的划分也不绝对,“公开、小额、大众”这六字方针在国务院今年3月发布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中就已经出现。但证监会最先出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表明监管层原本有意让私募股权众筹先行一步。但这样的思路现在显然已经被彻底抛弃。今后的股权众筹必须是公募性质。

这并非改个名字那么简单,在监管层目前的监管体系中,并没有私募股权融资这样一个四不像的板块。在监管层看来,股权众筹必须是公募性质,由国务院批准,剩下的都是私募基金,按私募基金的办法来管,就这么简单。
也就是说,未来的公募性质的股权众筹平台与现有的所谓股权众筹平台并没有什么关系,二者完全是两回事。现有的股权众筹平台尽管发展的很快,数量很多,但并不被监管层所认可。
所谓“私募股权众筹”本来就是个自相矛盾的概念,既然是“私募”又如何“众筹”呢?监管层废弃这个概念也是有道理的。
那么,现有的股权众筹平台是不是把名字改成私募股权融资平台就万事大吉了呢?恐怕没这么容易。

此次证监会下发的专项检查通知中,已经明确私募股权融资须按照私募基金的管理办法来管理。也就是说, 201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过《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算是作废,今后不会再对私募股权众筹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
那么私募基金的监管标准是什么呢?自然要看2014年8月证监会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份文件给出的主要标准如下:
1、不能向不特定对象融资。
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报告会、短信、微信、散发传单和张贴布告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投资人数量限制:不能超过200人(如果相关法律未来有变动,可能会有调整)。
3、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

目前各大股权众筹平台纷纷强调自己一直都是按私募基金的要求约束自己的。有的平台已经要求访客必须先注册才能浏览项目。但这些做法其实治标不治本。以某知名股权众筹平台为例,其发表的声明大意如下:

1、  所有项目融资信息均只对审核通过的跟投人展现。
2、  经平台审核通过的用户才能参与认购。
3、  严格调查项目股东人数,确保融资后股东不超过200人。
这三条与上述三条标准一一对应,似乎完全解决了合规的问题。但是且慢。
先看第一条。这家平台实际上只是对项目详细信息的展现做了限制,项目的基本信息不但直接挂在官网上任人浏览,还通过微信公众号主动向广大人群推送,而这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文禁止的。
再看第二条。所谓经平台审核通过的用户才能参与认购,实际上不过是几通电话确认而已,并不存在对用户的金融资产、年收入等信息进行审核。跟《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条款差了十万八千里。
第三条就不说了,基本都能做到,如果不考虑所谓实际股东的问题的话。

以上所说不是一两家的问题,而是整个股权众筹目前都是如此,其中第一条尤其要命。当然,所谓“不特定对象”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一个难题,标准可严可宽。在证监会网开一面的前提下,现有股权众筹平台这样的自辩也还勉强说得通。

但是,即便退一万步,我们暂且接受股权众筹平台的自我辩护,也仍然有一个问题无法回答:如果一个平台只要限制一下项目详细信息的展示,审核一下用户,就可以私募股权融资的名义把现有的模式继续下去,那么公募股权众筹牌照还有什么意义呢?

一家公募股权众筹平台,也不可能无保留的把项目信息完全展示出来吧?也不可能不审核用户,让没有风险承受能力的人都来投吧?更不可能对股东规模不作限制吧?让一个初创企业管理几百号股东,基本可以不用干别的事了。

今天天使汇还搞出个私募股权融资委员会,新闻稿里说还请到了证监会领导出席成立仪式,但没说是谁。总之虚虚实实,现在看起来,尽管证监会发了通知,但其实内部意见已经还是没完全统一,这从地方证监局模棱两可的态度就看得出来。

根据媒体的报道,证监会本月会出台此次专项检查的细则,现有股权众筹平台的自辩是否会被认可,相信很快就会见分晓。
1#
刘火旺Ryan  1级新秀 | 2018-10-17 22:46:34
8.11日更新。某平台宣布8.13日要自融,我也是日了狗了。花样作死就这样拉开了序幕!

