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隐藏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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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的论坛用户   2020-12-28 19:09   24077   5
我想成立一家公司,需要隐藏自己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只在公司任职一个部门经理的职位,请问该怎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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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8 19:10:02
如果只是不希望别人在工商登记相关的网站查找到你的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通常有两种办法:
一是进行股权代持,寻找一个代持人,签订相关代持协议和章程,让他成为公司注册第一大股东,这样在外人看来,他就成为实际控制人了。
二是进行多层股权布局,通过创办合伙公司作为持股平台,自己作为股东入股合伙公司,由合伙公司在主体公司占股,稀释自己在主体公司的股权,以达到隐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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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8 19:10:01
最好的办法就是采用股权代持了,既让是代持就有一定的风险(协议只针对当事人有效)
4#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8 19:10:00
海外的话,建信托

国内,实际上你是隐藏不了的
3#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8 19:09:59
如果自己不方便出现在股东名册里面,可以通过股权代持协议进行约定,但是股权代持协议也是有一定的风险的(只针对当事人有效)
2#
热心的小回应  16级独孤 | 2020-12-28 19:09:58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一般的合伙制或是个人小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话,隐藏式没有太大问题的,但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必须需要公布的。
那关于不同公司实际控制人,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一)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规定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条规定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或是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可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状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便构成控制:
1、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
2、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行使表决权多于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能够行使的表决权;
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8.1 条第(六)款规定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第六款规定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挂牌公司控制权:
1、为挂牌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挂牌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从实际控制人的股东身份、影响力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实际控制人认定是最严格的,但在持有股份的数额占总股本的数额上,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最宽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持股比例最低,不要求持股比例,采用推定方式,只要股东名册中显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最多即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他法规、规则要求持股 50% 以上或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 30% 以上才能明确认定为实际控制人。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1、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
2、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
3、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4、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
5、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一大区别就在于信息披露的标准不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每季度、年度的财务报告,以及日常公司重大举措或高层人士变更,都属于信息披露的范畴。而上市公司控制权(也就是大股东)的实际归属,则是应当披露信息的重中之重。
不过根据上交所消息,近期,个别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相关方通过签署远期协议、质押股权等方式,实际上转让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但相关方出于各种目的,故意隐瞒股权转让协议的重要内容或股权质押的交易实质,规避信息披露义务。也就是说,这些公司通过各种操作,变更了实际控制人,但却未向外公布这些变更。这一行为被称为“隐匿式易主”。
这种行为的直接危害在于不光误导投资者,也会增加公司治理的不稳定性,更有可能隐藏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中毅达7月5日的回函中才最终对外确认实际控制人何晓阳与相关方签订了一系列关于大申集团股权转让与股权抵押相关事项的合同。不过此时何晓阳仍“辩解”称,由于自己认为“虽然股权转让合同已签署,但股权转让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且股权并未过户,所以本人认为自己还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然而一周后,何晓阳即对外表示,对上交所认定自己非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阐述和结论无异议。
据界面新闻报道,今年1月,亿晶光电原实控人荀建华与勤诚达投资签署了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分两期完成公司20%股权的转让,同时约定第一期完成过户后,前者即辞去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职务。但公司就此进行的信息披露中,实控权并未发生变更。
对于这一乱象,有业内人士表示,“在借助上市完成财富快速积累后,一些企业控股股东开始谋求套现离场。而在监管层出台新规约束重要股东减持行为的背景下,个别实控人转而选择‘暗度陈仓’。” 看来大股东们为了减持套现,也真是花样百出。
“从目前的风险公司处置情况看,对上述公司提前预判,及时介入,刨根问底,采取‘看穿式’监管后,公司相关风险揭示较为到位,有力支持了后续的风险处置和化解。”同时据界面新闻报道,针对上述公司相关责任主体的严重违规行为,交易所将启动纪律处分程序,将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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