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 “和解协议”(settlement agreement)的定义。 瑞士仲裁协会荣誉主席Michael.E.Schneider作了题为《更快捷、更高效的仲裁程序:机遇、陷阱及成就》(On the way to faster and more efficient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promises, pitfalls and achievements)的演讲,通过对知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和程序制度异同点的比较分析,表示原本就具备高效属性的国际仲裁,仍然在继续探寻更加高效的方式、方法。英国伦敦7KBW大律师事务所皇家大律师Stephen Hofmeyr作了题为《一带一路中的贸易与仲裁》(Trade and arbitration along OBOR)的分享,Hofmeyr先生通过历史的视角,表示仲裁自古以来就是一种天然的纠纷解决方式,具备高效、灵活和保密的特性,完美的契合了贸易主体在纠纷解决中的关注点,因而在国际社会中更受欢迎。 并希望有机会加入中非联合仲裁中心(CAJ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