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身份认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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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市场观察与评估   2018-11-2 19:15   6911   0
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主要金融机构,无论是银行、保险、信托、券商还是公募基金,排名靠前的大都具有国资背景或者为政府控股。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最大特色。唯一具有较强民营背景的群体就是私募基金。然而至今为止,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已经将私募基金包括在基金范围之内,这个群体在市场上仍然“名不正言不顺”,其发展道路上面临种种法律制度上的障碍。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增值税

2017年12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参考意见》,对基金行业的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基金持有的各类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金融债券、同业存单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增值税;

基金转让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产生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其中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基金持有债券的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基金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则不属于应税收入。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买卖差价收入增值税的免征目前仅限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在这方面并不能免征增值税这主要是因为税务部门对基金免征增值税依据的是2004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和2008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当时市场上还没有私募基金。




此后私募基金诞生并逐渐发展壮大,到现在几乎是与公募基金规模相当,但税法上也没有将私募基金包括在证券投资基金里。与之矛盾并令人困惑的是,2015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里定义的证券投资基金明显是将非公开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一份子






那么笔者不禁要问:私募基金到底是不是“基金”?

下表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的增值税收对比(表中的证券投资基金即指公募基金,非证券投资基金为私募基金)。可以看到,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在增值税上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买卖差价收入上,公募基金有高达20多个科目免税而私募基金在这些科目上均需缴纳3%。


(图表来源:http://www.cs.com.cn/tzjj/jjdt/201801/t20180105_5655125.html)

值得一提的是,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是按照(金融)商品来征收的,但是没有真正考虑金融商品与其他商品在买卖交易上的区别。普通商品的交易一般只有买价和卖价,但是金融商品的交易通常需要中介服务,会产生包括手续费等在内的交易费用。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目前资管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是按照差价收入计入应税的,而不是按照扣除其他各种交易费用之后的净差价收入来计算的。举个例子,某基金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入某股票,之后以每股11元卖出,则差价收入为每股1元并计入应税。有可能该笔交易的手续费等费用超过了每股1元,此时交易为净亏,但仍然要按照1元差价收入征收增值税。

另外一个存在的问题是,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需要向个人或者法人征收。但资管产品既不是个人也不是法人,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税法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公司型或合伙型)为增值税纳税人。如上表中所示,跟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多缴纳大概一倍左右的增值税。这就造成在基金管理过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因为产品增值税缴纳过多而从原来的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从而失去了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能够享受的税收优惠,不利于私募基金的发展(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详见附录)。

二、私募基金是不是金融机构?

这是困扰私募基金行业的一个老问题。

本轮2018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里,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当中必须遵守的各项条例,在投资者适当性、产品明示、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等方面,私募基金都被默认为是金融机构,需要一起遵守这些规定。

但是同样的2018资管新规里,规定了银行只能与金融机构合作,而私募基金被认为不属于金融机构。这让很多银行顿感为难,因为通常私募基金的风险管理和投资能力要强于公募基金,银行的资金需要更专业更有能力的管理人来打理。保险资金也有同样的直接投资私募的需求。

对私募基金利好的消息是,10月19日,银保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作为理财合作机构,而此前的资管法规和《商业银行理财管理办法》里都要求私募管理人只能作为投资顾问参与:




不过“身份认同的困境”依然存在:

——私募基金到底属不属于“基金”?

——私募基金到底属不属于“金融机构”?

这两个悬在私募基金头上的问题之所以产生,笔者认为关键还是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没有到位,比如税务部门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与银保监管部门。私募基金要在中国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应该解决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统一和明确私募基金的性质。

或许,某种程度上私募基金就是我国民营企业在金融界的一个缩影。

附录: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三)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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