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时珍曰∶何首乌,足厥阴、少阴药也。白者入气分,赤者入血分。肾主闭藏,肝主疏泄。此物气温,味苦涩。苦补肾,温补肝,涩能收敛精气。所以能养血益肝,固精益肾,健筋骨,乌髭发,为滋补良药。不寒不燥,功在地黄、天门冬诸药之上。气血太和,则风虚痈肿瘰疬诸疾可知矣。此药流传虽久,服者尚寡。嘉靖初,邵应节真人,以七宝美髯丹方上进。世宗肃皇帝服饵有效,连生皇嗣。于是何首乌之方,天下大行矣。宋怀州知州李治,与一武臣同官。怪其年七十余而轻健,面如渥丹,能饮食。叩其术,则服何首乌丸也。乃传其方。后治得病,盛暑中半体无汗,已二年,窃自忧之。造丸服至年余,汗遂浃体。其活血治风之功,大有补益。其方用赤白何首乌各半斤,米泔浸三夜,竹刀刮去皮,切焙,石臼为末,炼蜜丸梧子大。每空心温酒下五十丸。亦可末服。
2011年10月25日,患者张喜因胸闷气短浑身乏力,前往被告永安堂医药公司王府井中医诊所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肝血虚、胸痹、心肾不交”,并开具了一个7日处方,处方含半夏40g。服药七日后,再次前往被告处就医,经诊断为“气虚气滞、胸闷气短、动则加重”,并另开具一个3日处方,嘱“如效不显及时去医院就医”。原告自诉服用后症状加重后停药。 20天后,即2011年11月15日,原告到北京协和医院就诊,行全血细胞分析、肾功能、心脏3项检查,检验结果显示肌酐严重超标、血红蛋白严重低下。后就诊于多家医院,最终诊断为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原告将被告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被告违反诊疗常规,在明知处方中药物具有肾毒性的情况下,不仅未进行充分告知说明,而且在未进行肾功能检测的前提下,超剂量用药导致肾损伤,造成尿毒症的不良后果。索赔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费共计约650万元。 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就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医方注意义务即“未见医方对前来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中医四诊情况、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诊断、治疗处置意见,诊断依据不明确,病历采集过于简单。用药时应建议其行相关辅助检查,以期进一步明确诊断或排除相关疾病”存在不到位之处,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其中“半夏”为含毒性中药,且用量40g,其用量超出规定范围,其所用药物直接造成肾损害的情况根据目前的研究结果和相关资料依据欠充分,不能确定;但加重肾损害/负担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应考虑存在一定缺陷。 关于医方医疗行为与张喜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参与度,被鉴定人张喜目前诊断为“慢性肾病,尿毒症期(肾衰)”。其疾病是自身疾病发生发展所致,还是原有一定疾病用药治疗后加重了肾损害,还是用药所致肾损害,由于治疗前没考虑进行相关检查,了解肾功能情况,给鉴定带来一定困难。医方的医疗过失与张喜的损害后果之间不排除具有一定因果关系。一审法院以此认定被告对于原告的尿毒症后果承担全责,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约477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若谓首乌滋阴补肾,能乌须发,益气血,悦颜色,长筋骨,益精髓,延年,皆耳食(不假思索的轻信)之误也。凡物之能滋润者,必其脂液之多也;物之能补养者,必气味之和也。 试问∶涩滞如首乌,何以能滋?苦劣如首乌,何以能补?今之医辈竟奉为补药上品者,盖惑于李时珍《纲目》“不寒不燥,功居地黄之上”之说也。 余二十年来目击受害者比比。以医为苍生之司命,不敢避好辩之名也。” 《神农本草经读》陈修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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