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推荐全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候选专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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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2019-6-7 07:40   109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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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省应急厅根据《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现征集我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请你单位按照两个办法的有关要求,开展候选专家推荐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拟推荐的候选专家需在专家报名系统网上申报。
(http://www.sdaj.gov.cn/ETC/YJZJ/admin/login)
二、申报后需生成并打印《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申报表》,并由推荐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三、在岗候选专家《申报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其他候选专家《申报表》经省、市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业务处室(科室)负责人签名推荐,于6月14日前送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梁伟伟、董昉
联系电话:(0531)81792261、81792210
联系地址:济南市历城区闵子骞路15号,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技术服务中心(收),邮编250010。



      为规范全省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工作,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省应急厅制定了《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的遴选聘任工作,发挥专家在应急、决策咨询、检查、技术评审等应用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遴选、考核、聘用等工作。
第三条 专家主要任务类别
(一)应急处置类
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咨询服务类
1.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
2.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的制定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
3.参与我省应急管理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分析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发生规律,提出防范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意见和建议;
4.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5.其他咨询类工作。
(三)现场检查类
1.参与省应急厅组织的执法检查、防汛抗旱防台风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及各类安全生产巡查等活动;
2.参加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及整改验收工作,并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整治提供技术支持;
3.参与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4.参与企业安全状况评估等活动,并提出审查结论;
5.参与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
6.其他检查评估工作。
(四)评审评估类
1.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工作,参与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检测结果的监督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2.参与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及演练的评估;
3.配合省应急厅对各类自然灾害进行风险调查,参与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4.参与省应急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科技项目管理、成果技术评审及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5.参与省应急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
6.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参数评价,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工作;
7.其他评审评估类工作。
(五)宣传培训类
1.参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监管人员及其他专业人才的培养,参与各类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证书持证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2.参与编写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教材、题库等工作;
3.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提供技术支持;
4.为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信息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5.其他宣传培训类工作。
(六)其他类别
与应急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专家遴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专家委员会专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2.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省内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3.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
4.专家应满足相关专业的大学学历,10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等要求。
(二)应急处置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相关行业领域有突出贡献,有较好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2.近5年内参加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3.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相关行业领域有深厚的理论基础,相关行业大学以上学历,高级职称以上;
4.在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相关行业领域工作经验丰富,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咨询服务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专业论文;
2.近3年内撰写的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论文或其他材料被省级政府或厅局级部门采纳,出台相关文件;
3.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
4.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应急管理相关行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
5.参与过省级及以上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三)现场检查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熟练掌握安全技术标准,了解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
2.相关专业大学以上学历;
3.专业特长突出,安全生产现场经验丰富,目前仍从事相关行业的安全工作,有10年以上相关行业的工作经验;近3年多次参与省、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检查、事故调查等相关工作;
4.安全检测实验室相关专家需具备从事实验室相关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相关专家需有参与省应急厅组织的双重预防体系评估或检查的工作经历;
5.现场执法经验特别丰富的,经所在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局或省应急厅相关处室推荐,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评审评估类专家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主要省级及以上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高专业水平;
2.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作为负责人承担过财政支持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是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研究成果突出的优秀青年学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3.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的权威期刊杂志发表多篇论文,从事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的研发工作;
4.近3年内参加过省级及以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工作或省级及以上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工作;
5.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的标准化委员会或分标准委员会担任委员,从事过相关的标准制修订工作。
(五)宣传培训类专家除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善于沟通交流,口齿清晰,表达观点不偏激。近3年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领域的授课经历,有突出的专业特长,从事专业特长的相关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验;
2.有编写省级及以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培训教材、题库等工作经历;
3.近3年内多次参与省级政府部门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文化建设等工作的;
4.在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灾情信息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
第五条 专家的遴选程序
省应急厅是专家遴选的主管机关,秘书处承担有关具体工作。秘书处会同省应急厅有关处室、单位共同组建专家评聘小组,对候选专家进行遴选。遴选程序分为申报、初审、推荐、审定和公示等环节。
(一)申报:秘书处根据本实施办法,下发通知,面向全省各行业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专家依据《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行业专业领域分类表》(附件1)中的专业,通过专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线上申报,形成《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申报表》(附件2)。
(二)初审:省应急厅相关处室、单位组织人员对本行业专家填报的材料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步审查。
(三)推荐:省应急厅相关处室、单位审核后汇总专家候选人员名单,形成《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3)。同时推荐本行业领域内重点行业的专家组组长及副组长候选人选,推荐人选应是最终确定人数的3至5倍。
(四)审定: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考核分为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的审定和专家组成员的审定。
1.秘书处牵头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及省应急厅有关处室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候选人组织考核,产生专家委员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名单。
2.秘书处组织省应急厅有关处室、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共同商讨专家组成员候选人的考核方式,秘书处根据最终确定的考核方式,按程序组织实施考核,确定专家委员会中专家组成员名单。
