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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我直言,这个问题有一个最大的硬伤各位都没有注意到。 我们讨论经济调控,一定要明白,如果不考虑心理层面的感受差异,鼓励性经济政策和惩罚性经济政策其实是等效的。 也就是讲,同样要通过经济手段调控生育率(跳过必要性、有效性论证),对新生儿进行生育补贴和对适龄不婚、不育征收附加税从效果上是一致的。 当然这个说法不严谨,因为税收制度变更需要通过更严格的立法程序,所以政策变动成本要比经济补贴政策高得多。(参见《立法法》) 税收策略本身还需要额外的监察成本、还需要有足够好的方法可以把不愿生育和不能生育(无论是经济上、生理上)区分开;这实际上具有相当的难度。 因此第一时间想到征税而不是补助真的令人很费解。 有句话我不妨直言不讳了,在很多时候,其实所有问题最终都可以简化为下面这个等式: 政府发现了一个问题+政府不准备为解决这个问题出钱+政府甚至希望通过解决问题赚一笔钱=政府决定通过征收特别税来组织调控 至于为什么在子嗣文化如此顽固的中国,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愿意生育后代,这个社会有没有为生育提供足够的保障,显然提出问题的题主或者提出类似建议的官员并没有想过。 因为他们早已默认了,政府不可能为解决这个问题作出实质性(财政拨款)的努力。 这种默认比起张口闭口调解生育还要可怕。
顺便说一句,如果国家认为丁克家庭省下了本应负担的抚养费用,因此要征税的话,依据同样的逻辑,正常家庭孩子所取得的国家教育补助来自于全体国民税收,丁克家庭只缴不用,是不是应该把这笔钱退回来? 这个题目还缺一个镜像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