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北省学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转让问题的互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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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叙实说   2019-5-25 06:01   1207   0
          在成都村政学院为来自河北省的150名学员讲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及风险防控》课程,互动交流时学员提出了一些基层遇到的实际问题,简答如下,仅供讨论参考。              问:流转农民的承包地,可以约定征地的补偿收益归现土地经营者吗?              答: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在征地以前流转的,可以约定如果将来发生征地的补偿收益归属问题。但原则上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补偿的部份,因涉及到农民的基本社会保障,只能归享有承包权的农民,他人不能占有。对流转地上的附着物,如青苗、林土、设施等补偿可以约定归现土地的经营者。如果已经纳入征地范围并发布了征地公告,就只能维持现状,不能再流转了。              问:某人己考上了公务员上班后,他还享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吗?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要经济权利有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和集体收益的分红权,这些都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相联的权利。当考上公务员以后,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障体制,就不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他享有的权利主要就是宅基地上房屋的财产权,宅基地“按地随房走”的原则使用到该房屋自然灭失为止。如果他家庭成员仍在农村,仍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则对家庭的相关权益基本没有影响,因为承包地以家庭为单位长期稳定,宅基地继续使用,仅影响他个人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分工和福利。             问:如果业主以套取国家项目资金为目的,在农村大量流转土地,甚至虚报流转面积,一些官员也参与其中做假,这有什么后果?答:后果很严重。这种情况到最后一定会给当地丢下烂摊子,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问题爆发后会受到调查追究。如果官员参与其中并得了好处的,可能构成贪污或受贿犯罪;业主可能构成贪污的共犯或行贿犯罪;即或官员没有得好处,也会构成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等行为;业主则可能构成骗取国家项目资金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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