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价”与明码实价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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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天下   2018-4-29 00:01   4884   0

文章导语在我的“从为平价商店挂牌说是非”一文发出后,群主配以“蓄势待发,共铸辉煌”的题头,让我眼前一亮:
哦,
够前瞻的啊,
使我很受鼓舞滴!!

因为在我草拟期间、写出并发于群主这篇文章后,有关价监部门面临新一轮机构改革进入市场监管总局的事宜已经被大家炒的很火热了,因此群主在这个时候的这个“蓄势待发,共铸辉煌”就很有内涵了。
不愧是群主,很有眼光!
顺势大手一挥:大家要做好在新单位“撸袖子”工作的准备啊。
给群主个赞!





不少网友回应的时候,赞同我对“平价”概念本身、价监部门组织的“平价”活动,以及走入误区的价格监管理念等等的分析观点。但其中的一些观点我是有异议的,即将导致价监部门对平价的错误认识的原因,归咎于“没有很好地落实明码实价”的规定。曰:“都是明码标价政策有问题,本意应公开公正合理定价标价,实现明码实价。但现在成了明码虚价,商家要靠噱头词,才能吸引顾客!唉,物价人的悲哀呀!”

这个把“平价”和明码实价、分属不同类别的事物,“强力硬扯”到一起来说事儿的思路,真是太有意思啦。让我一时琢磨不透他的想法,他的想法的逻辑源头在哪里呢,他想表达什么呢?
看来,的确需要脑洞大开。

“平价”和明码实价有关系吗,有啥关系呢?
我怎么觉得这两个概念和话题好像不是一回事儿呀。真有意思,这边刚把“平价是非”的葫芦摁下去,那边“明码实价”的葫芦又浮起来了。
好吧,继续聊喽。

先说“平价”:
“平价”原本是商家在竞争当中具有排他性的用语,其正当性值得推敲。当然,在后来被一些价监人士不当地采用,煞有介事地开展所谓的“平价商店”评比活动、为“平价商店”挂牌等等,其适当性值得怀疑。这种类型监管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把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制定所有商品价格的思路,用在了市场经济当中主要靠市场调节价格的环境当中。肯定是过时落后的,一定会被淘汰。
现实工作中----价监部门开展的各类“平价”评比活动偃旗息鼓、不被社会普遍接受的现实,
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当然还有一个更加有力的证明,那就是在物价部门并入发改委后,价监机构还要再一次地重组到新成立的市场监管总局了。可以这样说,“物价局身影”已经荡然无存了,用定价思维开展市场价格监管的思路是行不通的。再一次表明此类做法肯定没有“市场”,
是被“唾弃”的。
……

先来看看市场交易的基本特征
在说“明码实价”之前,我们先来看看市场交易的基本特征:《易·系辞下》曰:“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在市场交易当中,买卖双方是平等的。为了交易而来,我卖你买,两厢情愿,各有所得。期间,卖家希望多卖钱(标价),买家希望少掏钱,两者在一起讨论价格的高低是必要的环节,最终达成交易的那个价格(成交价)一定是双方妥协的结果,交易才能实现。
结论是:
在市场交易当中,标价和成交价是两个概念,根本就不是一件事儿,两者根本就不相等。
假使说在“数字表达”上恰巧相等,那纯属巧合。

一些价监人员毫无道理地把这个“不相等”妄称为“明码虚价”。这些人的这个观点,完全曲解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准确含义。这个规定只提出了在交易之前“标价”的规范,与成交价无关。原因很简单:交易的价格只有在买方到来,与卖方充分讨价之后才能出现。在买方没有到来之前,你知道交易价格是多少吗?在你不知道这个交易价格是多少的时候,你能够标示出还没有发生的这个“交易价格”吗?这些人的这个观点,也完全忽视了市场交易自愿的原则,因为无论是买与卖,谁也不可能强迫谁交易。如果“明码实价”,岂不是强买强卖了吗?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这里还是市场吗?

“明码实价”纯粹是远离市场交易环境的人、不了解市场交易规律的人,站在管理者自己的角度主观随意杜撰的一个所谓管理概念。无论是对经营活动,还是管理工作,都有极大的误导性。曾经一度大力推行的“明码实价”工作,到现在也不见了“声音”,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推行“明码实价”这件事在一开始就“很滑稽”
主要表现为三点:
一、不知道从哪里冒出来的“明码虚价”。推行“明码实价”工作的理由是:市场上大量存在“明码虚价问题”,并因此产生了诸如虚构原价、虚假打折等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给价格监管带来“不少麻烦”。立论的基点是“标价与成交价不一样是不对的”,明码实价就会杜绝这种现象。但是请大家注意,“推行者”并没有阐述得出这个判断的法律依据,关键是忽视了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和规律。
二、始终没有明确“明码实价”概念。已然大张旗鼓地要求各地“倡导推行明码实价工作”了,但是也一直没能给出“明码实价”的基本概念和内涵,让各地的推行者无从下手,也就出现了“各说各话”的现象,甚至说的五花八门、眼花缭乱。
三、无法处理“不明码实价”问题。这个也是最影响“推行效果”一点,那就是当商家“不明码实价”的时候,没有定性、处罚依据,以至于在各地落实这个“推行工作”的时候流于形式、应付了事。也有的地方将“不明码实价”的问题,按照明码标价规定“生搬硬套地”处理,纯属文不对题、胡说八道嘛。
如此先天不足的工作,干啥要做呢?
如此想当然地工作,会有营造规范价格秩序的效果吗?
如此作为,会打造价格监管工作在市场监管领域当中无可替代、无与伦比的地位吗?

近来还有一个挺有趣的事情:
当听到“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当中工商部门成为主力,领导班子当中没有价监系统的人”的时候,有的价监人员“宽慰”(有点像啊Q)自己说:其实,主要领导都是发改系统的。
哎呀呀,这叫啥“脑筋了”。
主要领导此前的任职分别是工商、质监部门的,不是发改的好不好,这才是正解,和你“价监系统”半毛钱的关系都没有。还在以为你是哪个得到万千宠爱的“宝贝儿”呀?还在做梦啊,
像个痴人似的?!

好了,不开这个玩笑了。回到本文正题:你见到过工商部门组织过“平价”评比活动吗,你见到过工商部门推行过“明码实价”的工作吗?

那么,即将到新的单位市场监管局工作的“价监人”,
现在,你会怎么想呢,
将来,你会怎么做呢?


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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