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挪用财政局公款1000万,父亲入狱儿子潜逃,22年后广州中院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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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中国   2018-11-7 15:31   1751   0




1996年,大权在握的父亲特批1000万公款,绕道借给经营私企的儿子。随后,父亲锒铛入狱,儿子潜逃境外。22年杳无音信,借款亦未归还。
今年,儿子回国被捕,竟辩称当时借款为商业行为,其未参与挪用公款,且22年里不知自己被立案侦查,故谈不上潜逃。

11月5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州市中院今年9月份下达的《邵智毅挪用公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2年前广州市财政局原副局长邵某及其儿子勾结挪用公款一千万元至今未还的公案,正式浮出水面。




事发22年前
1996年初,市场经济刚兴起不久。邵智毅所经营的私企广州润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润南公司”)正因700万元的债务焦头烂额。不过,好在债主不是别人,是自己父亲所在的公职机关——广州市财政局,而父亲是局里大权在握的副局长。所以,这个事情的解决就变得容易起来。

据广州市中院查明的事实,1995年,润南公司刚成立不久,邵智毅就经父亲邵某同意,以做白糖生意为由从财政局农某处借了500万元。这笔款到期后,其父催其还款,但邵智毅说这笔钱暂时回笼不了。邵某同意让邵智毅续借500万元,这笔续借款在1996年2月到期。

但到期后这五百万元仍然还不了,邵智毅说为避免到时被迫还款办不成手续,所以再从财政局借200万元用来填那500万元借款。但邵智毅第二次借的200万元并没用于归还之前借的200万元。

1996年,邵智毅找父亲邵某局长说润南公司的借款已达700万元,考虑到之前直接将支农周转金借给润南公司是违反规定的,其同邵某商谈后,决定采取再借1000万元给润南公司来还先前他们从农某处借的700万元本金。但这1000万元其同邵某商定让润南公司以转个弯的形式借款,由其先将1000万元先借给新厚德公司,然后润南公司再从新厚德公司那里转借。

为此,邵智毅和邵某先找新厚德公司的经理,让他们同润南公司办理1000万元借款手续;另外也叫了庞某、邵智毅办理借款手续。手续办齐后,农某处将1000万元的支农周转金划到新厚德公司,润南公司即让新厚德公司划回700万元到农某处,用以归还他们之前借款700万元的本金。剩下的300万元,则由润南公司从新厚德公司拿回去周转。因此,润南公司还差1000万元未还给市财政局。

被告人在其父案发前出逃
券商中国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广州润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不过工商变更信息无从查询。据审判书,刚成立时,邵智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法定代表人,同年11月,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詹某。2003年1月,润南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

据本案中另一位当事人、广州市财政局某处处长胡某1介绍,润南公司是私人公司,主要是庞某和邵智毅负责经营。股份是由邵某局长(以他儿子邵智毅名义持股)、庞某、其(用其弟弟胡某2海名义持股)、刘某某组成的,其中股份庞某占50%,邵某与他儿子占25%,其和刘某某各占12.5%。

“开始注册时是邵智毅作为法人,但后来邵某说不好,就用了其朋友詹某的身份证注册,但詹某并不知道此事。”当事人胡某1在供述中表示。

事发三年后,1999年10月8日,邵智毅的父亲邵某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刑罚。其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但邵智毅却在1998年其父亲案发前精准出国。据其在侦查期间供述,1995年前后,其父亲为他办理了香港身份证,1998年,父亲说自己有些麻烦,让其到国外避一避,其匆忙出逃。

出逃后他的母亲告诉他,其父邵某被纪委调查一直没有回家,让他出去不要回国。于是,他自己在国外躲避了8年。直到2004年,他的妻子说她可以申请技术移民,考虑到父亲的案件已经结束,觉得其已经没事可以回国了,回国后其就申请随其妻子一起移民澳洲,2005年申请通过后,其就去了澳洲。

直至今年再次回国,被有关部门羁押,该案件才得以浮出水面。

辩护人认为被告是从犯,且本案已超追诉时效
被告人邵智毅对法院辩称了两点意见:1、其未与邵某、胡某1通谋,是他们安排好让其去借款,其公司支付高额利息,其认为这是商业行为。2、其未潜逃,检察机关从未通知其本人及家人其是邵某的共犯。其自2004年以来多次进出境并办理二代身份证和办理公证申请移民澳洲,并不知道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提出两点辩护意见。

其一,认为地位决定邵智毅是次要作用,他的身份不可能与其父邵某、胡某1通谋。且案发时广州润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变更为詹某,邵智毅不应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责任,且当时公司由邵智毅和庞某共同控制,邵智毅的股份是其父亲出资,其本人只是参与了向广州新厚德农工商联合公司借款。在共同犯罪中没有证据证实邵智毅对这1000万元有处分权。故邵智毅是从犯,主观情节轻微。

其二,认为本案已超过刑事追诉时效,邵智毅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发生于1996年2月,邵智毅于2018年3月被抓获。邵智毅于2004年以来多次进出境,并办理二代身份证和办理移民公证,均未受到司法追究。公诉机关提供的1999年2月11日的立案决定书并非原始文书,辩护人不予认可。


邵智毅最终被判6年刑期,被追缴1000万

对上述意见,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评判。

对于被告人邵智毅提出其不清楚自己被刑事立案侦查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已超过了追诉时效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理由有三:

第一,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早在1999年2月11日就对邵智毅以涉嫌挪用公款立案侦查,广州公安局两日后对其做出拘留的决定,但因其出逃无法执行。2018年3月25日,邵智毅归案后由广州市公安局向其宣布拘留决定。

第二,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1999年2月11日的立案决定书和立案请示报告(档案复制材料),证实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所载的立案日期1999年2月11日与原始立案材料相符。

第三,邵智毅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其虽未收到侦查机关的调查通知,但其对其父亲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本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明知的,故其在案发前使用化名的香港身份证出境至香港以及南非等地,是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对于被告人邵智毅提出没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法院查明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邵智毅事前与邵某、胡某1通谋,明知借款来源于市财政局,并参与挪用公款。

不过,对于辩方提到,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从犯低位,法院予以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智毅与同案人共同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邵智毅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邵智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追缴被告人参与挪用公款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万元,发还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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