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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弱病残专座的设置从来都是道德上的一种倡导,不是一种法律义务。 如果想打侵权之诉的话,可以告公交车一方,老人摔伤有可能是因为司机在行驶过程中的某些行为导致的,因此司机可能会有过错,可能会是侵权人。但是关于占座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过错,其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因此不属于过错,不构成侵权,因此不能作为侵权之诉的被告。 关于违约方面,个人认为是不构成的。违约的基础是双方有合同关系的存在,我认为老人与公交车公司之间的合同不包括专属座位的内容,因为专属座位的设置实际上是关乎到其他人坐座位的权利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所以专属座位不会是合同的内容,因此违反专属座位的行为就称不上是违约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