谢邀。利益相关。
这个问题非常有意思。
8月7号这个事情出来了以后,首先是各路股权众筹的大佬么集体失声,不说话,估计几个比较大的平台都在琢磨怎么应对。之后就是各个平台开始通过一些渠道发声明,大致都是说自己做的合理合法。至于真实情况,大家可以先等一等再看。
我们现在针对证监会官网上的说法,来分析一下这次证监会是想唱哪一出。
近日,中国证监会致函各省级人民政府,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同时布署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这是证监会官网上的原文。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知道,这次证监会主要是要做一次专项检查,对股权众筹的平台、平台数量、平台质量等进行一次摸底调查。
那么这次检查(这两个字含义太深,我摸不透)的目的可能是什么呢?
大家都知道,股权众筹的监管细则到现在都还没有完全落实。这可不怎么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所以这次检查,其实是为了后期的政策制定找依据找素材。顺便把那些挂羊头卖狗肉的家伙揪出来,丢给有关部门去处理。关于“卖狗肉”的行为,待会再说,我们先从挂的是羊头,卖的也是羊肉的那些家伙身上挖点料出来。
这个料就是平台自融。就目前的信息,已经有好几家股权众筹平台干了这件事儿了,自己给自己融资。而且这几家平台还都不小,业界也挺有名气。至于是哪些,咳咳,大家自己去查一查吧。那么这几家平台自己给自己融资又是怎么回事儿呢?我先给大家说说这个自融的大致过程,大家就明白了。
首先是众筹平台对自己平台做一个估值。举个栗子,某某众筹平台自我估值1亿。然后,众筹平台自己把这个平台打包成一个完整的项目,放到自身平台上做众筹。再然后,众筹投资人投资,平台成功实现真实价值1亿(这些钱可是真的到手了的呀!)。
等等,这听起来怎么有点像是空手套白狼?
金融行业里,监管机构其实最关心的是风险,这几乎也是所有政策制定时,最必须考虑的问题。
我们再来看看这样的平台自融可能出什么问题。比如,这个平台自融了1亿,可是事实上它的价值达不到这么高,后期的运营如果又不顺,平台黄了,这些投资人的钱怎么办?
你可能会说,投资嘛,有风险有收益,都是这样的嘛!
可是,我们要从投资人的实际情况考虑一下。之前的政策说法一直都是说股权众筹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点,其实就是这一点,让监管机构头疼。股权众筹的投资人里面,有很多人的资产较少,抗风险能力也较低,对金融投资不是很懂,就是小白。这些人也在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
很多金融监管条例其实都是对投资人的资质有要求的,比如说公募,私募。都要求资产要达到什么什么级别,必须要有多少多少年的投资经历,说白了就是为了限制资产较少的小白进入,因为小白的抗风险能力,投资能力有限。如果大批小白进来了以后,钱是投进去了,没有产出。小白可不管那么多,真金白银进去了,没有回报,还折了本,那我得闹一闹(要要要,切克闹)!如果是小面积的小打小闹,估计问题还不大。但如果大批量出现这种情况,你觉得监管机构是不是要头大?
所以自融这个东西,一不小心做大了,再一个不小心黄了,再一个不小心出现了”揭竿而起“的事情了,后果你估量一下。
再来说一说那些卖狗肉的!
先上一段证监会的原文:”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股权众筹”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股权众筹融资范围。
这说的是一些私募投资基金或非公开股权融资给自己挂一个股权众筹的名,然后开始做私募或非公开股权融资。
这又梗在哪了呢?
就梗在众筹还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管,而私募和非公开股权融资的监管已经是比较完善的了。那我挂一个股权众筹的名号,不就可以逃避监管了?
至于逃避监管的好处,自行脑补。
以上都是从证监会的官方原文里得到的一些东西,我们现在来看看网上的一些看法。相信大家应该都看到那条说除了平安、阿里、京东三家平台,其他一炮轰死的新闻了。我觉得简直是扯淡。按照现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以及监管机构的尿性,是不可能这么快就进入“大佬模式”的。现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路子都还没看清,潜力究竟有多大也没有探到底,贸贸然开一炮,这种事儿证监会干不出来。
那究竟这次检查会带来什么呢?
摸底考试考过吧?这就是一次摸底考试,学生需要知道自己究竟学得怎么样了,哪些题还不会,赶紧补习补习。老师需要知道学生的整体情况,然后安排好自己的教学计划,然后写写教案,顺便抓几个作弊的学生,请家长来办公室聊一聊!孩子如果作弊情况严重,不好意思,有可能要开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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