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的那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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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的闲话茶馆   2019-7-14 17:19   2131   0
               
本周写点干货,也是前一阵子咨询最多的问题,找工作时怎么避免一些“坑”都是蛮实用的注意点
陷阱一:签订主体陷阱
这是我印象最深的一个坑,咨询人是一位老师,与某教育机构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只约定了基本工资待遇,奖金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签订的,实际上劳动合同的约定工资是不高的,奖金约定比较高,但是,教育机构方使了个坏,在补充协议上盖的是私人XX书院的章,而不是劳动合同上正规的XX教育科技公司,所以在发放奖金的时候以各种理由克扣。
这种情况直接导致的是起诉时很难证明后面的XX书院就是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至于无法得到满意的诉讼结果,从而造成时间和金钱上的损失。
陷阱二:试用期约定问题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满既不能多次约定,也不能延长,不应约定而约定试用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另外,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无效,如劳动者已实际履行的,超出部分无效,用人单位不仅要补足试用期与正式期间待遇差距,还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期限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不缴纳社保
社保是比较容易被忽视的东西,企业缴纳部分应当为员工缴纳,在离职或者劳动仲裁诉讼时都可以提出让原用人单位补缴。
陷阱四:劳动期限约定不明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就明确约定有效期间的劳动合同。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称不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一般来说,单位不会轻易与新入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当出现法律规定应该与员工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发生时,例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陷阱五:赔偿要求过高
有的企业会约定离职赔偿,这个数额有可能漫天要价,注意不能超过合理范围。
以上五点是我最近遇到的比较多的咨询,也欢迎大家提出新的问题,私信我即可,免费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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