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的信托义务--自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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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匿名问答   2023-1-13 15:50   3867   0
1、控股股东负有信托义务的原因:一般说来,董事和高管对公司和股东负有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而股东没有这样的义务,可以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自由地投票,不需要顾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可是由于控股股东的特殊地位和权力,在涉及对公司或者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时,要求他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信托义务,尽管他在公司里不担任任何职务。
2、控股股东一般不受商事判断规则的保护。这是因为董事和高管都是为公司决策,而控股股东即使在与公司交易时,也是在为自己决策,没有为公司做任何商事决策。
3、对于控股股东来说,与其控股的公司交易,无论是一般性的交易还是合并,都是自我交易(本文主要讨论前者)。事实上,实施这类交易经常是取得公司控制权的目的。当控股股东与公司交易时,审查的标准就是内在的公平;举证责任在被告,实施交易的控股股东应当证明交易的公平。美国法学会提出:当控股股东与公司交易时,如果交易对公司公平或者在充分披露的基础上经过无利害关系股东的同意,就不违反忠诚义务。与对董事和高管的标准不同,这个建议中没有提到独立的或者无利害关系的批准,说明他们认为在控股股东面前没有一个董事能够真正独立、真正没有利害关系。其实,在有些情况下独立董事还是存在的。判例表明,控股股东与公司的交易如果得到了独立董事的批准,举证负担转向原告,由原告证明交易的不公平。只是这里对董事独立性的审查比较严格。
4、控股股东自我交易:母公司基于其对子公司的控制,让子公司如此作为终使母公司获益而子公司的少数派股东被排斥在外并遭受损失。(母公司能够做交易双方的主)(控股股东在取得了目标公司100%的股权后,可以自由的与之交易,再也不受因自我交易而发生的忠诚义务的限制了。因为控股股东实施自我交易损害的主要是小股东的利益,在不存在小股东的情形下,就没有必要对母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加以忠诚义务的限制。)
辛克莱石油公司上诉勒费恩(Sinclair Oil Corp.v.Levien,280 A.2d 717(Del.1971))
在过度分红的问题上,母公司虽然从子公司获取了大量现金,但是子公司的少数派股东也按比例获得了现金分红,母公司作为多数派股东在受益的同时没有排斥少数派。因此,该交易不是自我交易,或者即使是也符合内在公平标准。而在母公司的违约事件中,母公司从违约中得到了好处,这个好处是子公司的少数派股东享受不到的,所以就不能允许,母公司必须为违约承担向子公司赔偿损失的责任。
过度分红使子公司不能发展,子公司的少数派股东当然受到了损失,可是母公司同样按比例遭受损失。原告不能证明子公司失去了哪些具体的机会,母公司又从中获得了什么好处。所以适用商事判断规则是正确的。如果能够证明,判决就会不同。在不能证明的情况下笼统地说因为子公司遭受了损失,母公司就要补偿,那会侵犯母公司的商事决策权。(公司就是股东的,他要怎么弄就怎么弄)
本文根据《公司法学》(朱锦清)第十六章 第一节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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