(五)公示:秘书处将审定后不同行业领域的专家名单报省应急厅审批后,在省应急厅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六)拟聘任的专家组成员经公示后无异议的,颁发专家聘书和专家证。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省应急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切实提高全省应急管理的科技水平,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效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应急厅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家包括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和专家委员会专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主要为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大决策和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服务。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事求是开展专家活动,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
第五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
第二章 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组建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若干名。其主要职责:
(一)为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厅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二)对全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改革发展规划等提出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为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
第七条 组建山东省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专家委员会由水旱、地震、气象、海洋、化工、矿山等行业的若干专家工作组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二)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制定,专业领域的问题调研,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等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三)参与省应急厅组织的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安全生产条件可靠性论证等各类现场检查活动。
(四)参加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类自然灾害风险监测、评估调查,科技项目成果技术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及各类应急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等工作。
(五)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信息化建设及培训考核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设秘书处(合署办公),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配合省应急厅相关处室,具体承担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工作。
(二)制定专家遴选、使用、考核等相关制度,配合省应急厅有关处室组织专家的遴选,承担专家的调整、审核、发证、培训、考核及换届工作。
(三)配合省应急厅有关处室选聘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四)组织召开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代表会议和专题工作会议,对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汇总专家使用、需求等单位的各类评价,形成专家工作情况简报。
(五)收集专家使用单位对专家工作相关的各类需求及专家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完善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及时向省应急厅报送。
第三章 专家的选聘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由省应急厅在全国范围内邀请,专家应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行业内享有较高声誉。经本人同意后,颁发山东省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证书。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遴选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单位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省应急厅有关处室负责推荐。经省应急厅审查、考核通过后颁发聘书和专家证。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实施动态管理,视情况对专家进行调整。
(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奉献精神,服从大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省内相应行业具有较高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专家活动。
(四)专家应满足相关专业的大学学历,10年以上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等要求。
(五)服务应急处置、咨询服务、现场检查、评审评估、宣传培训等不同任务类别的专家,应满足相应的遴选条件。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
第十一条 省应急厅邀请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参与应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提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大决策服务时,由厅领导确认,秘书处发出邀请。
第十二条 省应急厅聘用专家委员会专家执行任务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需专家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时,由省应急厅有关处室按照需求,立即选择相应专家,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特别紧急任务时,可口头请示分管厅领导后补办审批手续。
(二)需专家参与省应急厅组织的决策咨询、现场检查、技术审查及其他技术支持工作时,由省应急厅有关处室按照需求,提前3-5天在专家管理信息系统中调配选用,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开展工作。
(三)专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作后,按要求及时将工作材料上报,秘书处将专家工作情况、使用单位评价等内容整理汇总,建档留存。
第十三条 若专家委员会中无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或符合聘请条件的专家数量不够时,经报处室主要负责人,呈分管厅领导审批后,可临时指派相关专家。使用后按规定纳入相应专家委员会进行管理。临时指派的专家应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其他单位需从相应专家委员会中聘用专家的,可向秘书处申请,秘书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第五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由省应急厅不定期组织召开座谈会,深度分析我省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形势,对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战略规划、决策部署、改革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专家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建议可随时向秘书处反馈,由秘书处收集整理,向省应急厅呈报。
第十六条 秘书处在省应急厅的指导下,建立完善多项专家管理工作机制,保障专家委员会专家有序开展工作。
(一)完善专家遴选办法。根据专家不同的任务类别,制定不同的遴选条件,通过审核、考察等多种方式选择不同行业领域优秀专家,满足各种应急任务的需求。
(二)专家调用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的专家调用工作程序,保证专家在接到不同任务的调用通知时,及时有效的开展突发事件处置、安全检查、技术评审等各类专家服务工作。
(三)专家工作会商机制。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事件、敏感问题、重要工作进行研讨,提出相关对策和工作建议,形成突发事件趋势分析和对策报告,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四)专家重大课题调研制度。专家按各自所在行业,每年度研究提出若干重点调研课题,经秘书处审议后组织实施。重大课题调研成果由秘书处印制成册,报送省有关领导、省应急厅及各市应急管理局,并推荐在权威网站或刊物上刊登、交流。
(五)专家工作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专家对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提出专业意见,完善处置机制,工作任务结束后2周内,向秘书处提交任务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秘书处定期整理汇总专家工作情况,报省应急厅审阅。
(六)专家考核工作机制。秘书处实时掌握专家的思想动态、工作实绩、专业发展和使用情况,把专家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次数、表现情况和使用单位评价等内容纳入专家的年度考核中。省应急厅对年度工作考核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七)专家工作保密制度。通过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保证专家在处置涉密突发事件和参加不适宜公开的课题研究过程中,遵守保密规定。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专家,将按制度规定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八)专家工作保障制度。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视工作需要,为专家提供交通、办公、生活及安全防护等保障措施。为参加事故抢险救援、重大事故灾害的应急处置的专家提供人身商业险保障。专家从事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现场检查评估、重大课题调研、技术评审等各类工作所需费用由省应急厅专项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七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权利。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政策咨询、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专家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应急管理活动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聘用单位和秘书处的管理,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工作纪律,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的法律法规,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接受省应急厅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四)依照程序,按时开展和完成委派任务,完成任务后,向委托单位提供任务有关材料。工作中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六)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本人是专家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专家服务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
(七)专家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接受委托从事相关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其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专家不履行职责或义务,或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由秘书处约谈,提出批评,责令改正;一年三次以上无故不接受任务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二)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不能胜任工作或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背客观事实,提供有失公正的报告或错误结论的,由省应急厅取消其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专家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擅自以专家咨询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专家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四)专家以权谋私,违反职业道德,在执行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或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勾结串通,向有关方面提供虚假报告或技术结论的,由省应急厅取消其专家资格,并提请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起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日。原省安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14〕82号)同时废止。

注:详细内容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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