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保护】信托财产独立≠必然债务隔离,这些因素你的咨询师替你考虑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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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荣家族办公室   2019-12-22 17:37   1940   0
在最高院审判纪要重审信托财产独立性之际,有些冷水还是要泼。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来自信托法与信托架构的双重支持,脱离信托架构,光谈信托法,真的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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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你的朋友圈是否也这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纪要第95条提出:








该审判纪要似乎充分支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因此也受到诸多私人财富从业人士的追捧。


然而,我们要在这里泼一盆冷水: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来自于信托法和信托架构的双重支持。最高院审判纪要仅是对个别信托法条的重申,并不构成信托债务隔离的全部依据。
2
破绽在哪里:信托法篇


破绽1:《信托法》第11条,你的咨询师和你提过吗?






信托财产固然是独立的,但信托本身如果可以被撤销,信托财产就会被还原为委托人自己的财产,风险隔离的功能也就不存在了。



最典型的,如果以没有完过税的财产设立信托,是否就属于“非法财产设立信托”了呢?


破绽2:请注意最高院的原文,信托财产和信托受益权无需被保全,前提是符合《信托法》17条和47条,其中:






即: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不是绝对的,如果该等财产上有债权债务的瑕疵,或者是非法财产,其独立性仍然是无法保障的。







即:受益人债务隔离的前提,是信托文件中已约定,信托受益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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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绽在哪里:刑法篇


最致命的不是《信托法》,而是《刑法》






划重点: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属于刑事犯罪



信托充分风险隔离的前提,是委托人放弃信托财产的控制权,但东方文化又比较倾向于保留资产的控制权,这就导致,很多时候,咨询师迁就委托人需求所形成的信托架构,都是不具备债务隔离功能。


情景1:为保留资产控制权,目前的国内信托,委托人经常将自己设为受益人,并指定本人拥有随时分配信托财产的权利。如果法院判决委托人应行使自己的分配权利,将信托财产分配到本人名下用于偿债,而委托人拒不配合,是否就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条件了呢?



情景2:国内信托,委托人又经常设置随时可以变更信托架构的权利。如果法院认定信托目的具有恶意避债嫌疑,并判决委托人应变更信托架构,将本人加为受益人并分配信托财产用以偿债,而委托人拒不配合,这会不会又符合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条件了呢?


综上,信托财产固然独立,但如果没有考虑信托无效、信托权利行使等问题,这种孤立的独立并不能保障信托财产的绝对安全。


因此,有效的信托安排必然来自于信托法和信托架构的双重支持。你的信托咨询师,有为你考虑周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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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荣家族办公室,做严谨的资产保护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系坤荣家族办公室合伙人蒲嘉杰先生
  • 蒲嘉杰先生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照和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同时具备财税、法律两大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
  • 蒲嘉杰先生具有12年高净值家族资产规划服务经验,擅长家族资产保护、税务筹划、资产配置之统筹规划,年设计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保单规划/企业架构等逾百个,服务节税需求逾千万
  • 蒲嘉杰先生亦是上海财经大学国金学院、穿透力学院、中国农业银行、君康人寿等多家机构特约讲师,年均授课、路演数十场
  • 蒲嘉杰先生曾在普华永道、交银信托等机构任职


坤荣家族办公室坤荣家族办公室致力于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统筹规划服务,涵盖资产保护、税务筹划、资产配置等家族资产管理核心需求。如需进一步咨询,请联系我们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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