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为什么变成了专指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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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圈   2018-10-17 22:09   2277   2
《证券法》第16条并未规定公司债只能上市公司发,非上市公司满足证券法条件的时候是否可以申请发行公司债?是否存在历史案例?
为什么公司债后来成了专指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呢?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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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Wallace   | 2018-10-17 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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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Luo Patrick  5级知名 | 2018-10-17 22:09:13
《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因此公司债其实是有两类,一类是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监会)申请的,另一类是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实际操作中是发改委)申请。

你说的上市公司才能发公司债,是证监会这边的规定:
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
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
  为适应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的需要,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促进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我会制定并颁布了《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试点初期,试点公司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发改委没有这个规定,所以发改委的债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发行。例如无锡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但是也通过发改委发行了债券

最近证监会的公司债略有放松,201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企业,可申请先行发行公司债。鼓励企业以股债结合的方式融资。
即便还未上市,只要已经提出了上市申请,将来应该也能发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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